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

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大全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四、份额转让市场五、监管比例约束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
如果说监管机构是爹妈,资管的投资范围就可谓是一个拼爹妈的时代。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券商资管产品类别

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除具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二、结构示意图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示例】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例如。
了解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

了解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投资工具,它由金融机构发行和管理,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选择。
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在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对象上存在差异。
二、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一种低风险、流动性强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主要投资于短期、高信用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短期债券等。
货币基金以保值和提供较稳定收益为目标,适合短期闲置资金的投资。
三、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是一种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的投资组合由股票构成,旨在通过股票投资获得长期增值。
股票基金可以进一步分为指数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
指数基金追踪特定股票指数的表现,管理费用低廉;主动管理基金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研究和预测主动调整投资组合,管理费用较高。
四、债券基金债券基金是一种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的投资组合由债券构成,旨在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
债券基金可以进一步分为国债基金、企业债基金和地方债基金等不同类型。
国债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安全性较高;企业债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债券,风险和收益相对平衡;地方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具有一定差异。
五、混合基金混合基金是一种同时投资于多种不同资产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种资产。
混合基金旨在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并追求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
根据不同的资产配置比例,混合基金可以进一步分为股债平衡型、偏债型、偏股型等不同类型。
六、期货基金期货基金是一种投资于期货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套利、趋势跟踪、组合交易等。
期货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期货合约,风险相对较高,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七、另类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非传统资产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
它的投资对象可以包括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大宗商品、艺术品等。
另类投资基金的特点是风险高、收益相对较高,适合有较强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各资管计划产品的比较0001

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五、监管比例约束面对各类资管产品,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政出多门,监管规则显得格外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
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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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
如果说监管机构是爹妈,资管的就可谓是一个拼爹妈的时代。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但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资管、私募、信托类型解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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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解析
什么叫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 是相对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来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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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私募、信托产品类型解析
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解析
一、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 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 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 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 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
非法律实体、信托架构的SPV(特殊目的机构/公司) 管理人、基金合同、《基金法》《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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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类型解析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 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 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 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 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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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解析
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指证 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 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 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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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解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 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 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 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券商基金银行保险资管产品区别

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强调托管制度,不强调托管资格。
业绩报酬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
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 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集管细则:第28 条(15条)
资管业务办法: 第23、24条;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托管制度 安排
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
强制要求在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 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 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业绩报酬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合同约定)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是否有杠 杆限制 运作模式
是否允许 转让
信息披露 要求
税收相关 政策
法律属性
2、但出现因大量推出导致集合计划投 资的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在满足客户 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 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 下,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 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 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 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 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 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 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 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 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除外。
信托、资管、有限合伙、银行理财概念与区别ppt

什么是基金?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
私募基金特点
私募基金的优势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私募基金宣传禁忌
私募基金宣传禁忌
私募基金宣传风险控制话术
信托计划
信托:因为“信”任,所以“托”付
信托业务范围-“金融的百货公司”
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区别
有限合伙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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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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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历史沿革
中国信托业现状
信托行为的主体及客体
信托行为的主体及客体
信托资产管理的主要模式
信托计划(产品)设计流程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风险特征
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控制方式
信托相关规定
信托的分类
信托的分类
信托与其他平台的合作
信托与其他平台的合作
信托与其他平台的合作
信托与其他平台的合作
信托与其他平台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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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2017-10-16 jacky9iyz...转自敬亭山168修改微信分享:市场上不断有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的新产品推出,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同时监管规则也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
本文是产品解析的下篇,上一篇内讲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和期货公司资管这八类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篇从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监管比例约束、关联交易等五方面展开分析介绍了这八个产品的不同。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
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
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
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
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
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
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
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
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
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
2.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银证合作规范性文件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
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
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
同时,如果是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央行也明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禁止管理人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或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
不过现实中多数通过第三方过手解决此类问题。
(三)信托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信托计划。
同时限制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此外,银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例如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
通常认为,除中国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少许明确限制外,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跨越和打通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
实践中,信托计划投向大多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
因此,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如TOT)。
(四)保险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首先需要注意,这里谈及的是保险自有资金的运用,而不是保险资管产品。
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投资单一信托。
因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管计划比较谨慎。
(五)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银监会法规体系看,并没有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只是有几个要求,一是银信合作需要规范操作,真实风险转移,融资类信托不超过银信合作总额的30%等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39号文要求,如果最终投资标的为非标,则需要穿透识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计算4%和35%比例,但并没有法规提及是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从而违反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普通银行理财不能投资境内上市股权或未上市股权的规定。
目前,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
但按照2014年12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所有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被穿透识别相应的风险计提和会计核算,如果实施,简单通过理财嵌套券商或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权将违反2009年65号文要求。
当然未来政策是否会取消65号文相应要求,允许有条件的直接投资股权尚不得而知。
(六)期货资管计划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作为资管最新类型,相比其他资管类型,已经出台的限制除了之前说的几个上位法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
在实践中,已经与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相互投资。
对于期货资管是否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或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可行的。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包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从上面引述的条款来看,只要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资管计划,都是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私募投资基金中。
而券商、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从广义上都属于是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这些“私募产品”之间的互投是没有障碍的。
但对于非证监系统的资管产品,只能看是否落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范围内来判断。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
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
2.起售金额普通银行理财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
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
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
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
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
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
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
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
券商集合资管合格投资者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