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
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
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缘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
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仍束手无策。
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
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
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
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理论、 私权 的应 受保 护 性理论 以及 法益 的不可侵 犯性 理论 这 几个方 面来 分别加 以探 究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文章 编号 :090 9 (000 -5・ l 10 -522 1)1 90 2 个 作 为社会 自由人 的注 意义 务 ,约束 了他 人 的 自由权 利 。但
在权 利 体系 中 , 权 同物权 一样 最为 重 要, 为基础 。我 国 债 最 的《 民法通 则》 8 第 4条规 定 :债 是按 照合 同约 定或 者法律 规 定 , “ 在 当事人之 间 产生特 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债 权是 相对权 , 能对 ” 只 抗特 定 的人 , 其特 点是特 定 主体 之 间相互 请求 给予 , 即仅 以特 定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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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法理基础研究
施
摘 要
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既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它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下面笔者就尝试着从债权的相对性
债 权 的相 对性 理论 债权 不可侵 性 法益 文献标 识 码 : A
当然债 权 人利 益 的实现 也必 须要 通过 债务 人 的履行 。 然而 , 债权 最 终还将 诉诸 于弱 而 也 因 的相 对性 原理 如果 一成 不变 的话 , 在有 些情 况 下 , 反而 使债 权人 显得 形 同虚设 。对 权利 的保 护 , 是法 益保 护 中的最 高层 次 , 只是 在 以后 长期 发展 中 的权 利得 不到 保护 , 因为 债权 的 相对性 对第 三人 的排 斥 , 得债 为权利 的原始面 目是存 在于法 益 当中 的, 使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问题研究

一
期 间 , 经 原 告 同意 , 告 不 得 在 其 他 任 何 剧 场 演 出 。后 来 第 三 人 ( e愿 意 出 更 高 的 价 格 请 被 告 未 被 Gy) 到 另一 家 剧场 演 出 , 告 乃 放 弃 了与 原 告 的合 同 , 而 到 另 一 家 剧 场 演 出 。 原 告 起 诉 , 求 法 院 颁 被 转 国 荣 :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责 任 问 题 研 究 第
1 9
就 可 以 依 据 侵 权 行 为 法 的归 责 原 则 对 侵 害 债 权 的行 为 作 出裁 决 ? 这 不 无 疑 问 。 二 、 害 债 权 的含 义 及学 理 上 关于 责 任 承担 的探 讨 侵 诚 然 , 可 侵犯 性 是 任 何 权 利 的 固 有 属 性 , 权 作 为 一 种 民事 权 利 , 疑 具 有 不 可 侵 犯 性 , 不 债 无 第三 人 不 法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 然 是 对 债 权 不 可 侵犯 性 的 破 坏 。 从 广 义 上说 ,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同 样 有 显 债 损 于 债 权 , 对 债 权 的不 法 侵 害 , 债 务 人 毕 竟 与 债 权 人 具 有 相 互 对 应 的 关 系 , 照 “ 务 应 当 履 是 但 按 债 行 ” 一般 规 则 , 当 向债 权 人 履 行 债 务 , 则 就 要 依 法 承担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责 任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的 应 否 债 权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原 本 用于 表 述 债 权 人和 债 务 人 以及 债 权 人 和 不 特 定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但 随着“ 债务 应 当 履 行 ” 法 律 规 则 的 广泛 应 用 , 权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主 要 用 来 描 述 债 权 人 和 不 特 定 第 之 债 三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债 的 对 外 效 力 ; 的相 对 性 则 用 来 表 述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即 债 即 债 的 对 内效 力 。 对 此 , 湾 学 者 史 尚宽 认 为 , 债 权 , 台 “ 除债 务 人有 积 极 之 侵 权 行 为 外 , 则 上 只 得 由 第 三 人 侵 害 原 之 。 【 由此 可 见 , 害 债 权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解 释 。 在 广 义 上 , 是 指 债 务 人 和 第 三 人 对 于 债 权 ”4 侵 它 人的债权实施的侵害行 为 ; 狭义 上, 在 它仅 指 由第 三 人实 施 的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 在 采 用 广义 的侵 害 债权 含 义 的 前 提 下 , 第 三 人 应 依 侵 权 行 为 法 承 担 责 任 外 , 务 人 亦要 承 担 除 债 侵 害 债 权 的 责任 。 在 契 约之 债 中 , 务 人 “ 害债 权 的 责任 ” 侵 害 具 体 情 形 将 产 生 三 种 不 同结 果 : 债 侵 视 是 债 务 人 无过 错 而 不 承担 损 害 赔 偿 或违 约 责 任 ,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 是 债 务 人 有 过 错 , 承 担 由 二 须 违 约 责 任 , 与 第 三 人 分 担 该 损 害 结 果 ; 是 债 务 人 有 过 错 并 实 施 加 害 型 违 约 行 为 , 权 人 得 依 责 并 三 债 任 竞 合 原 则 请 求 其 承 担 后果 , 三 人 对 此 负连 带 责 任 。5 第 【 ] 在 采 用狭 义 侵 害 债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于 侵 害债 权 行 为 与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的 行 为 存 在 事 实 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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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 三人侵害债权是 指债 的当事人 以外 的第 三人故意 实
施 旨在 侵 害 债权 人 债 权 并 造 成 债 权 人 损 害 的 行 为 。现 实 中 , 第 三人 为不 正 当 竞 争 或 其 他 非 法 目的 的 实 现 , 意妨 碍债 务 故
是干 涉 预 期经 济 利 益 实 现 的侵 权 行 为 ” 。 这 种 理论 随 后 影 响 了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在 大陆 法 系 国 家 , 般 以侵 权 行 为 的一 般 条 款 作 为第 一
De . O 9 c2 O NO. e . . 0 6 S r No 1 1
第 6期 ( 总第 1 1期 ) 0
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王韶婧
( 复旦大学 法学 院 , 海 20 3 ) 上 048
摘 要: 第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修 正和补 充, 并对债的相对性等传统学说造成 了一定 冲击。该制度在英 美法 系国家以及德 国、 法国等 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 用, 但关 于其适用及 其适 用要件 尚存 诸 多争议 。我 国第三人侵 害债权案件 并不 少见, 但制度建设仍处于欠缺状态。为提 出可供我国司法 实践借鉴 的立法选择建议 , 应在介绍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 内涵及各 国发展状 况的基 础上, 着重探 讨其在侵权 法上适
l ii lw t e r .I g v n i a t h a i o a e r o e t Srlt t a cv l a h oy t a e a mp c ot e t dt n l h o fd b ’ eaii .Ma yc u t e f o t r i t y vy n o nr so mmo a y ・ i C n lw s s
形或援用情事变更 原则 免除违约责任 , 倘若仍坚持债 的相对
性原则 , 债权人无 法 向造 成损 害的第三人 求偿 , 单靠合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n l f h n o gAd ns ainI s tt o ra a d n mii rt nt ue& S a d a c n m cMa a e n e sn e si t oS t o i h n o E o o i n g me t ro n l n t e g P I t u
fc s so h i o t v ri so e s se S a p iain,tbe r p s l b u h n s lgsain o h a e o u e n te man c n r e se f h y tm’ p l t o t c o a ls a po o a o tC i a i t n t e b s a e l o o e i t d c o o t e c n e ta d d v l p n fte s s m f h r a t ifi g me to rd tr S f hs ft nr u t n t h o tn e e o me t y t o i p r nr e n fc e i ’ g t. h o i n o h e t d y n o i Ke r s h r a I f n e n fC e i r S R g t ;D b ’ ea ii ;h rn e n fRih y wo d :T i P 时 nr g me t rd t ’ i h s e t S R lt t d i o o v y f g me t g t i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