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0.1为适应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一般中等河流和小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较大范围的区域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

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点,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

1.0.4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利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与面上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水利措施与农林牧措施的关系;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1.0.5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1.0.6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1.0.7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8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重视采用科学的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1.0.9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的规定。

2 基本资料

2.0.1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规划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其基本要求如下:

(1)气象、水文资料:包括能反映本流域气象、水文特征的有关特征数据,还应视需要具备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等实测、调查资料,其系列年限应基本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2)地形资料:包括流域图和主要灌区、涝区、分蓄(滞)洪区、水库区、主要枢纽建筑物、主要河道的地形图及主要河道的纵横断面图等。地形图可尽量利用国家已经测绘出版的成果,必要时应专门测绘。

(3)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图、区域地震资料和主要水库坝区、库区、主要建筑物、骨干灌排河道等的有关地质图、剖面图与文字说明,以及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地下水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具有较详细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利用水量、补给与排泄条件等资料,必要时应具备动态观测资料。

(4)土壤资料:主要为土壤普查资料。对于盐碱化倾向明显的灌区和涝区,还应具备本区或类似地区盐碱土改良等试验资料。

(5)资源资料:包括水资源、水力资源、水运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物产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渔业及其他生物资源等的数量及其分布等资料。

(6)环境资料:除以上有关环境的资料外,还应搜集大气、水、土地、生态等方面的环境指标及重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

(7)社会经济资料:包括有关人口等基本统计、现状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统计和自然灾害统计等资料。

2.0.2编制江河流域规划还应注意搜集了解流域内历代治水与主要水系历史演变概况、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应有重点地搜集了解本流域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资料。

2.0.3对搜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作为规划依据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合理性和可靠程度的分析评价,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不足的应设法进行补充搜集。

3 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3.0.1江河流域规划应对规划流域和有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分析预测,明确各方面发展对流域治理开发的要求,以此作为确定规划任务的基本依据。

3.0.2不同水平年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应在国家和地区国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缺乏中长期规划资料时,可根据规划地区历史情况结合近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合理估计。

3.0.3预测的规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符合地区实际情况,并与国家对规划地区的治理开发要求和政策相适应。

4 总体规划

4.0.1流域总体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与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规划方案。

4.0.2流域治理开发的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紧密结合本流域实际,按照近期和远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研究确定。下一层次规划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精神。

流域治理开发的任务应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根据各自特点,治理开发任务可各有侧重。

4.0.3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治理开发任务的轻重缓急,结合考虑各方面条件,经分析论证分别拟定。

4.0.4流域总体规划方案,应按拟定的治理开发任务,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文流的控制性枢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等影响流域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较分析选定。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0.5控制性枢纽和重要综合利用工程的布局,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需要,特别是对控制调节洪水与利用水资源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库淹没等条件,经方案比较拟定。干支流控制性枢纽工程的布局应统筹研究确定。

4.0.6流域总体规划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及跨流域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论证,初拟工程方案与调度运用原则。

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应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水资源平衡分析。调入流域需调水量应考虑当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流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跨流域洪水调配,应在相关流域洪水特性、遭遇和防洪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调出流

域应充分考虑在本流域内流域解决洪水的工程措施。承泄流域应对本流域洪水与调入洪水作出统筹安排。

5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

5.0.1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途径。

5.0.2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区域划分应以流域、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对水资源贫乏、需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分区宜小些。

5.0.3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其相应的水质。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内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4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可根据实测和调查资料分析推算。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估算其影响程度,并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5.0.5可供水量应在现状实际供水量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现有工程供水能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和规划新建、配套、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供的水量,并应充分注意水质与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5.0.6需水量宜分部门调查、预测。预测时应注意在核实现状实际用水的基础上,研究节水措施和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以及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力求使预测成果能较好地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趋势、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

预测的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与环境的水量。

5.0.7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按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分别对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对缺水地区,应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5.0.8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余裕时,可研究向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

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

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6 防洪规划

6.0.1流域防洪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气象与洪水特性、历史洪灾及成因的基础上,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力,论证选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研究蓄、滞、泄的关系,选定整体防洪方案,并阐明工程效益。

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研究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沿海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等产生的灾害及其与当地洪水的关系,研究相应的防护措施。

6.0.2流域内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在国家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6.0.3流域防洪规划,应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研究,正确处理受益区与受影响区的关系,并考虑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合、防洪与兴利相结合,制定正确的防洪方针。多沙河流应在研究防治洪水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调水调沙等措施研究防治泥沙。

6.0.4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应在流域总体方案关于重点防洪地区洪水来量与泄量平衡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各项防洪建设的可能性,拟定若干可行的组合方案,从地区之间的关系、防洪可靠性、投资、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选择。

6.0.5进行流域防洪规划,应核定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和防洪标准,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人为行洪障碍严重的河道,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清障规划,拟定清障的范围和相应的措施。

6.0.6堤防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或允许泄量,应根据防洪体系和防洪保护区的要求,分析研究确定。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洪、蓄洪、滞洪区堤防,应根据其任务与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多沙河流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冲淤变化规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拟定。

感潮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研究洪、潮遭遇规律,合理确定。

6.0.7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行洪能力,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

和水沙特性等因素,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岸坡稳定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6.0.8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分(蓄、滞)洪区条件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对提出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拟定启用原则,研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并制定区内安全建设规划。

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水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不利的遭遇情况。

6.0.9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防洪方案中有两个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6.0.10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

6.0.11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讯、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6.0.12对流域内现有防洪标准偏低的较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作出专门规划,使城镇的合理范围达到应有的防洪标准。必要时可设置相对独立的防洪体系。

城镇防洪规划中应包括当地涝水排除的安排,其标准宜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6.0.13对山地、丘陵区存在的严重山洪灾害,应分别情况,提出防治措施、方向、原则。对存在较严重泥石流、滑坡和岩崩等灾害的河流、河段,也应认真进行地质普查,查清成因和具体分布,提出建立监测、预报的措施意见,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

7 治涝规划

7.0.1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和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规律,合理选定涝区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阐明工程效益。

7.0.2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时,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

7.0.3治涝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开发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整体治理方案和分区配套治理措施。

7.0.4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

7.0.5 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相结合。

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农、林、水综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取井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

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采取有效的能及时排除土壤耕作层内过多水分的排水措施。

7.0.6 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和堤圩水网地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湖泊、洼淀、沟塘调蓄涝水。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尽量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排涝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

7.0.7 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的要求,分析确定。

7.0.8 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8 灌溉规划

8.0.1流域灌溉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的灌溉现状和农业生产对灌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源条件,拟定灌区范围及整体开发方式,选定灌溉设计标准、灌溉制度、引水规模和骨干灌排渠系建设方案,拟定典型区田间工程布局,阐明工程效益。

8.0.2灌溉规划应结合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种植布局和发展要求,进行分区水土资源平衡,研究不同水源配合运用的合理方式,并据以拟定可能的灌区总面积和总体布置方案。接税

8.0.3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农业生产要求与相应作物组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

8.0.4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的水源、土壤、地形、降雨等条件,以及作物组成、农业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灌水技术等因素,参照本地高产、节水的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

8.0.5规划渠灌区应因地制宜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引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

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对其工程规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对高扬程提水及远距离输水灌溉,应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大型提水灌区规划应一并安排电源。

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应对泥沙的利用和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的涝渍、盐碱、沙丘、荒滩及各类低产田,应提出必要的改造措施。

8.0.6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

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开发利用任务的灌区,应研究多种可行的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最优开发方案。

8.0.7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8.0.8对已建灌区的改造,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实施节水灌溉的基础上,提出渠系和建筑物加固改建方案。必要时,可对供水水源进行适当调整。

8.0.9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9 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9.0.1流域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现状和城乡发展对供水要求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不同供水对象对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结合水源条件拟定供水方案并阐明供水效益。

9.0.2不同供水对象的单位用水量和需水量,应根据规划区内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虑其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变化、都市化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和不同水平年可能达到的供水能力、节水水平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预测。

9.0.3流域供水规划方案应在分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水源、取水方式、供水数量、供水过程、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施等。

对不同水源类型和开发方案,应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水量平衡调节计算,并据此拟定主要工程规模。

9.0.4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应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以提高其供水保证程度。

采用地下水源时,应注意采补平衡,必要时可辅以相应的补源措施。

从多泥沙河道引水,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泥沙处理措施。

9.0.5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9.0.6对拟定的供水规划方案,应分析对不同供水对象的保证程度。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对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的供水提出应急调配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9.0.7对饮水困难的乡村地区,饮用水标准,研究提出解决途径。

10 水力发电规划

10.0.1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根据开发流域水能资源的要求,或结合流域其他治理开发任务拟定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提出供电方向,并阐明发电效益。

10.0.2河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应根据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在流域总体规划指导下,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方案比较选定。

引水式开发或跨流域引水开发,应充分考虑引水地点以下河段水量减少对供水、灌溉、航运、漂木以及生态与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10.0.3河流水电开发方案应根据电力系统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重视研究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以提高水能开发利用程度。在火电比重大又缺少调峰水电站的地区,有条件时应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进行研究论证。

在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应研究结合灌溉季节发电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10.0.4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单独运用和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年发电量。径流调节计算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发电的影响。

10.0.5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下游防洪与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水库防淤、经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

对重要枢纽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宜通过方案初步比选后拟定。

10.0.6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

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电范围,通过电力电量平衡拟定。

河流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应注意合理协调,使水能得到充分利用。

10.0.7规划水电站的机组机型和单机容量,应根据水头范围、型谱资料,参照已设计(运行)电站的机组机型,并考虑机组制造水平,进行初选。

10.0.8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

拟在多沙河流上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初步拟定防止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运用方式。

10.0.9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提出发展小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相协调。

10.0.10严寒地区的水电规划应考虑冰冻、冻害对径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响。

11 航运规划

11.0.1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状况的基础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选择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拟定开辟航道和改善航道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1.0.2对河流航运状况包括: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通航期和运输量,以及船舶和营运特性等现状与历史情况等,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据以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1.0.3航运运输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流域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运输的要求,在综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经综合分析论证拟定。

11.0.4航道等级、通航标准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划定等级的航道外,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量要求和河流(河段)通航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干支流、上下游相协调。

11.0.5通航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望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通航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与供水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闸、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研究提出防沙措施。

在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复航措施。

11.0.6对渠化河流(河段),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用水。

利用天然河流(河段)通航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

11.0.7航运发展目标与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社会、经济对航运发展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近、远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不同的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客货运量相差悬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

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2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

12.0.1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应根据河道、河口特性和防洪、航运、排涝、引水、防潮、防盐、土地利用及沿岸工矿企业与城市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研究河道、河口现状,分析水沙运动和河道、河口演变规律;研究河势走向、河口流路、治导线布置,并提出控制、调整河势与稳定河槽的主要措施等。

12.0.2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合理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要求,并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与水土资源效益。

12.0.3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遵循因势利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拟定河势走向的格局,拟定控制河势的主要措施,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整治工程的总体布局。

对于水库上游河道,应注意防治库尾泥沙淤积,对于水库下游河道,应注意防治河床冲刷引起的影响,满足综合利用要求。

对于河口滩涂垦殖和利用,应满足防洪、防潮、排涝和航运的要求,重视保护河口生态与环境。

12.0.4对河势变化急骤的河段,或上、下游节点相距大,难于保持河势稳定的河段,应选择合适地点规划增设人工节点或护岸工程。

12.0.5需要对河势进行重大调整的河段,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拟定整治规划布局及实施步骤,并对带来的影响提出补偿措施。

12.0.6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明确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以防止河势变化。

12.0.7整治措施应根据河道、河口整治目的和具体状况合理确定。设置的河工建筑物宜尽量顺应河势,适应水沙变化规律。

12.0.8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注意远近结合,合理安排实施程序。

12.0.9岸线利用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布局,结合整治规划,提出可资利用的岸线和相应的利用条件。

12.0.10岸线利用规划应考虑综合利用、统筹兼顾,做到既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又有利于航运、引水、排水和水环境保护。

12.0.11规划的沿河岸建筑物,应保持河道足够的行洪断面并考虑航运要求。在需束窄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时,应对河势影响、河床冲淤、行洪安全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3 水土保持规划

13.0.1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水土流失状况、成因、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流域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拟定水土保持方向,研究主要防治措施方案,并估算其效益。

13.0.2水土流失分区应根据流域不同土壤类型、特点,参照遥感和实地调查资料,考虑流域内气象、地形、地质、植被等因素综合划定,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对潜在水土流失规模的估计,划分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拟定防治措施与管理办法。

13.0.3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相协调,结合当地生产和发展方向,统筹研究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用地比例及布局,做到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13.0.4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应针对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分别拟定。对主要防治区域或典型小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宜在详细分析水土流失现状成因、治理条件等的基础上,拟定几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综合比较,择优选定。对人类活动导致的土壤植被破坏,应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

13.0.5对选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提出其近期工程的治理速度,估列相应的工程量。

14 水质保护规划

14.0.1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在污染负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流域内干支流及湖泊、水库的水质现状评价;预测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后的水质;提出水质保护专门措施及重点河流(河段)水质保护实施意见。

14.0.2流域水体污染负荷调查,应在分析水质监测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查明重要污染源的分布、水污染物类型及其数量、排放规律、造成的危害等;对流域水体污染负荷的预测,应结合考虑不同水平年的经济发展和可能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分析。

14.0.3流域现状水质评价应明确各河流(河段)的水质等级、主要生化指标及水质在年内的周期变化规律。

14.0.4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区与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根据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措施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干支流、上下游统一考虑,相互协调。

14.0.5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将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和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意见。

15 漂木、渔业、滩涂开发、水利灭螺、旅游等规划

15.0.1漂木规划应在分析漂木现状和论证其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漂木量进行预测。在河流总体规划指导下,拟定漂木方式(散漂或排漂)、漂木期和漂木设施方案。

在有漂木任务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必要的过木设施或转运设施。研究过木设施时,应考虑漂木和过木用水要求,并妥善协调与其他部门的用水矛盾。

15.0.2渔业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渔业生产条件与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水域情况,拟定发展渔业生产的方向和(鱼)种、(放)养、捕(捞)相配套的安排意见。

利用向城镇供水的水源(水库或湖泊)发展渔业生产,应对生产方式、规模及其对水质的影响进行论证。

在鱼类回游产卵的河流(河段)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过鱼设施或采取人工放养措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鱼类产卵场。

15.0.3滩涂开发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滩涂资源及其开发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整治和河口综合治理总体布局及要求,拟定开发利用的地点、范围、方式和工程措施方案。对滩涂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相应策,应作专门论证。滩涂开发规划应重视开发区的内部建设。

15.0.4水利灭螺规划应结合防洪、治涝、河道整治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拟定灭螺方案;在堤垸上设置进水涵闸,应采取措施,防止钉螺向垸内扩散。对修筑低坪、围垦洲滩灭螺,必要时需作出专门论证。

15.0.5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就治理开发方案对旅游资源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作出预测和评价,提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及意见。

在江河上安排水利工程,应考虑发展旅游要求。

15.0.6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根据需要,可就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等的水利问题作出专门规划,或提出规划意见。

16 重要枢纽规划

16.0.1江河流域规划中的重要枢纽,应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明确其规划任务,初步确定其基本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并论证其可行性。

进行重要枢纽规划时,除应考虑本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外,还应同时考虑本工程与上、下游工程的相互影响,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

16.0.2重要枢纽规划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工作,了解枢纽场址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地质问题,当存在一个以上的场址时,应从技术经济条件分析,选择代表性场址。

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其主要建筑物的地质条件进行初步评价。

16.0.3重要枢纽规划应复核实测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统计分析场址的径流系列和

特征值,复核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洪水特征值和设计洪水以及泥沙系列和特征值。

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推算场址天然情况下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当缺乏观测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水文观测工作。

16.0.4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划任务,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通过洪水和径流调节计算,拟定所需设置的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

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部门在水位、水量、时间上的要求,进行初步综合协调,必要时可在各用水部门之间进行不同分配方案的比较。

16.0.5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模和重要性,确定工程的等别及各种建筑物的级别,并根据工程的水文、泥沙、地形、地质条件,考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初拟枢纽布置方案和型式,估算工程量、工程投资。

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拟定倾向性的枢纽型式,初拟各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建筑型式和轮廓尺寸。

16.0.6重要枢纽各建筑物的工期应根据其建设条件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量,参照类似工程的工期拟定。

特别重要的枢纽和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进行初步的施工规划,初拟施工总体布置。

16.0.7重要枢纽规划应重视工程淹没损失。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初步调查主要淹没实物指标、动迁入口和设施数量,初步分析安置区的环境容量,提出移民安置意见和淹没补偿投资。

17 环境影响评价

17.0.1江河流域规划应将维护和改善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经过治理和开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得以协调发展。

17.0.2江河流域规划应结合流域状况勘查或专门考察,调查流域环境现状,分析主要问题,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结合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不同水平年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目标或要求。

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江河流域,应提出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的规划方案,参与各治理开发规划方案的比选。

17.0.3对拟定的各个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应识别、预估、分析其对生态与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研究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纳入规划方案。

17.0.4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可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分析其对流域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为比选规划方案提供依据。

17.0.5对流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控制性工程和近期重点工程,必要时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18 流域水利管理

18.0.1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水利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这方面工作的措施意见。

18.0.2江河流域规划应针对流域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和流域特点,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调整、完善流域内各项管理工作体制的原则意见。对拟定的近期重点工程,应提出管理模式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应研究提出流域通信网、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等管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18.0.3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在国家已颁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提出需补充制定流域性配套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的意见。

19 经济评价与综合分析

19.0.1江河流域规划的经济评价,可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即从国家整体角度评价规划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19.0.2规划方案中的主要工程项目和近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采用相应的工程投资概(估)算办法编制,其余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可按扩大指标估算。

工程年运行费可按其占相应固定资产投资的百分比估算。

19.0.3规划方案中各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定量计算,对一些难以用货币定量的经济效益应用文字加以阐明。

19.0.4经济评价中各项工程项目的费用和效益可采用影子价格,也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水平必须保持一致。

19.0.5江河流域规划中各规划方案的比选,应根据方案经济比较结果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经济指标应列出其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必要时,还应列出一些辅助指标,如工程量、总投资、总工期、单位水量投资、单位电量投资等,供决策参考。

19.0.6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还应结合下列因素,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

(1) 与国民经济发展总的布局、规模和速度的适应性。

(2) 与产业政策的适应性。

(3) 对工业、农业、交通及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4) 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5) 对国家或地区物资、资金平衡的影响。

(6) 淹没数量及淹没处理难易程度。

20 近期工程实施意见

20.0.1江河流域规划应在选定规划方案总体安排的基础上,提出近期治理开发工程。近期工程应力求做到:

(1) 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能较好地解决流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2) 工程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与同期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有关各级政府和群众对该工程有积极性。

(4) 移民安置去向明确,有条件解决。

(5) 工程的兴建对生态与环境不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0.0.2对某些规模较大的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必要时可分期建设,将近期建设部分列入近期工程。应注意近、远期工程的结合,合理选定近期建设规模,并阐明其效益。

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应做到同步实施,同步生效。

20.0.3对拟定的近期工程,应对下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水文站网布设等工作提出意见。

宜川县采砂管理规划

2014年-2019年黄河宜川段 采砂规划 2014年9月

前言 宜川县地处陕西省延安市东南部,位于北纬35°42′39″至36°23′39″,东经109°41′36″至110°32′44″。东隔黄河与山西吉县、乡宁相望,西与富县、洛川接壤、南与黄龙、韩城为邻;北与延长、宝塔区毗连。 全县国土总面积2938.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个城区街道办事处,202个行政村,总人口11.8万,人口密度40人/平方公里,其中:农业人口9.4万人,农业劳动力 4.71万人。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 207800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165700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496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965万元;全县财政收入1312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9505万元;中央税收4431万元:非税收收入507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67元。 县境内地势由西向东缓倾,形成西北高、东南低的簸箕状地形。地貌演变过程以流水侵蚀为主,形成构造侵蚀型地貌类型。黄河沿岸薄层黄土覆盖的石质丘陵沟谷区,两岸地形较陡,基岩峭壁矗立,丘陵顶坡光秃裸露。河流有由汾川河、仕望河、鹿川河、白水川河、如意川河和猴儿川河六条主要河流,属黄河一级支流,平行排列,由西向东注入黄河。 黄河宜川段采砂产业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采砂方式主要以黄河发洪水淤积岸边沙为主,根据建筑市场需要该方式

采砂一直延续到1980年前后,80年代中期因周边建筑市场对砂石需要,黄河宜川段河滩地有人开始以承包方式和沿岸村组签订协议进行开挖;依据政策我县矿产办、防汛办同时征收砂石资源费,防汛办主要在黄河设点收费,矿产办办证收费,造成管理混乱,砂石资源费流失;上世纪末,经济发展需要砂石量进一步扩大,原来采砂方式不能满足宜川县和周边县建筑市场需要,采砂方式变为采用抽水取沙方式进行。县政府针对当时情况于2003年成立了宜川县河道站,按照2006年县政府要求对黄河宜川段采砂进行整顿,并对具备采砂条件的四个采砂场采砂权拍卖,拍卖期限为三年,同时关闭违法采沙场一处;2012年旅游环境整治,县政府要求关闭原来景区内二个采砂场,至始黄河宜川段采砂开始有序管理。 黄河宜川段采砂从无序到有序,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我县目前实际用砂量情况和周边需要,本次规划按照2014年为基准年,主要针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年进行采砂规划。采砂规划共分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采砂区划分为四个采砂区,八个采砂点,计划年开采量40-60万m3;第二部分设禁采区一处;第三部分设保留区一处。

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二○一六年八月

前言 河南省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和山区向平原双重过渡带,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地貌自西向东突变,山区到平原过渡带短,特殊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地貌类型,造成自然灾害频发,加之人口分布密集,生产活动频繁,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省尚有水土流失面积2.21万k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3.2%,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威胁我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85万km2。其中“十二五”期间,我省牢牢把握水利发展新机遇,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为抓手,以创建生态文明工程为契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持续加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900 km2,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一大批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民心工程、扶贫工程,为抗御水旱灾害、保护水土资源、推动“生态河南、美丽河南”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撑

作用。 然而,我省山丘区、革命老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土流失依然严重,全省贫困人口中相当部分分布在这一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和脱贫攻坚任务依然严峻;城镇化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日益凸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仍需加强;同时,水污染影响加剧、水生态退化严重等新老水问题也日益突出,我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防治也必须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推进新时期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精神,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 年正式启动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咨询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编制完成了《河南省水土

最新常用规范版本

目前采用的最新常用规范版本: 1)《防洪标准》(GB50201-1994); 2)《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1997); 3)《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 45-2006); 4)《水电水利工程泥沙设计规范》(DL/T5089-1999); 5)《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1995); 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1-2009);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1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11)《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1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2008));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1);

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2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998); 2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 25)《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2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8)《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14); 2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3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2008); 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2008); 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16453.4-2008);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大纲 一、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 (一)规划背景 1. 区位条件 2. 地形地貌 3. 地质水文 4. 经济社会概况 5. 上位规划概要 6. 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二)城市排水防涝现状及问题分析 1. 城市排水防涝现状 2. 问题及成因分析 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 (一)降雨规律分析与下垫面解析 (二)城市现状排水系统能力评估 1. 排水系统总体评估 2. 现状排水能力评估 (三)内涝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规划总论 (一)规划依据

(二)规划原则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期限 (五)规划目标 (六)规划标准 7.雨水径流控制标准 8.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设计标准 9.城市内涝防治标准 (七)系统方案 四、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一)径流量控制 (二)径流污染控制 (三)雨水资源化利用 五、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一)排水体制 (二)排水分区 (三)排水管渠 (四)排水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六、城市防涝系统规划 (一)平面与竖向控制 (二)城市内河水系综合治理

(三)城市防涝设施布局 10.城市涝水行泄通道 11.城市雨水调蓄设施 (四)与城市防洪设施的衔接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管理规划 (一)体制机制 (二)信息化建设 (三)应急管理 九、保障措施 (一)建设用地 (二)资金筹措 (三)其他 十、附件 (一)近期建设任务与投资列表 (二)规划附图要求 第二部分关于规划编制大纲的说明一、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 (一)规划背景 3.区位条件 描述城市位置与区位情况。

12.地形地貌 描述城市地形地貌概况。 13.地质水文 描述城市气候、降雨、土壤和地质等基本情况。 14.经济社会概况 描述城市人口、经济社会情况等。 15.上位规划概要 (1)城市性质、职能、结构、规模等内容。 (2)城市发展战略和用地布局等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排水防涝相关的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内容。 16.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重点分析城市防洪规划、城市竖向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 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与城市 排水与内涝防治密切相关的专项规划的内容。 (二)城市排水防涝现状及问题分析 4.城市排水防涝现状 (1)城市水系 城市内河(不承担流域性防洪功能的河流)、湖泊、坑塘、 湿地等水体的几何特征、标高、设计水位及城市雨水排放口 分布等基本情况。 城市区域内承担流域防洪功能的受纳水体的几何特征、设计 水(潮)位和流量等基本情况。 (2)城市雨水排水分区 城市排水分区情况,每个排水分区的面积,最终排水出路等。(3)道路竖向 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控制点标高。 (4)历史内涝 描述近10年城市积水情况,积水深度、范围等,以及灾害造 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5)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现有排水管渠长度,管材,管径,管内底标高,流向, 建设年限,设计标准,雨水管道和合流制管网情况及城市雨 水管渠的运行情况。 城市排水泵站位置,设计流量,设计标准,服务范围、建设 年限及运行情况。

广西玉林市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合订)

广西玉林市 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 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

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人员 编写:冯玉祥

目录 1概要 (1) 1.1河道概况 (1) 1.2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3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2) 1.4采砂分区规划 (4) 1.5采砂影响分析 (8) 1.6规划实施与管理 (9) 1.7结论与建议 (9) 2基本情况 (11) 2.1河道概况 (11) 2.2水文特性及砂床组成 (14) 2.3地质 (17) 2.4已建与拟建涉河工程概况 (21) 2.5生态与环境现状 (22) 3 河道演变与泥砂补给分析 (23) 3.1历史时期演变 (23) 3.2近期演变及趋势 (23) 3.3河道泥砂补给分析 (23) 4 规划的必要性 (26) 4.1河道采砂基本情况 (26) 4.2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29) 4.3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31) 5 规划原则与规划任务 (33) 5.1规划原则 (33) 5.2规划任务 (34)

5.3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34) 6 采砂分区规划 (35) 6.1禁采区的划定 (35) 6.2可采区规划 (36) 6.3保留区规划 (57) 7 采砂影响分析 (58) 7.1采砂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9) 7.2采砂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9) 7.3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59) 7.4采砂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分析 (59) 7.5采砂对涉河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60) 8 规划实施与管理 (61) 8.1规划实施 (61) 8.2管理机构与管理设施 (65) 8.3动态监测管理设施 (67) 9 结论与建议 (68) 9.1结论 (68) 9.2建议 (68) 附图: 九洲江河道采砂总体规划布置图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11〕17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市长,各位副市长,各位同志: ****市城市防洪规划工作委托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20XX年9月30日通过省、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评审。10月22日、20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作了汇报,并听取了意见,现将防洪规划情况向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 一、规划范围、原则、依据、标准 (一)规划范围: 本防洪规划范围:东临龙河、沙河,南抵长江,西到管道路、潘家河,北至宁启铁路,保护面积96.67平方公里,覆盖了****城区、经济开发区和汽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为****城市长期发展留有余地。本规划重点解决****城区和经济开发区防洪治涝问题。化工园区、汽车工业园区、仪化片区的防洪详细规划另行编制。

(二)规划原则: 以流域规划为依托,防洪治涝为主,结合环境改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分期实施。防洪丘陵山区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平原区拓浚河道、加固堤防、以挡为主,按照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完善以真州镇为中心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排水实现高低分开,分区治理,平原区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圩区立足抽排,相机自排。一般情况下,减少机排,降低防洪排涝成本。在满足防洪治涝要求的同时,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生态系统和水陆交通要求。坚持防洪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防洪体系;防洪规划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主要依据: 《水法》、《防洪法》; 《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二○壹○年五月

目录 1 任务缘由1 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 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 2.2 规划指导思想1 2.3 编制原则2 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 3.1采砂规划范围3 3.2工作分工3 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 5 主要工作内容4 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 7 工作进度计划9

1任务缘由 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1规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 (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

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 (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海南省水务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前言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海南省位于我国最南端,是我国最具热带海洋性气候特色的地方,良好的植被覆盖,举世闻名的生态旅游胜地,相对较低的水土流失面积,使水土流失通常被人们所忽视。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热带特色农业、旅游业及房地产等生产建设项目的大量建设,水土流失面积和危害有扩大趋势,据2011年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结果,海南省有水土流失面积2116.04km2。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1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海南省水务厅成立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编制工作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组织和实施主体,预防、治理的主要办法和重点对象。 规划着力贯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生态立省总体要求,系统分析了全省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存在问题,认真研究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分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措施体系,提出了预防、治理、监测、监管和近期重点项目规划,为海南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促进江河治理、保障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防治区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km2;到2030年,全省实现全面预防保护,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00 km2。努力将海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而奠定坚持的生态基础。 规划工作经过了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水土保持区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等阶段,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4月,海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目录 目录 (1)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2) 规划编制说明 (2) 规划提纲 (2) 1规划概要 (2) 2基本情况 (4) 3规划原则与目标 (6) 4水土保持分区 (7) 5预防监督规划(与监测)预防保护规划 (8) 6监测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监督管理规划 (9) 7综合治理规划(治理措施规划) (10) 8科技示范推广 (12) 9投资估算 (13) 10效益分析及经济评价 (14) 11近期、远期实施意见 (15) 12组织管理 (16)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规划编制说明 1.适用范围:大、中流域水保编制,省、地、县级水土保持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区域性规划 2.编制重点:重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调查研究 3.规划期:省级10-30年,不超过50年;地、县级为10年 近期水平年(重点),远期水平年;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长远规划的时段尽可能一致。 4.规划编制的任务: ○1.进行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 ○2.研究规划区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 ○3.确定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 ○4.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方向,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 ○5.拟定近期和远期的治理进度; ○6.估算规划区的治理总投资; ○7.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 ○8.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 规划提纲 1.规划概要 2.基本情况 3.规划原则、目标与总体布局 4.水土保持分区 5.预防监督规划(与监测规划可单独列为一章) 6.治理措施规划(综合治理规划) 7.科技示范推广(技术支持) 8.投资估算 9.经济评价(效益分析) 10.近期、远期实施意见(进度安排) 11.组织管理 1规划概要 综述规划区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和分区,规划的目标、依据和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及投资、进度、经济条件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 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组 二○○三年五月

批准:谢熙曦审定:郑永良计划处:孙继栋技术处:牟广丞水工处:武永新规划处:孙建峰编制:许学伟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由建设部、水利部于1993年2月8日以建标[1993]72号文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该规范执行以来,对指导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8年长江大水以来,各地修建了大量城市防洪工程,从治水政策到工程实践,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同时在执行规范过程中,也发现原规范有些内容需要增补或修订。本次拟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如下: 1.对原规范“总体设计”一章的内容进行补充。主要补充以下内容: (1) 补充城市防洪总体安排。城市防洪工程是流域防洪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要达到预定的设计防洪标准,需通过合理、有效运用该城市(或流域的)防洪工程体系来实现。因此,合理确定各项治理工程措施的防洪作用,并从调度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确保城市防洪目标的实现。总体设计一章,需从宏观上阐明城市防洪工程的总体安排。 (2) 城市防洪需考虑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的作用,增加城市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规划安排及汛期控制运用的内容。 (3) 总体设计一章中,增加环境保护、工程管理等内容。 结合环境保护,增加城市防洪工程综合利用、改善环境、绿化、美化等内容; 加强工程管理,增加工程实施后,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内容; 2.增加城市排涝工程设计的内容 3.增加城市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内容。 4.对其它章节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 5.鉴于防潮工程的特殊性,将“海堤工程”一章单独列出。 通过对规范的补充或修订,使规范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二、修订依据与原则 (一) 修订依据 1.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2]15号文“关于下达2002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整理)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大纲

新疆市水土保持建设规划工作大纲 1.总则 1.1 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市在新疆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属于自治区经济最发达的县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水土流失的危害已严重的制约着市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善市的生态环境条件,加快全县的经济发展,进行水土保持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防止土壤侵蚀、进行水土保持规划和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是合理利用和开发水土资源的基础。 2. 风沙危害及土地沙化,已对市的“灌溉农业,荒漠绿洲”构成严重的威胁。据当地资料,市北部荒漠植被区,串珠状沙堆多分布于农田边缘,高度一般3—5米。 3.风蚀结果使土层变薄,土壤肥力减退,危及农业生产。尤其是市北部风蚀严重,造成土壤表土层的流失,使土壤结构遭到破坏,肥力降低,耕作土壤板结,微生物活动受阻,农作物生长期间,水肥供应失调。根据1996年市土地详查资料,水土流失造成耕地中低产田达57.2万亩,土地肥力普遍降低。 4.水蚀、风蚀结果切割、蚕食、淤积埋压良田,破坏土地

资源。淤积库区,影响水利工程寿命。暴雨或洪汛期间,径流汇集于侵蚀沟或河川,致使侵蚀沟发育,河川向两岸的侵蚀扩张,使原有平坦的土地支离破碎,使大量耕地遭到蚕食。防旱抗旱修建的池塘、水库以及灌溉渠道,经常被泥沙淤积,降低了工程效益,缩短了寿命,甚至完全失效。据资料,市1996年洪水受灾面积达几多亩,冲毁水利工程、农田、房屋损失近亿元,渠道淤沙近万方。 5.威胁城镇,破坏交通。河床淤高威胁公路、铁路及桥梁的安全。 因此,水土保持工作是促进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加强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加强水利建设,合理配置、节约、利用和开发水土资源,加强各级防护林建设,种草植树,增加地面覆盖率,促进全市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使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使人民生活更加富裕。 1.2规划依据 1.2.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 部 附件: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就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组织领导 (一)城市防洪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洪水、海潮和内涝积水威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防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城市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低、工程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设施老化失修、应急手段和措施薄弱等突出问题~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面临严重威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城市防洪规划体系亟待完善。城市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市防洪工作、依法加强城市防洪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城 1 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我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了城市 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对有序安排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或修改~城市防洪保护区扩大~防洪保

护对象增多~防洪标准要求提高~亟需重新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规划~以统筹协调城市防洪排涝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关系~合理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制定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 (三)建立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工作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要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规划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布局 ,四,明确城市防洪规划指导思想。城市防洪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综合考虑洪水防御、城市排涝、市政建设、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水文 2 化等需要~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科学安排防洪排涝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五,确立城市防洪规划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城市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水文化建设~兼顾流域与区域、新区与老城防洪要求~外洪与内涝治理相结合~市政建设与防洪建设相结合~促进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相协调。三要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既注重制订治本之策~着力构筑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又着力加强防洪排涝管理。四要坚持远近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协调衔接好城市防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目录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前言】规划编制简况 【提要】规划主要内容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节自然概况 城市的地理位置和面积; 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土壤和气候等自然概况; 市区及周边地区内影响城市防洪治涝安全的主要江、河、湖、海等的分布、演变情况、水文特征。 第二节社会经济概况 城市发展沿革; 现状行政区划、人口、耕地,固定资产、国民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简况; 在国家、地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统规划。 第二章防洪、治涝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一节洪涝灾害 以往洪、涝、潮灾害简况; 历史上主要洪涝年份的雨情、水情和灾情,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防洪治涝现状 影响城市防洪治涝安全的有关河道、湖泊、水库、蓄滞洪区等的情况; 防洪、治涝、排水、防潮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情况; 城市防洪、治涝、排水、防潮的现状能力和标准,历史大洪水再现时可能出现的水情和灾害。 第三节存在问题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原则 第一节规划依据 有关江河流域、地区的防洪规划概况和对该城市的防洪、治涝岸坡; 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防洪、治涝的要求和相关的规划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 第二节规划目标 规划的地区范围和防洪、治涝、防潮目标; 规划水平年(与江河流域或地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防洪、治涝、防潮标准的选定。

第二节规划原则 第四章防洪、治涝水文分析计算第一节设计暴雨 暴雨观测、调查资料; 暴雨成因和特性; 历史大暴雨; 设计暴雨分析计算方法; 不同历时设计暴雨计算成果; 第二节设计洪水 有关江河洪水观测、调查资料,洪水成因和特性; 所在地区历史大洪水的雨情和水情; 设计洪水计算方法; 设计洪水计算成果; 人类活动对洪水影响的分析研究; 第三节设计潮水位 潮水位观测、调查资料; 潮汐、波浪特性; 历史大风暴潮的风情、雨情、潮情和海浪; 设计潮水位分析计算方法和成果;

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行落实我X长制,保护河道水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公路安全、生态安全、河道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X 政办函〔X〕42号《X市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特制定X道采砂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以规范采砂秩序和推行河长制管理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河道内非法砂场、违法毁田采砂。严厉打击在依法建成的涉河建筑物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砂、淘金、损毁堤防、围河造田、堆放渣石、垃圾、废弃土石料、挖石、取土、挖池、打井、排放污水等行为。依法查处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格问责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建立合理有序利用砂石资源秩序和河道采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工程措施及时修复河道,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县境内的X、X河(X河和X河)、X河(包括其支流X河)、X(包括西、中、东X)、X河、X六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二)整治重点 1.河道非法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弃行为; 2.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3.未经行政许可的沿河堆砂场和制砂场。 4.对已关闭的河砂砂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联合执法对其强制拆除。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一)动员准备(2月23日-3月12日) 召开X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年度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及任务。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制发通告,利用媒体开展社会宣传,为全X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3月13日—3月16日) 组建的联合执法队伍要对全X道及沿线的砂石资源、砂场分布情况,非法采砂、违规开采、破坏耕地开采、河道设障、围河造田、堆放渣石料、污水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査摸底,对非法或不规范采砂等行为导致对堤防、公路、桥梁等设施、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梳理、评估,形成备案报告。

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完整版

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 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