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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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公室工作的凝聚力和团队性,特制定本《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婚礼、葬礼、生日聚会等。

三、组织和安排1.机关单位应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代表组成,由单位领导任命。

2.管理委员会制定年度婚丧喜庆活动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3.婚丧喜庆活动的安排应提前合理规划,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对于大型的婚丧喜庆活动,应提前召开筹备会议,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4.在组织婚丧喜庆活动时,单位应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充分考虑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尽量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大的工作压力。

四、经费管理1.机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一定经费用于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支出,经费来源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个别个人或小团体。

3.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4.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总结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并报单位领导审核。

五、丧假制度1.员工遇到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离世,可享受丧假,丧假的具体天数由单位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员工享受丧假期间,单位应发放正常工资,并按规定向员工送去慰问和慰问金。

3.员工需要请假参加其他亲属的丧礼时,可事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应予以审批并安排相应的假期。

六、节日福利1.机关单位应重视员工的生日和重大节日,组织相应的庆祝活动,增强员工之间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2.对于员工生日,单位应向员工赠送生日礼物或发放生日红包,表达单位的关怀和祝福。

3.对于重大节日,单位可组织聚餐、文艺演出等形式的庆祝活动,以增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七、违纪处分1.对于利用婚丧喜庆活动谋取私利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单位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婚丧喜庆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婚礼相关规定1.婚假制度:机关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婚礼参加:机关员工可邀请同事参加婚礼,须提前请假。

3.婚礼红包:机关员工参加同事婚礼,红包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4.婚礼礼金:机关员工结婚,可向同事征求礼金,不强制要求,自愿为之。

5.婚礼秩序:婚礼当天,机关员工需严格按时参加,不可迟到或提前离开。

三、丧事相关规定1.丧假制度: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享受丧假3天。

2.慰问探望: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同事可前往慰问探望,须提前请假。

3.赔偿安置: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将提供一定的赔偿和安置措施。

4.追悼会参加: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全体员工可在规定时间前往追悼会。

5.请假调休: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请假调休,须提前报备。

四、喜庆活动相关规定1.各类庆祝活动:机关可组织各类庆祝活动,鼓励员工参与。

2.节日礼品:机关可发放节日礼品给员工,提升员工幸福感。

3.团队建设:机关可组织团队建设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奖励表彰:机关将定期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五、其他规定1.婚丧喜庆管理小组:机关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活动。

2.费用支出:婚丧喜庆活动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员工收取额外费用。

3.宣传宣传:机关将通过内部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宣传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知晓。

4.有效执行: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不得任意违反。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时事情况需修改时,由机关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以上为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

希望各位员工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墮。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1. 引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是一种社交活动,但其过度浪费和奢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 需要加强管理。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制定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防止和遏制婚丧嫁娶宴请中的浪费和奢靡现象;•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3. 报告备案流程3.1 报告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在参加宴请前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备案。

报告的时间为宴请活动举办前至少3个工作日。

3.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参与人员名单及职务;•宴请等级及标准。

3.3 报告方式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报告的方式进行。

报告需留下正式记录,以备后续审核和监督。

3.4 上级审批领导收到下属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可以是批准、不批准或审批需修改。

4. 监督管理4.1 审核制度上级领导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进行核实,并确保其真实性。

4.2 奖惩机制对于未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 公示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信息应予公示,以实现阳光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参与人员名单、宴请等级及标准。

5. 效果评估和监督5.1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包括宴请活动的节俭性、参与人员的合理性和宴请等级的合理性。

5.2 监督机制领导及纪检部门应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报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备案记录和归档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应形成档案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日后的审计需要。

7. 结论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遏制奢靡浪费,促进廉洁从政。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一、背景。

机关单位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工作规律和特殊性使得婚丧嫁娶等个人生活事件的安排和实施需要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婚礼安排。

1. 婚礼时间,婚礼时间应尽量避开工作日,以免影响工作秩序。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日举行,需提前向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

2. 婚礼地点,机关婚礼宜选择在婚礼公司或者宴会厅等专业场所举办,以确保婚礼的规范和秩序。

3. 婚礼经费,机关干部职工的婚礼经费应当合理控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同时,单位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婚礼补贴或礼金,以表彰和祝福。

三、丧事安排。

1. 丧事假期,机关干部职工在家人丧事期间,可依法享受丧事假期。

在此期间,单位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 丧事安排,机关单位可以协助干部职工进行丧事安排,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力求让干部职工能够顺利完成丧事。

四、嫁娶安排。

1. 婚假安排,机关干部职工在结婚时,可依法享受婚假。

在此期间,单位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 嫁娶服务,机关单位可以提供相关的结婚登记、婚庆服务等支持,以便干部职工能够顺利完成嫁娶。

五、其他安排。

1.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婚丧嫁娶等个人生活事件,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2. 心理疏导,机关单位可以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为干部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处理个人生活事件所带来的压力和困扰。

六、总结。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机关干部职工的个人生活事件安排和实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合理安排,文明举止,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是对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方面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倡导勤廉、节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领导干部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维护党风廉政的纯洁性和权力的公正性。

下面是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婚姻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应遵守国家婚姻法和党的婚姻纪律,强调忠诚守信、自觉恪守婚姻誓言,不得有婚外恋等行为;2. 双方婚姻登记应在法律规定的地点、程序和时限内完成;3. 领导干部要坚守家庭责任,婚姻关系稳定,不能以公务为借口长时间与家人、配偶分居,不得以职权为私利给配偶、子女等提供不正当的利益;4.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等应自觉履行家庭成员的职责,守法守纪,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地位进行违法违纪等行为;5. 离婚、再婚等应明确婚姻状况,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丧事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应依据民俗风俗,遵守规定的葬礼仪器、服饰等要求,不得奢华、浪费;2.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亲人丧事的责任,主持或参加家庭成员的葬礼,不得以工作繁忙等理由逃避责任;3. 在组织层面,不得为领导干部亲属追授特殊称号或光荣牌匾等荣誉,不得以官场角力等方式搞亲属力量扩张;4. 领导干部要注重亲友关系的挖掘和维护,妥善处理亲友人员在工作中的关系和问题,避免以权谋私,利用亲友关系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三、嫁娶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及新婚期间不得接受礼金、礼品等物质上的赞助;2. 禁止给领导干部及其家属送礼,不得在婚宴上举行收礼金等不正当行为;3.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要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不得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索贿等行为。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党风廉政的正常运转,增强领导干部的公信力和大众认同度,建设干净、勤政、服务型的政府机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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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
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审签日期:年月日
篇二:婚丧嫁娶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五)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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