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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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6.06•【字号】吉审廉建组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通知吉审廉建组发〔2020〕2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规定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纠“四风”、树新风,规范全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引领社会风气好转,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教育管理,增强纪律意识。

各党支部要把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项纳入日常教育管理范畴,常教育、常提醒,实现思想和行动自觉。

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项是指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六项纪律”等规定操办结婚、丧礼、生日、升学、乔迁等事宜,借机敛财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早打招呼、早作提醒,强化防控管理,积极营造移风易俗、健康向上、文明交往的新风尚。

二、强化纪律监督,做到从严管理。

全厅党员干部要严守纪律规矩,严格遵守廉政承诺。

实行事前报备制,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报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其他党员干部报厅机关纪委备案。

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各党支部要严格监督,做到“四个必须”,即纪律要求必须明确、涉事干部必须提醒、第一责任人必须提示、问题线索必须核实。

三、强化线索处置,从严执纪问责。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倾向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叫停、早处置。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言行不一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2020年6月6日。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2013年)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联丰村党总支关于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1、“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过生日或祝寿、建房乔迁、开业庆典等。

2、党员干部操办父母丧葬、子女十岁、升学、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类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等。

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

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4、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

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向乡镇纪委(纪工委)按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

事前要及时报告发生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后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简要报告操办过程、涉及人员、使用公款公物和其他需要说明等情况。

二、严格禁止公款招待和公款娱乐、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1、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接待“零招待”规定,任何村级财务不得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支出。

上级来人一律由乡镇负责接待就餐,确因工作紧迫的实行“碰餐”制,并由上级来人自己全额支付。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具体报告程序:(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

(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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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
报告
XX纪委: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处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责任。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处党工委成立了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由处纪工委具体负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执行制度。

并明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全处党员干部要带头简办红白事,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丧习俗。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结合干部下基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访群众,广泛宣传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大力倡导文明廉洁办事的新风尚。

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加大监督。

严格执行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
部操办红白事宜5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

同时,处纪工委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受群众监督,1-6月份处党员干部申
报婚嫁事宜8起。

四、加强责任追究力度。

全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通过自查,我处党员干部没有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情况。

今后,我处将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嫁娶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XX街道纪工委
20XX年6月25日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
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
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2
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
篇三: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
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陕办发〔20XX〕26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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