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木哈纳斯乡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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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

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

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森林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可以提供给人们清新的空气和丰富的资源,还是众多动植物的家园。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森林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灭火威胁。

为有效防范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这片绿色的宝藏,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森林火灾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挑战,不仅会造成极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

在我国,由于地域广阔、山地众多,森林火灾的风险也较高。

为了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火灾隐患,各地探索出一套科学的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以提升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二、通报制度的内容和流程1. 建立信息通报平台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通报平台,包括电话、网络、短信等多种形式,用于接收和发布有关森林火情的信息。

还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有效利用。

2. 设置火灾预警指标根据森林火灾的危险程度和潜在风险,设立相应的火灾预警指标,包括气象条件、地形特征、植被状况等,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和相关部门做好防火准备。

3. 搭建火灾监测网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火灾监测网络,包括遥感卫星、气象雷达等设备,实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灾的动态信息,提高火灾监测的精准度和效率。

4. 加强预警预报能力通过加强火灾预警预报能力,提前发现和预警森林火情,及时调派人员和装备到达火灾现场,有效控制火势蔓延,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5. 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在火灾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三、通报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提高火灾防控效率通过建立森林防灭火信息通报制度,可以实现森林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响应,提高了火灾防控的效率和精准度,为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在我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此进行相关报告。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对于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处理和处置能力,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留好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

首先,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是应对森林火灾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人工因素还是自然原因,国内外不同区域都会遭遇大大小小的森林火灾事故。

通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森林火灾事故,能够保障国家、企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全社会的森林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能力。

其次,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可以加强对于火灾事故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统一命名、分类、统计和预警等处理方式,有助于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各区域火灾事故的实际情况,可以及时调配救援力量、资源和物资,最大程度地减轻火灾灾害的损失。

这个制度还可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督促企业、民间组织和公众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技术培训和科学管理,以及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各方面的生命安全。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准确和及时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交代各种工作要求和规范。

例如,需要设立报告机构,制定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协调和指挥体系,确保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机构各尽其责。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制度不仅仅是简单的报告,还应该作为一个完整的管理和指导制度。

工作程序的内容应该包括火灾事故的预防、处理、问责、评估和宣传等方面,涵盖森林防火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此外,还应该注重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即时发布森林防火的最新信息和通知,使得更多的公众能够了解、掌握和实践森林防火的技巧和知识。

最终,这个制度应该是一个互动式的生态系统,保障市场、企业、公民、政府不断反馈、协作、提升森林防火作业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达成共赢、稳定、和谐的发展。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一、各管护站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管护人员扑救,并迅速向场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报火情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准确记录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三、火警、火灾扑灭后,场防火办要及时将森林火灾起火地点,起火面积等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实事求是详细地上报局防火办。

四、对发生火警、火灾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江洛林场森林防火考核标准》对管护站负责人及管护员严肃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内政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5〕6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员。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乡镇森林防火信息报告制度

乡镇森林防火信息报告制度

乡镇森林防火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森林火灾信息,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国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森林防火信息报告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严格执行森林火情归口逐级报告制度,各防火责任单位首先要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并按规定上报。

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森林防火办公室。

二、上报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规范。

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置情况。

需要上级支援的,除报告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火情态势、火场天气、地形地貌、水源情况以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物资数量等信息。

三、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华森防期指定时段,实行森林火灾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于每日16时前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送当日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

四、森林火灾报告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发生漏报现象。

五、负责报告的人员要将情况作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对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按规定及时反馈。

对重要的火灾、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电话报告,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

六、对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森林火灾呈报制度及流程

森林火灾呈报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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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火情呈报程序。

1. 发现人,发现森林火情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向最近的林业主管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报警。

火灾报告制度

火灾报告制度

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

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5: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内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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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木哈纳斯乡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我乡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特制定如下报告制度:
一、报告森林火警、火灾应坚持归口、逐级上报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不受行政界线限制,要及时向火情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乡林业站报告,林业站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随时上报火场最近动态。

四、乡林业站通报热点后,立即组织核实、处置,并做好记录,12小时之内,向县护林防火办反馈热点核实、扑救等情况。

五、县护林防火办接乡林业站反馈信息后,半个小时内向热点发送地反馈热点核实及处置情况。

六、反馈热点核实内容:热点是否属火灾或周围有无火灾,有火灾扑救情况,损失情况,扑灭时间等。

七、对下列八种森林火灾林业站必须立即报告县护林防火办,县护林防火办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自州护林防火办: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地、州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林火扑灭后,乡林业站要把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扑火情况、火案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三天内上报县护林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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