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正文:----------------------------------------------------------------------------------------------------------------------------------------------------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3月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
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二)准备经营的项目;(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心得体会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心得体会一、业务知识的提升:做船代本质上跟其他工作差不多要发现问题更要想办法解决问题。
因为水平问题我主要从事散货船舶代理业务,进入部门以来在船舶代理业务操作.上我的业务能力得到了质的提升,途中不断的遇到新问题使自己有更多的学习机会。
船代联检和相关船舶进出港手续的办理要熟练掌握并会操作。
分清要做事情的轻重,该做什么,提前做什么都安排得比较合理。
船代外勤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船舶抵港前:船代外勤负责掌握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来港任务,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和费用分担情况,了解船方委托代办的事项,如加油加水、上物料、修理、借支、换船员等,应与船务调度保持紧密联系,在其安排和指挥下工作。
了解备货情况和靠泊计划,与有关方面事先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工作。
备好船舶进出口报关的联检单证,以便船舶到港后能顺利通过联检。
2、船舶在港期间:船代外勤负责了解船方,港方和货方对装卸作业的具体要求,协调好各方关系。
逐日了解船舶装卸进度,向船方定时汇报,出现状况,及时与有关各方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办理船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保存好各种单据,并做好记录。
3、离港前:船代外勤负责根据作业进度和计划,与港方确定船舶出港联检时间,与船长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落实船员是否尽数回船,所需燃油淡水物品等是否办妥,代办事项是否完成,相关业务单据是否己由船长大副等签署完毕,随船单证是否备齐,联检单证是否齐全。
4、离港后:船代外勤负责将业务单据及财务单据等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结算,以便做好清帐手续和航次结算,办理其他船方交代事宜。
船代外勤负责的工作内容大多数是事务性工作,由于具体的工作内容较为琐碎,因而船代外勤必须相当的认真细致,一方面要帮船东和船员代办一些杂事,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调好船,港,货三方的关系。
二、联检部门和码头关系联检部门和码头承载着整个港口的货物吞吐能力。
配合好联检部门和码头做好相应工作是我的义务。
加强联检部门和码头的关系。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经修订的《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事项通告如下:一、国务院已取消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向我部备案。
二、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开业后30日内向我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函,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业务后15日内向我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函、工商证明文件。
三、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备案受理工作,备案材料真实、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协会应定期向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信息,我部将定期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名单。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督促其进行备案。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我部将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复杂的业务,需要代理公司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首先,代理公司需要了解船舶运输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船舶运输的法规法规、船舶的安全和保护、船舶的装卸和配载等。
其次,代理公司需要与各个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包括船东、船公司、货主、港口和海关等。
代理公司需要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货物顺利、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的环节。
首先是船舶的预定和配载。
代理公司需要与船东和船公司合作,根据货主的需求预定船舶,并合理地进行货物配载。
代理公司需要了解货物的特性和要求,确定合适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载货量。
其次是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办理。
代理公司需要与港口和海关部门合作,完成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办理。
这包括船舶的申报、报关、验放等手续。
代理公司需要熟悉港口和海关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船舶能够顺利地进出港口。
再次是船舶的装卸操作。
代理公司需要与船公司和港口合作,安排船舶的装卸操作。
这包括货物的装卸计划制定、设备和工人的调度等。
代理公司需要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装卸到船舶上或从船舶上卸下,同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最后是船舶的服务和供应。
代理公司需要为船舶提供各种服务和供应,包括燃油、备件、修理等。
代理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和修理厂合作,及时为船舶提供所需的服务和物资。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核心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代理公司需要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并提供合理的价格和灵活的服务方案。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代理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代理公司还需要与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合作,加强行业交流和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变化和趋势。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有着很大发展潜力的行业。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舶运输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会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服务。
总而言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专业的行业,它涵盖了船舶代理、船舶经纪、船舶供应和服务等多个方面。
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账务及纳税处理

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账务及纳税处理[1/3]国际船舶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都有区别,它是指第三方介入出租方(船东,一般是非居民企业)和承租方(租家),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把出租方的租金转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中介行为。
在国内,国际船舶代理业没有像旅游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有明文规定按收入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只规定了具有无船承运资格的企业可以实行营业税的差额计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代理业的解释,“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某些地税局,如青岛地税在线问答中就明确船舶租赁业务按期租业务处理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再代理现象的普遍性,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应按向承租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船东及代缴税费支出后的余额(手续代理费)为其营业额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本文从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在实现差额纳税的基础上,对其不同的合同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试着找出较优的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
一、代理船舶租赁的操作模式由于外汇付款与税负不经济等各项因素影响,又由于船舶代理公司的行业优势,船东和租家往往委托船代公司代理租船业务并在租赁期间提供配套服务,签订背靠背合同。
合同形式上船代公司代表承租方与船东签订租船合同,船代公司再代表船东与承租方签订承租合同,在发票传递上,船代公司接受船东的发票再通过自己的发票转开给承租方;在付款流程上,承租方把租赁款可先付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办理各项付款手续后再把租赁款付给船东。
船代公司除了按租金加收一定的比例作为服务费,还在代垫税费款上加收资金占用费和代缴税费服务上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租赁合同报价通常有两种方法:(1)不含税报价合同,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船代公司把所代缴的税费转给承租方,船东按合同金额收取租金;(2)含税报价合同,向承租方收取手续费,并代缴船东所承担的税费,船代公司支付给船东款项是按合同的全额租金扣除应缴税费及其代理费后的余额。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页眉 .第九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第一节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
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
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
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
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
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的指南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拟新设立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领取《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投资协议;4、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明;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本请见本指南附件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起7个工作日,将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PPT课件

结束语
感谢聆听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导
Please Criticize And Guide The Shortcomings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二节 船舶进出港与现场管理
一、船舶进出港手续 1、海事申办手续 2、海关手续 3、检验检疫手续 4、边防检查手续
二、船舶进出港手续 1、海事申办手续 2、海关手续 3、检验检疫手续 4、边防检查手续
1、海事申报手续 ➢主管机关:各口岸海事局 ➢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
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具体手续:
二、船舶现场管理 1、船务调度和计划工作 (1)船舶抵港前 ➢明确委托关系,掌握船舶情况 ➢联系港口有关部门,准备与装系有关的
事项 ➢掌握船舶动态,安排进港申报
(2)船舶到港后 ➢协助船方办理到港和离岗的各项申报手续 ➢了解港方对船舶靠泊、移泊、装卸、开航
的计划安排 ➢通报船舶在港动态 ➢协助进行船舶修理、加油、加水、船员调
2、租船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 ➢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承租人提名代பைடு நூலகம்人 ➢保护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 ➢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3、船舶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 ➢航次代理关系 ➢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三、船代理的业务范围 1、客货运组织工作 2、货物装卸工作 3、船舶、船员服务工作 4、集装箱箱管工作 5、其他工作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代
业
备
理 概
务 范
用
述
围
金
第一节 船舶代理及其种类
一、概念 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 有人(船公司)、船舶营运人、承租 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 委托人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提供 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 其他经济法律活动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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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第一节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
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
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
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
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
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
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
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
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 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
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1.船东代理人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
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
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 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
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 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
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
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
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一)客货运组织客货运组织包括:代为揽货、洽订舱位;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签发提单;代售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舶手续等。
(二)货物装卸货物装卸包括:联系安排装卸;办理申请理货及货物监装、监卸、衡量、检验;办理申请验舱、熏舱、扫舱;洽办货物理赔等。
(三)集装箱管理集装箱管理包括: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及报关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清洗、熏蒸、检疫、修理、检验;办理集装箱的就交装,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等。
(四)船舶、船员服务船舶船员服务包括: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手续,申请引航及安排泊位;洽购油料,淡水,垫料,伙食;洽办船舶修理、检验、烤漆等;办理船员登岸及遣返手续等。
(五)其他其他方面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援助;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等。
第二节国际船舶代理关系与备用金制度一、国际船舶代理关系1.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格式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相对长期往来于某航线上的定期定班船舶,委托方一般都希望建立长期代理业务关系,这种长期代理业务关系往往是通过签订代理协议来建立。
外代系统的长期代理协议都由总公司出面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长期代理协议。
签订长期代理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帐户,委托方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代理定期与委托方对帐,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
有的则采取不动备用金,委托方见到航次结帐单并加以审核后,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代理的办法。
也有的委托方要求采取单船单航次结算的办法。
国际上较大规模的船东经营定期班轮航线(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航线),一般逐步趋向于在主要挂靠港口成立专门的自营代理公司来负责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进行揽货、船舶代理现场操作、集装箱管理和港口使费结算等工作。
这类代理公司往往使用船公司设计的统一电脑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箱管和财务软件)。
在管理模式上分两种形式,即成本中心方式和利润中心方式。
成本中心方式实行预算制,利润中心方式则实行与普通代理公司一样的代理协议制,代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向母公司上缴利润(可根据船东经营状况和代理公司盈利情况定期调整代理费率)。
这类大公司在新设航线时,常常会在开始阶段使用公共代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如有足够货量并证明能够在当地长期发展,则会开始考虑成立自己的代理。
为这样的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公司,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一般不得为该船公司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的竞争对手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公平竞争原则,代理不能一仆伺候二主),船东在商定的领域范围内(TERRITORY )也不得另委托他人做船舶代理(SOLE AGENT)或不打招呼开展营销活动(争客户)。
船东如要求代理开发使用供该船东专用的电脑软件,往往需要提供或承担代理公司为此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
在代理协议终止时,还往往要给予代理公司相应补偿(人员遣散、专用投资设备的处理等)。
长期代理是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舶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性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使到港的属于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成。
长期代理情况下,船公司不需要按船逐次的委托代理。
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
在班轮运输的固定航线上,一般均有船公司的长期代理人负责安排货运工作。
2.航次代理关系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
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需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
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后,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 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 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通常需要委托航次代理的船舶有:承运以FOB条件出口和以CIF或CFR 条件进口的外国派船;承运以FOB条件进口和以CIF或CFR条件出口的本国承租人租用的航次租船;船船买卖后,来港办理交接手续的船舶;定期船舶中,办理交船或还船手续的船舶;旅游船、训练船、科学考察船;专程来港修理避难、就医及添加燃料、物料、淡水、伙食等项事宜的船舶。
3 •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 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
在一般情况下, 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 方。
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 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
委 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 要看由谁负责结算。
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 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