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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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管理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实验室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的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

二、实验室设备管理1、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建立设备台账,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检定,确保其性能稳定、测量准确。

维护保养和校准检定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做好记录。

3、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使用前后应检查设备的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4、对损坏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更新设备台账。

三、实验室样品管理1、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达实验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2、实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编号、名称、来源、数量、采集日期、检测项目、保存条件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3、样品的保存应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确保样品在保存期间不发生变质、损坏或丢失。

4、样品在检测前应进行预处理和前处理,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记录。

5、检测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需要留存的样品应妥善保存,以备复查或仲裁。

四、实验室检测方法管理1、实验室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无标准方法,可采用经过验证的非标方法或实验室自行制定的方法。

2、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和样品的特点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新的检测方法在使用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指标的测定,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一章绪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是为了规范农业部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

第二条审查认可评审原则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保证被评审机构具备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审查认可评审程序第一条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如需获得农业部的认可,需向农业部提交认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条审查农业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机构的注册情况、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评审经过审查合格的机构将进入评审阶段,农业部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实验室条件等。

第四条认可评审合格的机构将获得农业部的认可,成为农业部合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享有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农业部将对已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条复审认可机构在一定周期内需接受农业部的复审,以确认其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细则,并对因认可工作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

第二条本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规范,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

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办法是重要的一项。

本文将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1. 检测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因此,其技术标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技术方案制定、检测方法应用、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2. 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工作人员,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

这包括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以及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等。

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与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文件与记录的管理、内外部审核的开展、纠正措施与持续改善的实施等各个方面。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需要使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要具备先进性和准确性。

同时,实验室条件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也是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考核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 自查与备案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对自身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农业部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自查的内容包括检测技术标准、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

自查结束后,检测机构需要将自查结果进行备案报送给农业部。

2. 外部评估在备案完成后,农业部会指定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外部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前述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性的关注不断升温,农产品质量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已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一、监测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标准是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已制定了一系列监测标准,包括GB/T15315-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GB/T18979-2003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和GB/T23508-2009农产品重金属残留量的测定等标准。

监测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要注意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技术创新。

二、监测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测范围包括:1.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残留量和合格证明。

2.农产品在输送和销售过程中,质量检验和标识情况,如是否过期、是否添加了非法添加物等。

3.农产品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如防腐剂、色素等的使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资质认证,如ISO/IEC 17025:2017等。

2.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资格认证,且能够胜任监测任务。

3.对所监测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了解较为深入,对农产品质量特性和存在的危害了如指掌。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职责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方案,确保监测过程中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同时,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权责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制度,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2.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按规定向监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合格证明,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产品销售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是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是指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设站长,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检测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实验室、检验室、测试室等必要的科研、检验场所。

三、职责与权限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监管,包括抽样、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工作。

2. 检测站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四、质量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品接收、标志标识、检测方法、质量记录等方面。

2. 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溯源性。

五、安全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2. 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人员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对于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七、监督检查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接受上级监督,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合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以上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运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8•【文号】农[质]字[1991]第7号•【施行日期】199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

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 农业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08-08. 农业-农业科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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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农[质]字[1991]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1.01.28
【实施日期】1991.0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
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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