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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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

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

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2、开盘与开盘价
基准价格
如果有成交,则 产生开盘价格
9:15
9:25
如果集合竞价 没有成交
9:15
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 交,价格为开盘价格
9:25 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1、开放式集合竞价
交易信息
不可以撤销订单
9:15
9:20
9:25
全程接收订单并且 即时公布虚拟价格和量
价格约定的 限制范围
该证券是否有 涨跌幅限制 有 否
当日涨跌幅
前收盘价上下30 %,或当上日 海证已券交成易交 所《交易规则》解读 的最高价、最低价
大宗交易
3)真实性确定原则(3.7.5)
意向申报是否被接受 是 否
继续等待
是否被多家对手接受 是 至少与一家对手成交

与唯一的对手成交
提交成交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3)
价格(元) 买量(手)
卖量(手)
10.00
2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1
1
10.04
4
1
10.05
0
4
10.06
0
5
10.07
0
1
10.08
0
1
(4)
累积买量
9 7 6 5 4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2 3 7 12 13 14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3 0 0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1月16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第八次修订2013年12月27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吸收合并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第十节股权激励第十一节破产第十二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四节重新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1.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重点解读《交易规则》中的第4.4.12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第4.4.12条的内容第4.4.12条规定了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

根据该条规则,当某只股票的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且当日涨跌幅超过10%时,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稳定,确保股票的交易价格不受异常波动的影响。

3.解读3.1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义在第4.4.12条中,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的情况。

当然,如果当日涨跌幅超过10%,也会被视为异常波动情况。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价格异常波动而引发的市场恶性循环。

3.2交易所的保护措施当某只股票满足上述异常波动条件时,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护市场稳定。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股票交易:交易所可以选择暂停该股票的交易,以避免异常波动蔓延。

-监控:交易所将严密监控该股票的交易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

-风险提示:交易所将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以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并提醒他们注意风险。

-信息披露: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给投资者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3保护市场稳定的意义交易所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可能会给市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投资者恐慌、市场信心动摇等。

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交易所能够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制止不利因素的扩大,保护市场的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4.结论第4.4.12条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的规定。

了解并遵守该条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此规则,交易所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上交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交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交所交易规则解读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管理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活动。

了解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上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交易规则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信息公开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并提供了一套明确的交易流程和风控措施。

首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明确了证券的交易方式和时间。

证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在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内完成。

交易所设有开市、午间休市和收市等时段,确保交易有序进行。

其次,上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的限制和要求。

例如,对于股票交易,交易规则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即当日股价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时将触发熔断机制,暂停交易一段时间。

此外,交易规则还要求交易者遵守内幕信息禁止性交易规定,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

另外,上交所的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结算和交割方式。

交易完成后,各方需要按照规定的结算时间完成资金和证券的交割,并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操作。

这样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资金的划拨效率。

最后,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对交易者的行为进行了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者,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限制交易权限、罚款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总之,了解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交易环境,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投资者应当深入了解交易规则,并合规地参与交易活动,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摘要: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与监管安排
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措施
四、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正文:
沪深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两家证券交易场所。

它们的基本交易原则包括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以及大单优先,并采用T1 的交易制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段时间里,交易所不断完善监管安排,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

证监会也对特定短线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监管完善。

2023 年7 月22 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 股市场的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根据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这些规则将进一步规范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发展历程中不断完善监管安排,与证监会共同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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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3)收盘价格的修正与替代
a、当证券发生除权(息)的情况,前收盘价格需要 进行修正(4.3.2),同时;当除权(息)发生,则以收 盘价格为基准的计算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4.3.3)
b、在证券首日上市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前收盘 价格,在行情显示中,前收盘价格的数值其实是以证 券发行价格替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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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累积买量
4 3 2 1 1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1 2 3 4 5 6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1 1 0 0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竞价原则
2、集合竞价,如果存在多个符合的价格,深圳市 场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作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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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交易少公布: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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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1、《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基准价格包括:收盘价 格、前收盘价格、开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 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以及即时揭示的最 高买入价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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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2、意义:基准价格涉及面很广(3.4.4、3.4.13、 3.4.15、3.4.16、3.6.3、3.7.6、5.4.1、5.4.2),对于 决定价格波动限制范围、申报价格限制范围、 计算价格异常波动、交易信息公开对象等等, 是非常重要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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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
申报价格笼子(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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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连续竞价
价格笼子(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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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竞价原则(3.6.2、3.6.3)
1、集合竞价的三原则(3.6.2),例子1:
集合竞价价格确定的原则示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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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2、开盘与开盘价
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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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1、开放式集合竞价
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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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交易信息
2、交易公开信息
1)旧《规则》仅仅要求公布成交金额最大的五 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和成交量,不对买卖方向进 行区分;新《规则》要求对买入和卖出金额最 大五家会员营业部分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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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竞价原则
1、集合竞价的三原则(3.6.2),例子2:
集合竞价价格确定的原则示意(二)
(1) 价格(元)
(2) 买量(手)
(3) 买量(手)
10.00
1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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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
1
10.05
0
1
10.06
0
1
10.07
0
1
10.08
(1)
(2)
(3)
价格(元) 买量(手)
卖量(手)
10.00
2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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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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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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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0
1
10.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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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累积买量
9 7 6 5 4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2 3 7 12 13 14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3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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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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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分类指数分别对应上证A股票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 基金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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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交易信息
4)增加了“日价格振幅”和“换手率”的衡量指 标,这两个指标如果达到规定值,也需要公布 相关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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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交易参与者业务单元
1、交易参与者业务单元:将取代席位,成为会员 进入上交所交易的通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场交易的时间
1、涉及交易时间的条款分散到《交易规则 》的各个章节,包括2.4.2节、3.4.1条、3.5.1 条、3.5.2条、3.7.2条、4.2.3条、4.2.6条、 5.2.1条、5.2.2条等
2、现在将涉及交易时间的众多条款串起来 ,作为专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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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门槛(3.7.1)
A股
B股
基金
国债
国债回购 其他债
上海
单只证券
50万股、300 万人民币
50万股、30 300万份、
万美元
300万元
1万手、 1000万元
同国债
1000手、 100万元
单只证券
50万股、3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万人民币
5万股、30 万港币
300万份、 300万元
200
10.08
100
10.06
200
10.05
200
10.02
500
10.00
600
情况2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10.00
情况3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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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申报价格笼子(3.4.15、3.4.16)
1、何为“申报价格笼子”?
对于买卖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订单申报 价格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这有利于避免乌龙 指情况的出现。
6、成交次序 以买方向市价订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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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7、两种市价订单的差异
1)第一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撤销 )的处理比较简单,如果成交后仍有剩余量, 做撤销处理。
2)第二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转限 价)的处理比较复杂,对于成交后仍有剩余量 ,如下页程序处理:
1万张、100 万元
同国债
深圳
多只证券
500万元、每 只不低于20万

500万元、 500万元、
每只不低于 每只不低于 无
100万份
1.5万张
同国债 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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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的流程(3.7.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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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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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主要内容
1、交易时间介绍 2、市价订单介绍 3、申报价格笼子介绍 4、竞价原则介绍 5、大宗交易介绍 6、基准价格介绍 7、交易信息介绍 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介绍 9、实施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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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快速波动的情况下,会因为行情时滞而导致 限价订单的市价效果失效,因此市价订单对于 急需成交的投资者,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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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订单
5、两种市价订单的共同点 1)都限制于五档价格内: 2)并且不能驻留在交易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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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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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订单
第二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的余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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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订单
第二种市价订单余额处理的例子: 市价订单是买方向,量是1300股
价格档位 卖5 卖4 卖3 卖2 卖1 买1
情况1
价格(元)
量(股)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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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1)上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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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1)上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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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2)收盘价格的基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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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常交易时间
市场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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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复牌
市场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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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宗交易时间
市场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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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订单 1、旧《交易规则》规定只有限价订单一类
2、获得参与者资格的条件:取得本所席位和交易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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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实施的进度
1、7月1日,《交易规则》大部分内容实施;
2、8月7日,市价订单、信息披露、大宗交易延长 到9:30;
3、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 停牌后采用集合竞价复牌、停牌期间仍可接收 申报;
大宗交易
3、大宗交易成交确定的三原则 1)量的确定原则(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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