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法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平安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道路交通平安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道路交通平安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那么,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平安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根底设施;鼓励优先开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效劳,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路产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录(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重庆限行规章制度最新通知

重庆限行规章制度最新通知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污染,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交通实际情况,制定了限行规章制度,现将最新通知如下:一、限行范围及时段1. 限行范围:重庆市辖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部分次要道路2. 限行时间:工作日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二、限行车辆1. 机动车中,除以下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一律限行:(1)持有载货汽车通行证的货车(2)持有特种车辆通行证的公交、出租车、学校校车、医院救护车(3)持有婚庆车辆通行证的新娘车辆(4)持有燃料气体车辆通行证的燃料气体车辆(5)持有消防车辆通行证的消防车辆2. 除上述车辆外,以下车辆不受限行限制:(1)政府部门执法车辆、军警车辆(2)急救车辆(3)紧急处置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车辆(4)出现抢险、灾害救援等紧急情况的援救车辆三、限行区域1. 主城区限行范围: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2. 其他区县限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可根据交通拥堵情况进行临时限行四、违规处理1. 限行期间,违反规定行驶的车辆将被处以罚款,并记入违章记录2. 严重违规者将被暂扣驾驶证,并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五、宣传宣传1. 通过各类媒体和交通标识进行宣传,提醒市民遵守限行规定2. 严格执行限行制度,提高执行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六、其他补充1. 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拥堵情况,随时调整限行时间和范围,市民应及时关注相关通知2. 限行规定不仅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更是为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呼吁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共同建设绿色出行城市。
以上为重庆市限行规章制度最新通知,望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来,重庆市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市民出行,重庆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案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管,规范行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交通设施建设《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强调了交通设施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重庆市政府将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入。
不仅要确保道路的规划设计符合安全要求,还需保障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此外,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也需要满足规范要求,方便驾驶员的正常行车。
二、驾驶员管理在《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驾驶员的管理也有所强调。
首先,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
各类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将更加规范,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基本知识。
此外,对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倒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遵守交通信号、不礼让行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将受到罚款、扣分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同时,法案还规定了对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处罚,以严惩那些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四、交通事故处理在遭遇交通事故时,重庆市政府对事故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案,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互相协商解决事故赔偿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加强对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的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五、宣传教育为了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重庆市政府将加大交通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在学校、社区、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纪律,促使大家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此外,还将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让市民更加了解交通法规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总之,《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重庆市交通安全管理的空白,从根本上促进了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渝府令〔2015〕29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号)《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渝交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3〕5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现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机构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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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法》49条,记6分,200元)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Fra bibliotek• 4、牌证类
•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法》11条2款,记6分,200元)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法》11条2款,记6分,200元)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法》11条21款,记6分,200元) *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市条例》23条1款,200元) *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法》8条,200元) *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法》8条,200元) *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法》11条第2款,200元)
《条例》51条3项、转弯《条例》57条、雨雪《条例》58条、交替使用灯光《条例》59条1款、报
警闪光灯《条例》61条1款5项,记1分200元)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法》51条,记2分,100元)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条例》62条3项,记2分,5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法》51条,
重庆市交通法规
2011.10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1、通行类
*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法》37条,200元) *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的(《法》45条1款、记2分、200元) *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44条1款,200元) * 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条例》44条2款,200元) *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49条1款,200元) *不按规定倒车的(《条例》50条、200元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51条1项,记2分, 200元)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法》38条,记3分,200元)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法》42条1款,记3分,200元)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47条,记3分,200元)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 定使用警示灯光的(《法》52条,记3分,200元) *营运载客车辆未依次进出站的(《市条例》49条1项,100元)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例》55条3项,50元)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法》49条,记2分,200元)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49条,记3分,200元)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法》48条1款,记2分,200元)
100元)
*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法》52条,记3分,200元)
*驾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市条例》11条2款,200元)
*驾驶机动车排放黑烟的(《市条例》11条2款,200元)
重庆市2011年规定
• 自2011.3月起,重庆警方推出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便民新举措,对未影响车辆正常运 行、未危及交通安全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以警告为主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的8类34种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6、内环高速类
• *在内环快速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处二百元罚款并记3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处二百元罚款并记3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2、停放类
*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 例》53条2款、200元)
*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市条例》46条,100 元)
*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市条例》46条, 100元)
•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 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仍将予以罚款处罚、拖移。对超速、超员、超 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罚款处罚并严格记分,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20%的,处500元罚款并记12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 200元罚款并记6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本报记者
• 一个计分周期(12个月)内,被警告处罚3次(含)以上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对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驾驶人,一律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屡次警告仍 再违反交通法规的,从重处罚。
• 警方提醒市民,对有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按上述新规定标 准处罚。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缴款的交通违法,一律严格执行处罚决定,以维护法 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方特别提醒,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中,重点加强安全教育,将 严格记分管理。从严处罚
*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30厘米的(《市条例》46 条,200元)
*营运载客车辆未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的(《市条例》49条, 200元) *营运载客车辆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30厘米的(《市条例》49条2项,200元) *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的(《市条例》49条3项,200元)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7、其他类
•
* 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法》38条,200元)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条例》62条2项,50
元)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62条1项、200元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超车灯光《条例》47条、夜间会车灯光《条例》48条5项、夜间近光灯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3、装载类
•
* 运载超限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法》48条2款,100元)
*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法》48条3款,200元)
*机动车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条例》54条1款,记1分,200元)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运载物的(《法》48条1款,200元)
重庆市2011年规定
2、严重交通违法将从严处罚
• 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 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 月,罚款2000元;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公职人员酒后驾驶的, 还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告所在单位,通报所在地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求严厉 处罚。
重庆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分
• 5、标志类
• *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条例》49条1款,200元)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法》38条,记3分,200元)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法》38条,记3分,200元)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法》38条,200元)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条例》62条8项,50元)
•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于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市2011年规定
3、常见交通违法的处理
• 对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禁令标志的一律严格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 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 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要增加科目三 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其驾乘资格。
重庆市2011年规定
1、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以警告为主
• 据了解,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倒车、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警方 介绍,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人性化执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教育, 不能警告教育的,按下限罚款标准处罚,但管理将会更加严格,暂扣驾驶证将依法按 上限处罚并严格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