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试出密码取走钱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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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也谈《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_8569

【精】也谈《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_8569

也谈《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案情】张某(系李某表哥)给一张存折李某(并告知密码),委托李某帮其取款2000元。

数日后李某到张某家做客,走到张某家院内时发现地上有一存折,捡起、发现是几天前张某委托其取过款的存折。

于是,李某心生恶念,趁人不备将存折装入包中,并将折中20000元余款取出、潜逃。

后通过银行监控系统,李某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票据,进行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取款的行为,属非法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李某是在张某的院内捡拾的存折,所以并不能算作是盗窃来的存折。

其次,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失主丢失存折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

但是本案中,李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归还存折,还立即将全部存款取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

再次,客观上,李某实施了冒领的行为。

所谓“冒”是指冒名顶替,即隐瞒真相,使银行工作人员相信其就是存款人而将存款交付给他,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受骗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受损失的则是存款人。

综合主客观方面的特性,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

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刑法定性

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刑法定性

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刑法定性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属于刑法上的盗窃罪。

移动支付账户是指通过手机或者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行为所产生的账户,它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

在移动支付账户中存放着个人的资金,这些资金是用户通过各种方式充值到移动支付账户中的,属于用户的合法财产。

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将他人移动支付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了移动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

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盗窃罪是刑法上的一种严重的财产犯罪,其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携带工具或者以其它偷窃手段盗窃财物的行为。

而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分别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而在移动支付账户中的资金通常都是数额较大的,一旦发生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那么涉案金额很可能会达到较大数额。

根据盗窃罪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转移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也日益猖狂。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技术漏洞、网络盗号等方式,将他人的移动支付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不义之财。

这不仅危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移动支付账户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对盗窃罪做出了相关修改,将盗窃数额较大的罪名刑期提高到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移动支付也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微信和支付宝早已不仅仅是社交和支付两个主要功能,更是成为了我们的生活服务和个人银行账户。

然而,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也同时为不法之徒提供了藏匿和支取违法所得的渠道,甚至隐瞒存款。

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什么是拒执罪?据我国《刑法》规定,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支付或者赔偿,经过催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拒执罪把未履行义务者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惩罚范畴内,具有独立犯罪性和主客观构成要件。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往往隐瞒自己的财产和存款。

不法分子通过将钱款转入朋友或者亲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藏匿,或者直接使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提现消费等方式进行支取。

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安全性微信、支付宝支付作为国内最大的两个移动支付平台,其支付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不过微信、支付宝在安全方面的措施还是非常严密的,比如,微信和支付宝都会有账户认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等多种方式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看起来,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微信、支付宝的藏匿支取操作模式与拒执罪的关系微信、支付宝是目前最为流行的移动支付方式之一,除了支付功能之外,还提供了多种资金管理和理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用户可以将资产进行增值。

但与此同时,微信、支付宝这种货币管理平台,就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大量隐藏资产的途径。

1.藏匿操作模式不法分子通过将钱款转入他人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中,被转入的账户不一定需要是该人的亲戚、朋友,这些被转入的账户可能是不法分子掌控的虚假账户,也可能是支付宝、微信上随便注册一个账号得到的临时账户。

所以,被转入的账户有可能是不存在的人,不法分子借此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这样的检法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人可以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2.支取操作模式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提现,是目前较为常见的行为之一。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定性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定性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定性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存款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此行为进行定性和分析。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是指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然后伪装成持卡人进行挂失操作,再以各种理由向银行或ATM机办理补卡、更换密码等手续,最终将受害人的存款转到自己的账户中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银行业务运营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是指侵占他人财物或者奸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占了他人的存款,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追究。

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任何以虚假陈述办理登记、挂失证件,冒名代替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并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侵害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行为也危害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

在这种行为下,不法分子利用了存款名义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虚假挂失和办理补卡等手续,冒充持卡人取得了银行的信任和支持,进而违规操作挪用他人存款。

这些行为不仅给银行业务机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信用,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

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是国家保密制度。

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因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偷祭祖贡品的法律后果(3篇)

偷祭祖贡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祭祖贡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人们对祖先的尊敬和纪念。

然而,近年来,偷祭祖贡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祭祖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风气。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偷祭祖贡品的后果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偷祭祖贡品的法律性质偷祭祖贡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偷祭祖贡品的行为,若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偷祭祖贡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偷祭祖贡品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后果如下:(1)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刑事起诉:若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刑事审判:法院将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罚。

2. 民事责任偷祭祖贡品的行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偷祭祖贡品的当事人需赔偿祭祖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若偷祭祖贡品的行为给祭祖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当事人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社会影响偷祭祖贡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祭祖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风气。

具体影响如下:(1)损害人际关系:偷祭祖贡品的行为可能导致偷盗者与祭祖者、其他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恶化。

(2)破坏社会道德:偷祭祖贡品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银行工作人员篡改密码提取客户存款行为的性质浅析

银行工作人员篡改密码提取客户存款行为的性质浅析近一段时间内,银行工作人员篡改客户密码提取客户存款案件频繁发生,但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却存在明显的分歧,有的认定构成贪污罪或侵占罪,有的认定构成诈骗罪、有的认定构成盗窃罪。

认定构成贪污罪或侵占罪的理由是篡改客户密码的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认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的理由是篡改客户密码的行为是行为人利用与工作有关的方便条件。

可见,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篡改客户密码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利。

行为人篡改客户密码行为如何认定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应首先着眼于对篡改客户密码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根据银行对从事此类业务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的规定,可将银行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人员,包括柜面主管人员,负责管理主管卡或掌握主管密码,他们具有修客户改密码的权限,和具有此类权限的管理人员;另一类是柜员,办理正常的存储等业务,在办理其他业务时需经主管授权刷主管卡或输入主管授权密码后方可进行业务操作。

根据上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划分,第一类人员利用其负责管理主管卡或掌握主管密码,篡改客户密码提取客户存款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是不存在争议的,其通过篡改客户密码,提取客户存款的行为就是职务犯罪,如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否则定侵占罪。

也有人对款项的性质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客户存款不应认定为公款,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的规定,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应认定为公款。

关于第二类人员,根据其获得主管刷卡或主管密码的途径不同,又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如经主管人员临时授权或委托保管、使用主管卡或主管密码。

另一种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盗用主管卡或主管密码,如偷窃主管人员管理的主管卡或主管密码;利用同事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在正常业务中主管人员输入主管密码时没有避讳行为人,或把主管卡交给行为人自己刷卡或直接告诉行为人主管密码让行为人自行输入,行为人在该笔业务完毕后,盗用主管卡或主管密码另行操作;行为人无意中看到主管密码而擅自使用。

破解他人支付密码进行网络信贷如何定性

破解他人支付密码进行网络信贷如何定性作者:李学渊姜逸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案情]孔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共同租房,需交房租。

2017年4月某日,孔某借用赵某手机,根据对赵某的了解以其出生日期成功破解密码登陆赵某支付宝账户,从其支付宝蚂蚁借呗账户借出8000元。

归还手机后,孔某告知赵某该笔款项是其朋友转账到赵某支付宝账户中的租房款。

赵某信以为真,遂将该笔款项转账给房东。

本案中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诈骗罪。

孔某操作赵某账户通过蚂蚁借呗服务借出8000元,自称钱是其朋友转账来而来,致使赵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房东,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盗窃罪。

孔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蚂蚁借呗账户借出8000元,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亦不知其进行了财产处分,属于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的财产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内涵。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四:第一,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具有主动性,或者说赵某“替”孔某交付房租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方式获取财物,盗取财物本质上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要求被害人在意志瑕疵下给付或者放弃财物,具有“自损性”。

本案中孔某的行为同时包含了窃取和骗取的方式,先秘密以赵某之名借款8000元,然后再骗取赵某支付房租,认定构成何罪的关键在于赵某支付房租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志。

显然,本案中二人有分担房租的义务,赵某“替”孔某交付房租是违背其意志的,可以说赵某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不知情交付”。

第二,孔某的行为具有主动性,属于主动窃取财物。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被动”取得财物,这是诈骗与利用暴力“主动”抢劫、抢夺和相对平和地“主动”窃取的区别。

凭知悉的密码取走他人存折上的存款构成诈骗罪

甲和乙是朋友。

一天,两人在游戏厅里玩,乙向甲借50元钱,甲说:我身上没有钱了,你拿我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帮我去取1000元,并告诉了乙存折的密码。

乙取完1000元,发现折子里有两万多元,遂产生了占有的目的,乙带上卡到了十公里以外的另一信用社营业点以甲的名义从存折上取了两万元后逃到另一城市。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乙取走1000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对乙取走两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乙在受甲委托取了1000元后,发现存折里还有两万多元,其利用知道存折密码的便利条件,在甲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十公里外的另一营业点取走两万元,乙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具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的要害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

本案中,;甲将存折交乙,并告之其密码,可见乙是合法的占有该财产,但其对该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甲只是委托其取1000元钱,而乙却利用了这一时机,非法占有了甲的钱财,并有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应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把财物交出。

本案中乙在取完1000元钱时看到存折里还有两万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到十几公里外的另一家营业点,以甲的名义取款,信用社以为乙是存折的主人甲而”自愿“交付,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自己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

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夺罪

201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吕女士背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50元、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两个(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身份证、手机缴费收据数张等物品。

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她的背包被自己捡到。

被害人遂告诉被告人,自己急需身份证等物。

被告人让被害人说出两张银行存折的密码,取出1000元钱后,就还给她。

被害人表示存折已经挂失,取不出钱来。

被告人威胁说,不说密码就不还包。

被害人只好说出了密码,并说如果被告人取不出钱来,可告诉她,她给他700元现金。

25日,被告人用被害人的存折和密码从银行取出1300元(被害人口头挂失已经失效)据为己有。

27日,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没取出钱,让被害人在某地方将承诺的’700元钱给他。

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被告人取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将被害人吕女士背包抢走,被告人让被害人说出两张银行存折的密码,取出1000元钱后,就还给她,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

[评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夺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其一,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所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而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受到这种精神上的强制,其告知被害人密码的行为,主要是基于怕麻烦,其实她本可以先挂失身份证再补办,不过可能受害人看来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手续繁杂。

其二,本案并不符合以毁坏贵重财物相威胁的方式。

因为这一方式通常是行为人以威胁要毁坏高价值或者对财物所有人有不同寻常的意义的财物(一般指具有唯一性,不可代替性)相威胁,来勒索价值较低的财物或者勒索对财物所有人而言无关紧要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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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出密码取走钱构成何罪
中国法院网10月20日刊登孙文建、胡红同志的《试银行卡密码取钱应定为何罪》一文,案情如下: 2005年7月,程剑取得(具体如何取得,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一张户名为周国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

因该存折加有密码,程剑在案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配置错误未果。

2006年2月10日下午,程剑又来到工商银行的一分理处,以周国的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300元,大喜之余的程剑又用该储蓄卡取出10万元后逃去。

该文认为:程剑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凭借银行错误认识后的交付得以实现的,程剑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为宜。

笔者认为,程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从主观方面来看,程剑持有需凭密码支取的银行存折,占有了它并不代表控制了存折上的存款,程剑明知存款仍属于他人所有而意欲非法占有存款,为此程剑积极地去试探密码取出了存款,因而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程剑明知存折设有密码而积极采取相对于被害人不知晓的秘密方法去试探存折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其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从而取出存款,该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意志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

从犯罪客体来看,本案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认定本案的关键是看程剑从谁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即本案侵犯了谁的财产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
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程剑虽然持有周国的银行存折,但该存折需凭密码支取存款,此时存折上的存款仍处于周国的控制之下,周国仍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后取出存款或者客观上因程剑没有试出密码无法取出存款而实际上仍由周国享有该存款;银行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者和控制者,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储蓄存取款业务时,对储户证件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只要储户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即可向储户支付存款,银行只须负普通人注意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本案程剑是以秘密方法试探存折密码,从而从储户周国的控制之下取出存款,而不是从银行的控制之下骗取的存款。

综上,本案程剑以秘密方式试探密码取出存款时,被害人才真正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失去了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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