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怎样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一批保护未成年人和查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查处有了宽缓的依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是,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检察机关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问题1、思想上重视不够。
没能正确地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细致的,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解决,没有把刑事政策很好运用到执法中去。
二是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从社会和谐和关注长远的角度来特殊对待,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而不重视关心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没能把眼前的法律效果和长远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观念更新不够,对未成年犯罪处理上,一些先进有效的司法理念没能充分运用。
“该重而轻”的理念、“非犯罪化”理念、“非监禁化”理念和“非司法化”理念等等没能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
2、组织上明确不够。
多数法院有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也没能建立一套专门的批捕、公诉未成年犯罪人的机制。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办理成年人犯罪混合在一起,一样处理,一样的打击,一样的程序,一样的关押。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各地虽然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但由于活动开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不统一、不一致,出现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平衡、不一样的情况。
3、方法上创新不够。
有些办案人员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不擅长做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问话简单粗暴,甚至威吓吓唬;有些不懂有关的法律政策,不掌握司法的“度”,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照搬法条,致使一些可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被关押、被起诉、被重判;有些执法中片面强调数量指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造成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没能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政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张明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定了免除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刑事司法制度,这对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毕竟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
本文在简要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及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如何构建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却已经在我国法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97刑法中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制度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关于前科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前科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并存的基本刑罚制度,我们国家缺少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仅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我们知道,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但刑八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与司法的条件。
一、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所以理论界对于前科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关前科的定义更是形成了诸多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争议点集中于:(一)是以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前科,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有罪宣告并被判处相应刑罚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前科;(二)犯罪人所遭受的刑罚处罚是只限于实体刑,还是同时可以包括缓刑;(三)构成前科的客观事实是仅仅限于犯罪事实,还是同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
①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我认为前科仅以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被处以刑罚或者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被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_前科消灭_与缓刑制度

社会科学研究 2009121 “前科消灭”与缓刑制度王 昕 〔摘要〕 在缓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与保障前科者的人权、预防其再次犯罪、促其社会复归的理念相适应。
我国应当建立前科消灭部分限制制度并确立前科自动消灭与前科裁判消灭两种方式,同时确立前科消灭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 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94-03〔作者简介〕王昕,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2007年5月31日《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同时报道四川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在本省首次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报道称:列入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的第一人系17岁的彭州高中学生刘某,刘某因私自在家制造出一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2006年9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近日,鉴于刘某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他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少年犯。
在我国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今天,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确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从上述报道中不难发现一系列问题:缓刑的考验期能否随意缩短?缓刑的考验期结束前科是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换言之,我国应当建立前科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后“污点”如何从档案中消除,前科消灭中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如何监督,等等。
一、前科消灭制度比较考察所谓前科,即以前被判处过刑罚的事实永远不能抹去,前科的事实还伴有各种资格限制、资格停止,如果法律上没有经过一定期间后将之消灭的制度,就会使受刑罚宣告的人承受过于苛刻的负担,并且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的情况。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者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加上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具有了犯罪前科,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给其今后的复学、升学、就业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何帮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标签: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宽严相济;制度构建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何谓前科?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前科的界定也没有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事实。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款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认定后,综合各种考虑因素所做出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前科,是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为人认定有罪以及判处刑罚的事实。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认定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认定以及被判处刑罚记录的制度。
该制度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综合考量各类犯罪因素,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摘掉犯罪标签、清除犯罪污点,进而为其重回校园、复归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客观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晓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75-02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姓名:江林学号:2010014068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届别:2014 届指导教师:潘樾皖西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诚信承诺书1.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没有弄虚作假,没有抄袭、剽窃别人的内容;2.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标注说明来源;3. 毕业论文(设计)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5.若在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前科制度概述 (2)(一)前科的概念 (2)(二)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 (2)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2)(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2)1、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 (3)2、有利于保证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 (3)3、有利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3)1、我国已有的尝试性实践 (4)2、域外立法的可借鉴性 (4)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 (4)四、我国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一)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 (6)(二)与众多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7)(三)与大众的社会观念相冲突 (7)(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8)(一)前科消灭的条件 (8)1、限制条件 (8)2、期限条件 (8)(二)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 (9)1、启动程序 (9)2、申请的主体 (9)3、管辖 (9)4、审理与调查 (10)5、裁定与监督 (10)主要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相较于成年人显著宽大,刑罚的后果对未成年
人仍过于严厉。
应当建立曾被定罪的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罪、刑记录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宽严相济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与实践的宽与严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条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主体,现对其简单评价如下:
1.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相较于成年人显著宽大。
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从整体来看,趋近于国际立法潮流。
较好地体现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轻缓化。
因此与我国一般刑罚的设置反差较大,尤其体现在刑种刑量的设置上。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刑罚的威慑力大量依靠死刑来维持,而在未成年人,不仅不适用死刑,连无期徒刑一般都不宜适用。
其次,我国刑法的附加刑比较单一且主要是针对成年人设置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读的未成年人效果p首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累犯制度。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就提出“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国外立法也大多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而在我国,不仅成年后犯罪会因为未成年时的前科成为累犯,即使尚在未成年时期,也有可能被适用累犯条款。
其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减刑、假释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问题在原则上做出了可以放宽掌握的规定,但其具体幅度、程序甚至法律效力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污点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与此相应,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都对有刑事污点者作出了禁止从业的规定,禁止或限制有刑事污点者从业的规
章、内部规定更是无法统计。
有形的规定存在于就业、服役、入学等领域,而无形的压力更是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刑事污点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人生角色。
由于处在迫切需要教育、需要职业、有待社会角色定位这一特定的年龄阶段,这种污点制度的不合理性在未成年人身上体现得尤为强烈。
3.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隐含的主题就是和谐。
和谐意味着对立向统一的转化,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意味着刑罚的宽和严都是相对的,在特定情况下是会互相转化的,在不同的人身上,在不同的事实面前,同样的刑罚会收到不同的效果,而不同的刑罚则可能获得同样的效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刑罚的轻轻重重,可以理解为轻其形式而重其效果。
而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则应该重在人格矫正,严在行为养成。
过量的刑罚只能是过犹不及,而不到位的矫正措施则无法完全实现刑罚的目的。
作为未成年人,其对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均尚未完全成熟,这既是法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的人身因素,也决定了未成年人个体与个体之间,同一个体的不同时期人身危险性差异巨大。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立法者往往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客观危害较易容忍。
而对其人身危险性则较易忽视,并把这种宽容和忽视等同于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实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已经包含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矫正的思想,但如何把矫正与惩罚结合起来,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以下从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为例进行探讨。
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一种设想
所谓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曾被定罪的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罪、刑记录的制度。
污点消灭制度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但两者一般会有不同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现仅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加以申述。
1.国外的相关立法例。
国外立法例中以德国刑法较为典型,德国少年法院法设有专章,名为“前科记录的消除”。
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了经法官判决消除前科记录:“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亦可经检察官申请,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成年,经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如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条或一百八十二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
上述消除前科记录命令只能在执行刑罚2
年以后或刑罚被免除后作出,但消除前科记录对被判刑少年显得特别重要的,不在此限。
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作出上述命令。
”该法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还对裁判的程序、裁判的方式、裁判的撤销和对裁判的上诉等内容作了规定,在此不一一摘录。
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相关立法例更早产生,现行法国刑法典以“复权”一节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完整的未成年人污点消灭制度。
此后,日本、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均以制定刑法典或未成年人特殊刑法的方式确定了这一制度,这些立法实践说明了世界刑罚思想和刑事立法的潮流,也为我国建立未成年人污点消灭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一种设想。
根据我国情况。
可在刑法中对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实质要素和程序要素一并做出补充规定。
其中,实质要素可分为:
a、时间条件。
参考国外立法,可规定刑事污点消灭程序应当在刑法执行完毕1至3年后或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方能启动,具体期限可根据刑期进行设定,期间表现优良的,可以缩短期限。
b、悔改条件。
污点携带者在规定期限内除不能重新犯罪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外,还应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还可以尝试让污点携带者在规定期限内定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辅导或参加社区劳动,以换取早日清除污点。
当然,这必须与作为监禁刑替代的强制性的社区矫正加以区别。
c、反向条件。
少数国家立法规定,犯特定罪行或被判处长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事实上,罪名和刑期的不同,不能全面地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差异,更不能动态地反映矫正效果,与设定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本义不符。
因此,如果要设定反向条件的话,只能是重新犯罪或严重违法。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程序要素可分为申请、管辖、审查、裁定、上诉、执行等几点。
制度建立之初,应务求简便易行、富有实效,可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审查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执行阶段负责清除档案中的污点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相关单位或住地予以公布。
三、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平衡宽严的有效工具
通过以上论述,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所具有的平衡宽严的良好作用已
得到初步展现,现再予以归纳如下:
1.将刑事污点保留在真正需要保留的较小范围内,使其对一小部分仍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继续保持其潜在的威慑力和现实的惩罚力,同时让大部分已经矫正的未成年犯从曾经犯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创造条件让他们融入社会。
2.在现阶段,通过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可以大量减少因为未成年时的前科导致成为累犯的情况,使得刑罚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国际标准。
3.可以与社区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构协调发展,促进刑罚由一次性判决、一般化处罚向可调性判决、针对性处罚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