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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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 务 或者 发 生 当事 人 约 定 的实 现 抵押权 的情形 , 债权人有 权就 实现 抵押权 时 的动产 优先受偿 。该条首 次 于我 国立法 体 系 中确 立 了浮 ” 动抵押制 度 , 这是 我 国担 保法律 制 度上 的一次重大
对 于 中小 企业 的不动 产可 考虑设 定最 高额抵 押 。 ( ) 押 物 具 有 流 动 性 、 动 性 。浮 动 抵 押 二 抵 浮 的抵押物范 围与传统 的 固定 性 、 特定性 的抵押 相 比 具有 复杂性 、 特定 性 和 浮 动性 , 押物形 态 具有 不 抵 变化性 , 例如 , 币资本 可能 转化 为生产 资本 , 货 生产 资本可 能转化 为 商 品 资 本 。浮动 抵 押 并 非永 远 浮 动, 最终 会在封 押 时 特定 下来 , 不 是 在设 定 抵押 但 时 。在封 押前 已经 流 出的资产 , 自动退 出抵 押资产 的范围 , 需 当事人 采 取 解 除 措 施 , 无 在抵 押 设定后 流人 抵押人 的动产 自动成 为抵 押物 , 无需办理 变更
户 和农 业生 产经 营者 , 普通 抵 押 的抵 押人 可 以是 而
具体描述 , 以区分和确定抵押权 ; 此时, 根据物的自
然 属性 逐一 界定 、 理 、 对 并 完 成账 实 相 符 的抵 整 核
押 物清单 将耗 费很 多 的人 力 及 时 间。而 浮 动抵 押 则无 需 如此烦 琐 。 由于 物 的 流 动性 在 抵 押 权实 现
登记 , 抵押财产随抵押人 日常业务浮动而不断发展 变化 。
也就 是说 , 押人 对 抵 押 财 产有 自由处分 权 , 抵 即浮动抵 押设立 后 , 抵押权 人 在经 营过程 中处分 的 财 产 , 属 于 抵押 财 产 , 受 浮动 抵 押 的约束 。而 不 不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和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其信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主要是农村居民和农村小微企业,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不稳定,经营状况较难预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够深入,容易出现信用评估不准确或者不完善的情况,增加了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

2.市场风险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资金主要来自存款,因此存款的增减会直接影响其贷款规模和贷款放贷能力。

在农村地区,受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农村信用社在承担市场风险时需要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对贷款业务的冲击。

3.操作风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贷款、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因此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流程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可能导致信贷业务的风险积累和暴露。

4.利率风险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贷款利息收入,而其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差异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金融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受到存款利率的限制,逐渐形成利率风险。

5.法律风险农村信用社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能合理合法地开展业务,或者业务操作不当导致违法违规,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由于农村地区法律环境落后,相关法规执行力度不高,农村信用社的法律风险较大。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档案,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通过加强对客户经营状况的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调整信贷政策,避免不良贷款发生。

2.规范市场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在贷款资金的来源和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物权法》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海南省分行 , 海南 海 口 5 00 ;. 7 2 32海南大学 , 海南 海 口 50 2 ) 7 2 8
摘 要: 刚施行 的《 物权 法》 完善 了担保 物权制度 , 扩大 了抵押质押 财产的范 围, 设立 了许 多与《 担保 法》 司法解 及
释 不 同的规 定 。 别是 设 立 了两种 新 的担 保 方 式— — 动 产 浮 动 抵押 和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 些制 度 的设 立 , 特 这 为银 企 双 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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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第 6期 总第 2 5期 3
南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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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文 博 陈彦 婷 ;
权 , 括 了 “ 路 、 梁 ” 收 费 权 。【 包 公 桥 等 1 ]
善 了担保物权制度 , 扩大 了抵押 质押财产的范围 , 设立 了
许 多 与《 保 法 》 司法 解 释 不 同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为 适 应 担 及 市 场 经济 发 展 , 足 融 资 实 践 的 需 要 ,物 权 法 》 立 了两 满 《 设
融 资提 供 了 广 阔的 前 景 。 文就 是 以 此 为研 究主 题 , 试 将 物 权 法相 关 担 保 制 度 应 用 于银 企 双 方 融 资 业务 创 新 实践 . 本 尝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风 险 防 范措 施 。
关 键 词 : 权 法 ; 保 ; 产 浮 动 抵 押 ; 收 账 款 质押 : 资 业 务 创 新 物 担 动 应 融
产 品做 抵 押 。 比如 企 业 以现 有 的 以及 未 来 可 能 购 进 的 机 ”

《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的选 择权 。
( )物 权 合 同 和 物 权 行 为 的 法 五
合 同 。 质 权 自信 贷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出质 登 记 时设 立 ” 的条 款 中 ,对 何 为 “ 信
登记 费用现 象 ;第 二优化 了房 地产 的 评估 制度 。在现行 的登记制度 下 ,房 产 、土地部 门都要指定 与其有 千丝万 缕联 系的评 估机构 为抵 押物评估 ,不 仅收费标 准较 高 ,而 且评估结 果的客 观公正性 与其没有 利害关系 ,因而估 值的随意 性较 大。现在 改 由抵押 权人 组织评估 ,由于估值 的客观性 与其实 现 债 权 的可 能 性 密切 相 关 ,因 此 , 《 物权法 》中规定 的评估 制度 比现 行 的评估制度更 为科 学合理 。第三 ,优 化了抵 押权 的实现 制度 。 《 物权法 》 规 定 ,在行使抵 押权 的条件具备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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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办 法 ,结 束 了现 有 不 动 产 多 部 门登 记 的局 面 ,避 免 了 抵 押 人 的 多 重 交 纳
了保证人 的先履 行抗辩权 ,彻底改 变 了过 去 司法 实 践 中 “ 保 优 先于 人 物 保”作法 ,为债权 人创造 了要 求代偿
遇的 同时 ,也会使银行 信贷业务 面 临着一些 实质 性 问题 本 文拟就 《 物权 法 》对银 行信
贷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初 浅分析 ,并提响及对策
《 物权法 》对银行信 贷
业 务 的积 极 影响
( )抵 押 财 产 范 围 的进 一 步 扩 一
间。
( )预 设 抵 押 权 以及 救 济 条 款 二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现 有 的 以及 将 有 的 生 产设 备 、原 材 料 、半成 品、产成 品抵押 ,债务人不

《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利弊分析与建议

《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利弊分析与建议
担保范围, 扩充 了最 高 额抵 押 所担 保 的债 权类 型 , 系统规 定 了最 高 额抵 押 所担 保 债权 的 确定 情形 , 条件 允 有
许最 高额 抵 押项 下 的债 权进 行转 让 等 . 都 为银行 业 务开 展提 供 了更 大 的 自主 性 和灵活 性 。 这 ( ) 物权 法 》 三 《 颁布 实 施有 利 于农 村信 用 社 防范信 贷 风 险 。《 权法 》 2 8条 规 定 : 物 第 0 债务 人不 履行 到 期 债 务或 发生 当事 人约定 的实现 质权 的情 形 , 债权 人有 权 变该 动产 优先 受偿 。第 2 0条 规定 : 2 出质人 可 以请 求
实现抵 押权 : 其一 , 债务 人 不履 行到 期债 务 ; 二 , 生 当事人 约 定 的实现抵 押 权 的情形 。这 种 改变 对 于保护 其 发
债 权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更为 有利 。 是 《 三 物权 法》 使银 行实 现抵 押权 的时效性 大 大提 高 , 本 大为 降低 。 据第 成 根
权 利 设立 质押 。农 村 信用 社 的人 员 认为 这 一法 律规 定 的 意义 在 于 , 使得 担 保 手段 、 保物 更 为丰 富 , 它 担 担保
权 利进 一 步扩 大 , 大缓 解 了担保 资 源 的稀 缺程 度 , 决 了融 资业 务 对不 动产 担 保 的高 度依 赖 , 融资 环境 大 解 使
定应 收 账款 等 可 以设 立 质押 。《 权 法 》 1 1 规定 , 押 人 可 以持 现 有 的 和将来 所有 的生 产 设备 、 材 物 第 8 条 抵 原
料 、 成 品 、 品等 动产 浮动抵 押 。同时 , 2 3条 规定 “ 务人 或者 第 三人 可 以将其 有权 处分 的应 收账 款等 半 产 第 2 债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所以要就这些问题来谈一谈。

梁治平说《物权法》是我国立法史上过程最艰难、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我想这其中可能有两个原因:一部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冲突,那么这部法律的通过虽然比较难,但终究还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破产法》。

如果一部法律不仅涉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还包括了立法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冲突,那么这部法律就复杂得多了。

可以说,《物权法》不但包含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而且也包含了立法理念甚至意识形态争论的问题。

对于《物权法》,我想谈五个冲突。

第一,宪法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冲突《物权法》本来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私法的讨论中却介入了公法的指责。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说《物权法》违宪,接着有些宪法学者也声言《物权法》违宪。

这里产生了公法思维和私法思维的冲突,或者说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

这个冲突的结果是一喜一忧。

喜在最终确立了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这条得来不易--经过众多争论、经过高层研究,最后还是确定了市场经济领域中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地位是平等的。

但同时也有忧,主要是《物权法》中的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主体都是法人、自然人。

现在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中,第一次使用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这样的概念,本来是两种概念应该并存。

第二条讲法人、自然人,第四条讲国家、集体、私人,现在干脆都讲国家、集体、私人,而把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抹掉了。

可以说是妥协,也可以说宪法思维有时压过了民法思维。

宪法是政治思维,民法是市场思维。

这次《物权法》特别讲的是在市场的范围内是平等的,那么不在市场范围内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尽量想把法人的理念扩大,讲财产的权力最好尽量由法人承担,而这次的《物权法》恰恰又把很多东西扩大到了国家,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

举个例子:吉林大学的财产是国家的还是吉大的?这既是我们法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又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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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5129字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19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

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它不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所有制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它的影响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也必将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对比分析,揭示现阶段《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利于更好地化解信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稳建发展服务。

一、《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信用社带来八大好处
(一)降低信用社和抵押人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时间长。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信用社的的交易成本。

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的规定,信用社还能方便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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