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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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1-03-16

合众思壮: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1-03-16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11-00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派刘胜民先生、王苏望先生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收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招商证券原保荐代表人刘胜民先生拟离职,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更好地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招商证券决定指派周晋峰先生接替刘胜民先生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周晋峰、王苏望,督导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保荐代表人周晋峰先生简历
周晋峰先生,生于1972年,经济学、法学双学士。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10
•【文号】证监许可〔2018〕95号
•【施行日期】2018.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95号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合众思壮10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5,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10日。

合众思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合众思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0-04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审计费用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并参照有关标准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一)机构信息1、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3、历史沿革: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会),系在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财政局领导的关怀下,于1980年筹建,1981年元旦正式成立,是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新形势,由财政部在上海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并成为全国第一批具有上市公司、证券、期货、金融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1998年12月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制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会已历经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经济变革阶段,一直以专业的第三方审计身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各类服务,几经行业变革和整合,上会一直位于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行列,并以专业的服务水准、兢兢业业的执业精神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力求稳健和规范发展。

风险警示:合众思壮、武昌鱼、新都化工

风险警示:合众思壮、武昌鱼、新都化工

2016年第10期新都化工002539方直科技300235合众思壮002383武昌鱼60027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从代理Gaimin 产品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已陆续推出“集思宝”、“任我游”、“芯动”、“新月”、“天鹰”等十余个产品系列近200种产品,满足GIS 数据采集、高精度测量、汽车导航、系统集成、位置信息服务等与卫星导航应用相关的各类细分市场。

其中,GIS 数据采集产品市场占有率第一,“任我游”PND 品牌关注度第一。

2016年3月17日公告,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对深交所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与回复,对重组预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二级市场上,该股因为停牌之前大盘处于涨势,股价处于相对高位,停牌期间,大盘持续暴跌,股价有较大的补跌压力,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淡水鱼类及其他水产品养殖,是鄂州市淡水养殖供应基地的试点企业。

公司预计2015年1-12月净利润为-3500万元到-4000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576.24万元,每股收益0.0113元,同比由盈转亏。

本期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1、公司参股公司北京中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诉讼中,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未能实现销售,预计本年度亏损金额较大。

2、2015年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大额中介费用。

3、2015年公司由于借款产生大额财务费用。

2016年3月12日公告,公司2016年3月8日召开第六届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期出现单边下跌走势,目前仍处于风险释放阶段,注意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涵盖6大系列70多个品种的复合肥产品及复合肥产业链环节产品氯化铵、纯碱和工业盐。

公司是中国西部规模最大、销量最多的复合肥生产商,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在硝氯基产品生产商拥有防爆和催化抑制两项关键技术的复合肥生产商,未来将打造硝酸-硝酸铵料浆-硝基复合肥产业链。

合众思壮2012年报(电子设备财务风险)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_九舍会智库

合众思壮2012年报(电子设备财务风险)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_九舍会智库

公司的中文简称
合众思壮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Beijing UniStro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UniStrong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郭信平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18 号知春大厦 1501 室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00086
办公地址
九舍会智库 【第 3 页】 电子设备制造业
3 薪酬报告(见尾页)
九舍会智库【电子设备制造业】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致歉
2012 年度公司业绩出现亏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深 感歉疚,特向全体股东诚恳道歉。面对外部环境和市场形势的变化,2013 年, 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坚强的意志和更加高昂的斗志,励精图治,实 现收入增长和扭亏为盈。期望广大股东的继续支持公司,与我们共同努力,共 创美好的明天。
无变更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楼
签字会计师姓名
胡毅、肖丽娟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 适用 □ 不适用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办公地址
保荐代表人姓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1 室
110108700145956 70014595-6
报告期末注册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2013 年 07 月 26 日 路 118 号知春大厦 110000004566467
1501 室
110108700145956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我国目前设立的并购基金一览表

我国目前设立的并购基金一览表
JRC基金
RIT、科瑞集团和Quercus Ventures
2011
7.5亿美元
侧重以少量股权收购的形式投资中国以外(除日本)的股权密集型企业
长城国汇并购基金二期、三期、四期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01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
中信并购基金
2009
10亿元人民币
弘毅人民币基金二期
弘毅投资
2010
98亿元人民币
围绕中国消费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两个增长主题进行投资,除了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也关注民营企业的扩张以及跨境企业的收购与并购
长城国汇并购基金1期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010
?
定位于“上市公司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
惠农资本
2009
5亿元人民币
基金主要投资于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消费品等行业,旨在优化农业和农村金融环境,推动农业产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整合
联想投资一期人民币基金
君联资本
2009
10亿元人民币
重点投资领域为IT应用与服务、消费品、健康服务、清洁科技和先进制造业
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农投公司、金石投资、北京建业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金石投资
2012
100亿人民币
通过主动收购、联合收购等形式发现改造价值低估企业以及整合联合行业龙头企业。
弘毅人民币基金
弘毅投资
2008
50.3亿
关注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推动金融服务、文化传媒以及建筑等行业的发展,
鼎晖人民币基金
鼎晖投资
2008
50亿元人民币
专注于晚期创业投资及成长期投资和并购。

合众思壮: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更正公告

合众思壮: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0-050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更正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以下简称“报告正文”)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以下简称“报告全文”)。

因《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未经审计,部分财务科目数据与《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报告全文中部分科目数据期初数需相应进行调整。

现对报告正文及报告全文相应内容予以更正,具体更正情况如下:一、报告全文及正文中“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前: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更正后: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二、报告全文及正文中“第三节重要事项”之“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变动的情况及原因”的部分内容更正前:√ 适用□ 不适用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减少32,027.92万元,减少比例为64.22%,减少的原因系公司预收合同款按照验收进度结转收入所致;其他综合收益期末较期初减少429.92万元,减少比例为122.25%,减少的原因系外币报表折差因汇率变动所致;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993.12万元,增加比例为88.58%,增加的原因主要为公司融资成本增加所致;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629.97万元,增加比例为52.09%,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政府补助和增值税退税均有所减少所致;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560.73万元,减少比例为99.78%,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处置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下降所致;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248.32万元,减少比例为153.62%,减少的原因系当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1,885.74万元,减少比例为322.02%,增加的原因主要系本报告期内为销售收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少9.327.13万元,增加比例为1280.29%,增加的原因系支付基金投资款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4,930.83万元,增加的原因系收到贷款金额大于偿还金额所致更正后:√ 适用□ 不适用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减少30,440.12万元,减少比例为54.94%,减少的原因系公司预收合同款按照验收进度结转收入所致;其他综合收益期末较期初减少276.15万元,减少比例为39.01%,减少的原因系外币报表折差因汇率变动所致;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752.01万元,增加比例为83.23%,增加的原因主要为公司融资成本增加所致;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626.84万元,减少比例为51.83%,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政府补助和增值税退税均有所减少所致;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559.71万元,减少比例为99.6%,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处置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下降所致;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42.3万元,减少比例为88.03%,减少的原因系当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0,544.71万元,减少比例为285.69%,增加的原因主要系本报告期内为销售收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少9,518.73万元,减少比例为1306.59%,增加的原因系支付基金投资款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5,088.87万元,增加比例为313.13%,增加的原因系收到贷款金额大于偿还金额所致;三、报告全文中“第四节财务报表”更正前:1、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3月31日更正后:1、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03月31日更正前: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更正后: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更正前: 3、合并利润表更正后: 3、合并利润表更正前:4、母公司利润表更正后:4、母公司利润表更正前:5、合并现金流量表更正后:5、合并现金流量表更正前: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更正后: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除上述内容更正外,《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本次更正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更新后的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为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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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包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2008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决议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9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一年的议案。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83号),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本次上市的决议,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的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开发行,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北京合众思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年度检验资料及其它必要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83号文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83号文、《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2010)京会兴验字第3-2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本为9,000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83号文和《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83号文和《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3,00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0)京会兴审字第3-4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郭信平和李亚楠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5条、5.1.6 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已经律师见证,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符合《上市规则》第3.1.1 条的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上市规则》第5.1.4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为申请本次上市,发行人聘请了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进行保荐。

招商证券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2、招商证券已经指定刘胜民、王苏望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张 忠
承办律师:
方 路
承办律师:
孙 红
2010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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