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程序(XG1-201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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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文档包括检验的目的、责任分工、标准与程序等内容。

1. 介绍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作为公共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2. 监督检验2.1 目的监督检验旨在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2.2 责任分工监督检验由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3 标准与程序监督检验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程序包括:-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验。

3. 定期检验3.1 目的定期检验旨在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2 责任分工定期检验由资质检验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3.3 标准与程序定期检验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程序包括:-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保养情况进行检验;-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停机装置进行测试。

4. 结论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公众的出行安全。

电梯检验流程及检验须知(电梯二中心)

电梯检验流程及检验须知(电梯二中心)

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未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合 格不合格合格复 检 不 合 格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业务受理资料齐全 施工单位准备监督检验报检所需资料检验部门安排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审查相关资料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完毕,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与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检验时间施工单位提交现场检验前所需资料实施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到达《通知书》 规定的时限;受检单位申请复检不齐全 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检验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方便相关单位,现将电梯监督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方可到我院申报监督检验,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并提交相关资料(依据相应的电梯检验规程提供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在前台报检时须提交的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电梯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②电梯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⑤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2)现场检验时的条件确认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①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②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③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⑤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⑥应有电梯施工单位的2名以上持证专业人员配合检验;⑦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电梯检验流程及检验须知(电梯二中心)

电梯检验流程及检验须知(电梯二中心)

电梯监视检验流程图电梯监视检验检验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电梯须经监视检验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为方便相关单位,现将电梯监视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方可到我院申报监视检验,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并提交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的电梯检验规程提供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展施工。

施工单位在前台报检时须提交的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电梯制造答应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②电梯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答应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⑤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2〕现场检验时的条件确认对电梯整机进展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①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②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③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说明正在进展检验的警示牌;⑤对井道进展了必要的封闭;⑥应有电梯施工单位的2名以上持证专业人员配合检验;⑦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展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⑧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同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3〕检验过程中,假如发现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完毕时,向受检单位或及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①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好;②电梯存在不合格工程;③要求测试数据工程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向,或者其他工程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才能时;④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的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督检监规程验第一为条加强了电对梯监检督验作工的理,规管范电梯收验验检定和检验期行为的,提高督检验监工质作量,根《特种据备质设量监与安全监察规督》制定本定规程。

第二条种设特监备检督验构(机以简称检验机下)开展构梯的电验检收验定和检验,必须遵期木守程规规定的验检容与检验内法。

本方规程适用于不液压电梯、爆防电梯杂、电梯物、自动扶梯自动人和道的验收行检和定期检验。

这验些备的监设督验规程另行制检。

定第三条安、大装或改修造拟后入使用投电梯的应,按照本当规程对牧检验验定的内规进行检容验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用对定期检程验定规内容的每,年进行一检次验遇。

可影响能其全技术安能性的然灾害自者或生发备事故后设电的,以及梯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电梯,的进行设备修大,后应当按照收检验验要求的进检行验。

四第条木规程技的指术和标求要主引要了《电用梯造与制安安装全规范》G(75B88-195)9《和电梯装安验规范收》G(1B00061-939)等家标准的国定规如上。

述关标相准修订,被应以新标准为准。

最第五条检验机构当应据根本规程定包制检括程验和序检流验程图在的检内验实细施,并则检验对过实程施严格制。

控如现异发常特殊情况或,请经示验机检认可构检验,人员按照国可有关家准标增检加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场检现条验件电梯,以及继续的检验可能造成安和健康全害时,检损验人可以员止检验。

终第六条检验机应构当在安装、大修改或等造工单施自检位格合基础上进行验的收检。

施验单位自工检内容、要求的、方法自检及报应告当合符有关国标准家要的求第七。

条事电从验梯收验检、期定检的单位,验少应当至配附备 1 所录列的检测检验仪的设器、备量器具和计应的检测相具,其工度精应满当附录足 1提中出要的,求于属法定量检定范计畴的必,经须检合定格且,在效有内。

期第八条实现施检验时场具备下列应检验件:1.机条房空气温应保度在持5-40 之℃间湿度应,保在电梯及检持验允许的范周所;内 .电2网输入电压正常应电压,动波应在定额压值±电7的%围范内;.3境环空中不气含应腐有性蚀易燃性气和体及电尘导,埃特种梯电工环境中作腐性蚀易和性燃体气导电及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尘指标定 4;.检验场(现要主机房、指顶、底坑)轿清应洁不应,与电梯有作无关工物品和的设,相备现关场应置表明正在放行进检的警示牌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期定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期定检验规则

电梯的基本结构
01
曳引系统
包括曳引机、曳引钢丝绳等,用于 提供电梯升降的动力。
轿厢系统
包括轿厢体、轿门、层门等,用于 载人和货物。
03
02
导向系统
包括导轨、导轨架等,用于控制电 梯的升降路径。
安全保护系统
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 用于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04
电梯的工作原理
曳引原理
电梯利用曳引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的摩擦力实现升降。
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的元件。
机械系统故障及排除方法
机械系统故障
电梯的机械系统故障主要包括门系统故障、曳引机故 障、导向系统故障等。
排除方法
检查门系统的开关门是否顺畅,调整门锁和门刀的位 置;检查曳引机的转动是否正常,调整曳引机的张力 ;检查导向系统的导轨和滑块是否磨损,及时更换损 坏的元件。
安全保护装置故障及排除方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 则
目录
• 电梯概述 • 电梯监督检验 • 电梯定期检验 • 电梯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 电梯安全使用与管理
01
电梯概述
电梯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 降设备,用于载人或货物。
分类
电梯可以根据用途、驱动方式、控制 方式等进行分类,如乘客电梯、载货 电梯、医用电梯等。
控制原理
电梯通过控制系统对曳引电机进行控制,实现电梯的启动、停止、 变速等操作。
安全保护原理
电梯的安全保护系统在电梯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超速、断绳等,会 自动采取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02
电梯监督检验
检验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 电梯制造厂家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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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
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XG1-2013修订)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㈡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㈢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XG1-2013修订):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
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㈡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㈢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㈠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㈡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㈢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
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D,以下简
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数据。

㈡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㈢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㈠项或者第㈡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㈣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㈠、㈢、㈣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㈢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
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㈠、㈢、㈣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
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
外,其余项目(共48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8⑶、3.16⑸、4.6⑵、5.3、7.2~7.5、7.6⑵、8.6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
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第2.8项),应当进行附件A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8.12项试验。

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C
附件
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制定,适用于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
报告编号: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的条文序号(如1、1.1、⑴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B-2:条文序号为1.1~1.4、2.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8.1~8.12的检验项目(共71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6~9、2.1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7.1~7.6、8.1~8.12的检验项目(共72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14(2.8⑵、⑶除外)、3.1、3.3~3.17(3.16⑸除外)、4.1~4.11(4.6⑵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制定,适用于电梯定期监督检验。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填写设备名称)(产品编号):,使用登记号:,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
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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