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4•【字号】鄂政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准确把握新形势,开启美丽湖北建设新征程第一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第二节“十四五”生态环保任重道远第三节美丽湖北建设面临新机遇第二章保持战略定力,绘就生态强省新蓝图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第三章坚持共抓大保护,稳步恢复长江生态功能第一节突出长江水污染治理第二节加强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节推动构建长江生态共同体第四章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夯实区域发展绿色底盘第一节全力推进生态省建设第二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三节构建国土空间保护新格局第四节推进城市群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第五章持续推进结构调整,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第一节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第二节加强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第三节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第六章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三节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第四节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第五节积极适应气候变化第七章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第一节强化水环境治理第二节优化水资源利用第三节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八章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二节持续推进涉气污染源治理第三节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第九章推进系统防治,持续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推进土壤安全利用第三节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十章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一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二节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监管第三节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第四节推进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第十一章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有力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第一节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第二节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第三节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第四节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第十二章强化风险防控,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第三节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第四节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第十三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节加强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第四节深入推进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第五节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第十四章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规划高效实施第一节强化责任分工第二节强化规划衔接第三节强化资金保障第四节强化信息公开第五节强化考核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环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 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发区规划环评完成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发区规划环评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鄂环办[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发区规划环评完成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1]240号)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地环保部门的推动下,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截至到2011年8月,8家国家级开发区中有2家完成规划环评,123家省级开发区中有70家完成规划环评(名单见附表)。
通过规划环评,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调整能源结构、节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廊道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建议,促进了园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规划环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规划环评工作进展不平衡。
部分地市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财政资金不落实、规划控详规编制进度慢等原因,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滞后。
二是开发区或工业园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导致一些具体项目的环评审批受到制约。
三是部分规划环境报告书编制质量差,存在环境现状评价不符合实际,区域环境敏感问题阐述不清,优化调整建议不可行等问题。
四是对尚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6号)要求暂停审批入园项目环评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园区发展,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市环保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积极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加快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进度,务必在2011年内完成本辖区内省级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保证应入区项目环评及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附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黄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黄冈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环境管理,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1.分类管控,差别准入。
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划定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制定黄冈市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
2.统筹协调,市县共建。
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共同建设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黄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鄂环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9〕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统筹推进,请各地、各部门依责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6月17日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确保我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见效,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制定《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工作目标通过修复攻坚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8.6%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1.8%,力争全面消除;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重点区域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以长江、汉江、清江等73条重点河流、洪湖、斧头湖、网湖、汤逊湖等17个重点湖泊(21个水域)和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等11座水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鄂环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0〕48号各市、州、直管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13日附件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19年年度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在配额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配额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与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稳定市场的调节机制,对我省碳排放权配额进行科学分配和规范管理。
二、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根据对我省2016—2018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的结果,确定373家企业作为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
具体行业和企业见湖北省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
在2020年9月30日前,如果全国碳市场实施2019年度履约工作(不含模拟履约),清单中被纳入的企业或设施将不再参与湖北的履约工作,湖北将收回发放的相应配额。
三、配额总量与结构(一)配额总量根据2019年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省2019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2.70亿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XX年月日)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XX年〕21号)精神,为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期盼为导向,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更加幸福。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两型发展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1/ 28与治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统筹,突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系中的引导作用。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重点整治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容量。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8%以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建成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能力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使我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4、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快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依据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分类型、分板块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一级、二级分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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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鄂环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环发〔2021〕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0号)、《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1〕11号)精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推动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和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服务、倒逼作用,协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目标定位,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实施,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谱写美丽湖北建设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实施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坚持底线思维。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思维和总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观念,提高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协同效应。
坚持把减污降碳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推动污染源头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降碳与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增效。
—坚持区域联治。
坚决落实“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重点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举措(一)强化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引领作用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
围绕服务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实施,加快编制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统筹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提升生态环境规划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以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共治为重点,组织推动编制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强化城市圈、城市群规划衔接,加强区域发展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协同推进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坚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加强区域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促进从生产到消费各领域、全过程减污降碳,推动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快研究制定我省碳达峰行动方案,鼓励地方、部门和重点行业开展达峰行动。
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重点产业的综合系统治理,鼓励企业碳排放+智能化、清洁化、循环化发展,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3.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
探索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省级激励政策体系,坚持以点带面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到2025年,力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达到25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达到60个,省级生态镇、村每年分别增加20个、200个。
拓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支持恩施州、宜昌市、十堰市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两山”基地创建,到2025年,力争全省新增5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宜昌、十堰、鄂州、恩施、神农架等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制造、文旅、康养等新产业新模式。
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推进建设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重要区域试点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
4.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湖北碳市场建设,创新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充分利用碳市场工具助力碳达峰行动。
着力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力乡村振兴试点。
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改革,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重金属排污权交易,鼓励各地开展排污权储备、富余排污权核定与交易,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纳入环评审批承诺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相衔接。
鼓励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探索建立企业初始排污权交易机制,探索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内部开展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
配合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推进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环境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优势区域集中。
(二)严格环境管理,推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倒逼机制5.提升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固废法》《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积极推进省级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制(修)订。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联合交叉检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力度。
6.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
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坚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推进“三线一单”落地运用及动态更新调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开展监管试点,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
推动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强化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生态屏障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7.抓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和拓展环保督察、监察工作领域,切实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国家及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整改。
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件办理情况,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等组织开展专项监察。
不断完善督察、监察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督察、监察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督促地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8.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持续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行动,继续推进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聚焦重点行业全流程防治VOCs 污染,强化车、油、路联合管控,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推动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
持续开展水质提升攻坚,巩固黑臭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加快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切实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监管,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鼓励支持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法定义务,降低工矿企业污染农用地土壤风险。
(三)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9.全面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畅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接省级、市级和利用外资重点服务项目及十大“补短板”工程项目,继续实施环评审批服务台账跟踪管理。
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继续对19大类45小类行业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豁免措施,对26大类76小类行业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推进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对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已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入区项目,降低环评等级、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试行代办服务。
探索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两高”项目开展碳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10.严格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继续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对清单内企业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探索使用各种智能化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顶格处罚等措施,严禁环保监管“一刀切”。
全面实施容错机制清单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监管对象“综合查一次”。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开展失信惩戒,全面推行对失信主体的告知提醒服务,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加强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
11.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减环节”要求,继续压减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推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行“网上办”、“马上办”,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审批“零跑腿”。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部分环保行政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开办养老院、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等“一事联办”工作试点等。
12.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
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要求和新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替代措施。
区分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压减腾退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用于重大项目。
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调度,指导各地制定年度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