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研究论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doc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公益诉讼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摘要: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只是限于学术性讨论与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也将会是必然的。
本文就将简要谈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诉讼、建议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从国外的一种诉讼活动音译过来的,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诉讼活动。
在中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是从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这两方面进行不同划分的;同时,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将其划分为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则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
由于中国的立法,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公益诉讼。
所以才有探讨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可能性的价值,由于公益诉讼的广而大,所以我只单独谈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现今社会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对于垄断企业的非法行为的熟视无睹。
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如:电信企业的套餐收费、也有铁路,航空等各部门单位的违法涨价行为等等。
那么作为公众的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也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平等利益。
但结果往往都是不容乐观的。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并没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保护公共资源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公益诉讼毕业论文

专题10 三角函数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第二象限的角比第一象限的角大 B .若1sin 2α=,则6πα= C .三角形的内角是第一象限角或第二象限角D .不论用角度制还是弧度制度量一个角,它们与扇形所对应的半径的大小无关 【答案】D 【解析】考点:1、弧度制与角度制;2、象限角及特殊角的三角函数. 2.若点55(sin,cos )66ππ在角α的终边上,则sin α的值为( ) A .32-B .12-C .12D .32 【答案】A【解析】试题分析:角α的终边上的坐标为55(sin,cos )66ππ,即13,2⎛ ⎝⎭,则由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可得3sin α=,故选A. 考点:特殊角的三角函数及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 3.已知θ的终边过点()2,3,则7tan 4πθ⎛⎫+⎪⎝⎭等于( ) A .15- B .15C .-5D .5 【答案】B【解析】试题分析:“θ的终边过点()2,3”,所以3tan 2θ=,所以7tan 11tan tan 441tan 5ππθθθθ-⎛⎫⎛⎫+=-==⎪ ⎪+⎝⎭⎝⎭. 考点:三角恒等变换. 4.已知3sin 22cos 2παπαα<<=,,则cos()απ-的值为( )A .13 B .13- C. 223 D .223-【答案】C 【解析】考点:1.二倍角公式的应用;2.三角函数中诱导公式的应用. 5.将函数()3sin()2f x x ππ=+图象上所有点的横坐标伸长到原来的2倍(纵坐标不变),再把图象上所有的点向右平移1个单位,得到函数()g x 的图象,则函数()g x 的单调递减区间是( ) A .[21,22]()k k k Z -+∈ B .[21,23]()k k k Z ++∈ C.[41,43]()k k k Z ++∈ D .[42,44]()k k k Z ++∈ 【答案】C 【解析】试题分析:由题意得,)2sin(3)(x x f ππ+=图象上所有点的横坐标伸长到原来的2倍(纵坐标不变),再把图象上所有的点向右平移1个单位,)2sin(3)(xx g π=,由)(232222Z k k xk ∈+≤≤+πππππ,则[41,43]()x k k k Z ∈++∈,故选C .考点:1.三角函数的拉伸变换;2.三角函数的平移变换;3.三角函数的单调性. 6.余弦函数cos()4y x π=+在下列哪个区间为减函数( )A .3,44ππ⎡⎤-⎢⎥⎣⎦B .[],0π-C .3,44ππ⎡⎤-⎢⎥⎣⎦ D .,22ππ⎡⎤-⎢⎥⎣⎦【答案】C 【解析】试题分析:由题意得,cos()4y x π=+的单调减区间为)(43242Z k k x k ∈+≤≤-ππππ,综合分析故选C .考点:余弦函数的单调性.7.已知4tan 3x =,且x 在第三象限,则cos x =( ) A .45 B .45- C .35 D .35-【答案】D 【解析】试题分析:由题意得,因为4tan 3x =,所以34cos sin =x x ,1cos sin 22=+x x ,得53cos ±=x ,又因为x 在第三象限,那么53cos -=x ,故选D . 考点:1.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公式;2.象限三角函数符号. 8.函数[sin()sin ][cos()cos ]4444y x x ππππ=--⋅++是( ) A .最小正周期为π的奇函数 B .最小正周期为π的偶函数 C .最小正周期为2π的奇函数D .最小正周期为2π的偶函数 【答案】A 【解析】考点:1.诱导公式;2.正弦的二倍角公式. 9.把函数sin()6y x π=+图象上各点的横坐标伸长为原来的2倍(纵坐标不变),再将图象向右平移3π个单位,那么所得图象的一个对称中心为( ) A .(,0)3π B .(,0)4π C .(,0)12πD .(0,0)【答案】D 【解析】考点:三角函数的图象与性质. 10.已知0ω>,函数()sin()4f x x πω=+在区间[,]2ππ上单调递减,则实数ω的取值X 围是( )A .13[,]24B .1(0,]2C .15[,]24D .(0,2]【答案】C 【解析】试题分析:由题意得,函数()sin()4f x x πω=+,令322,242k x k k Z ππππωπ+≤+≤+∈,函数()f x 单调递减,即252,44k k x k Z ππππωωωω+≤≤+∈,函数()f x 单调递减,由242k πππωω+≤且524k πππωω+≥,解得1542,24k k k Z ω+≤≤+∈,故选C.考点:三角函数的单调性及其应用. 11.已知函数()43sin()(0)3f x x πϖϖ=+>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的部分图象如图所示,若90ABC ∠=,则ϖ=( )A .4π B .8π C .6π D .12π 【答案】B【解析】试题分析:P 为AC 中点,90ABC ∠=,故PA PB PC ==,()222283,16,28T T T T ππω⎛⎫=+=== ⎪⎝⎭.考点:三角函数图象与性质.12.已知函数()()2sin sin 3f x x x ϕ=+是奇函数,其中0,2πϕ⎛⎫∈ ⎪⎝⎭,则函数()()cos 2g x x ϕ=-的 图象( ) A .关于点,012π⎛⎫⎪⎝⎭对称 B .可由函数()f x 的图象向右平移3π个单位得到 C .可由函数()f x 的图象向左平移6π个单位得到D .可由函数()f x 的图象向左平移3π个单位得到【答案】C 【解析】考点:三角函数图象变换.。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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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研究论文
一、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分析
(一)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
利益是人生存的现实需要,它构成了人的生命的驱动力。
人人都讲利益,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
本来就处于对立地位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更加激烈。
在这种利益博弈的格局中,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极不对称,且多以个体身份进人消费领域,很难与实力强大的生产经营者相抗衡,从而造成两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
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垄断市场,频繁侵犯消费者群体权益。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同时,由于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致使在新的利益格局形成中,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不相同,争取利益的能力也不同。
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
在消费领域,原有计划体制下的经济基础,造就了一批如铁路、银行、电力电信等具有强大市场垄断能力的国有企业,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其优势地位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
这一特殊的国情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尤其严重,消费领域的矛盾冲突激烈。
(三)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
在消费领域,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只是某个特定主体的合
法权益,而是涉及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许多侵害对于未来的潜在消费者来说也是普遍存在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很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诉讼维权角度来看,依照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案件原被告都是特定的,权利受到被告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也是特定的,这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很难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消费者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非常复杂的。
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起源与现状分析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或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
各个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的政权机构不像现代这样健全,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所以,就授权市民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维护公益力量的不足,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诉讼即是公益诉讼的最早起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私行为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损害单靠政府加强管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救济。
作为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采用。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很多的领域尤其是消费领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案件,这使得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国外立法和司法制度现状
19世纪末西方国家的立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于是公益诉讼被赋予了现代意义并引起广泛关注。
在现代司法史上,美国是最先重拾罗马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
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先后制定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对可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除了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诉请禁止性裁决。
二战后,美国在利:会变革中又出现了许多专门保护女性、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公益机构,公益诉讼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现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
世界许多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赋予诸多主体对侵害公益行为的诉讼权利,这些制度和经验将为我国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提供重要借鉴。
三、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公益诉讼与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冲突,所以,必须转变观念,构建符合实际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赋予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在传统诉讼中,原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法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者缺一不可。
而公益诉讼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具有分散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公益诉讼中,
不应要求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中原告主体“一元化”的框架,允许更多主体提起诉讼,实现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就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而言,根据我国的实际同情,应将原告资格赋予以下主体:
1、国家检察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职责。
从现实生活来看,在消费领域中,侵害消费者群体权益的行为多表现为行业性的垄断,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权力适时地介入其中,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更加必要。
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代表着消费领域内众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种利益虽不同于全社会的普遍利益,但也具有公共性质。
当消费者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消协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而且作为固定的组织,它们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
然而,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仅能以社会团体身份支持消费者起诉,这对于消费者群体权益的有效维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中,应当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3、消费者。
目前,公民的法律专业水平比较低,而且作为个体来讲财力有限,这种诉讼力量的弱小会导致诉讼效果不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当财力并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人是理性人,赋予公民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
并不等于每个普通公民都会去随意行使这项权利,导致滥诉。
另外,在消费领域的侵权案件中,消费者毕竟是直接遭受人身或财产侵害的受害人,作为侵权行为的被影响者,他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更为清楚,往往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作为个体,他在诉讼意志上也较少受到干扰,维权时积极性主动性更高。
所以,应当赋予消费者以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消费者不仅有权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起私益诉讼,有权利为了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私益诉讼中提出公益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建立胜诉奖励制度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鉴于目前社会公益维护不力的现实,建立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对此,我们可以效仿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
人是经济人,理性人,行事多以利益最大化为其出发点,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对于那些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起诉并胜诉的原告进行奖励,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广泛监督,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群体权益,而且也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诉讼判决的适用问题
在消费领域中,受到公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在相应的公益诉讼中,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通常都会有不特定多数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其他诉权主体则均有可能在其后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提起相同的诉讼。
因此,应当建立涉及公益侵权案件的
判决适用制度,使法院所作判决的效力不仅仅只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人,使判决效力具有辐射性。
这样不仅符合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还可以大量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摘要: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表现为: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
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赋予原告主体资格,建立胜诉奖励制度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