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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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安装计算规则和公式

土建、安装计算规则和公式

计算规则一、土建计算规则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S=(A+4)×(B+4)=S底+2L外+16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开挖土方计算规则(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

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V=1/6H[A×B+a×b+(A+a)×(B+b)+a×b]。

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式中:底———底层建筑面积;L中———外墙中心线长度;L内———内墙净长线长度。

土建计量第五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土建计量第五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勒脚;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围护结构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彩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没有围护结构的应该有围护设施(栏杆、栏板),否则不属于楼层。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地下室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土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土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土建]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热★★★浏览:2773 更新时间:2010-6-25 10:19:5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技术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目次目次 (2)1 总则 (3)2 术语 (3)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9)1总则 (9)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9)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o11o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o11o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GBT5035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2005)为了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方法,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并且除应遵循本规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地下室:建筑物地下的建筑空间。

3.0.6 对于建筑物中的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如果设计中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则应计算其全面积,且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对于设计中加以利用但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则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对于设计中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则不应计算面积。

3.0.7 对于建筑物中的门厅和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



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其层高低于2.20m的部 位;设计加以利用,虽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 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 面积。(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低于2.20m者。 (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低于2.20m 者。(3.0.8条) 建筑立体书库、仓库、车库,高层低于2.20m者。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低于2.20m者。 (3.0.9条)

至2.10m 的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低于2.20m 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 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4 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 仓库等)层高低于2.20m者。(3.0.5条)
(二)术语 对规则中有关词汇给予明确 的定义,以便正确计算建筑面积。 如:勒脚、层高、净高、永久性 顶盖、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 围护结构、飘窗等等加以解释和 界定。
1.层高一般是上下两层之间的垂 直距离,建筑物的最上一层也有其 层高,顶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 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 直距离,若遇以屋面找坡的屋面, 应以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计 算。
(四)坚持计算规范应有合理性、连贯性和 统一性的原则(如:坡屋顶包括单层、多层 的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均作为 坡屋顶来处理)。 (五)既要保持建筑面积计算的连续性,又 要考虑满足这些年来建设工程技术发展的需 要,对原建筑面积规则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 修订,并补充和完善新技术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解:压桩:3.14×(0.352-0.242)(以桩截面尺寸为准) ×26.35(设计桩长含桩头长度)×250(根数)
• 接桩:250(题意中单根桩长为13米,设计桩长为26米,所以 接桩数量同管桩根数)
• 送桩: 3.14×(0.352-0.242)(以桩截面尺寸为准)×(3.6 桩顶标高-0.3室外标高+0.5桩架综合高度)×250(根数)

例1:某打桩工程,设计预制方桩300mm*300mm,桩长 18m(6m*3)共200根,自然地面标高-0.6m,桩顶标高-
2.15m 采用柴油打桩机施工,方桩包角钢接头。计算打桩、接桩、 送桩工程量并根据14年计价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型钢含量不
调整)
• 解:1、打桩:18*0.3*0.3*200=324m³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 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 计算1/2面积。(详见教材P226)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 了深基础架空层;
26.71
1.4*(1.2+0.3*2)*(12.6-2.4-2.0/22.0/2)
20.66
1.4*(1.2+0.3*2)*(4.8-1.8/22.0/2)*2
14.62
5/A-B
1.4*(1.2+0.3*2)*(5.4-2.0/2-1.8/2) 8.82
B/1-2
1.4*(1.2+0.3*2)*(6.6-2.0/2-1.8/2) 11.84
放坡系数:k=B/H 坡度:1:k=H:B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详]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3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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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规范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跺)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须分别计算建筑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亦按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如需要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 室内楼梯间、跨层的自动扶梯、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时,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9. 有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且其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m的部位,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 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高度大于2.2m的落地橱窗,密闭式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 有柱的雨棚、车棚、站台、屋顶凉亭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或按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取较大者计算建筑面积;独立的雨棚,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悬挑雨棚挑出墙外2.1m以上的,按伸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边线的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和围栏的悬挑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半凹半挑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凹阳台、半凹半挑阳台,从阳台外边垂直进深,深入室内超过1.5m的,其超过部分面积不予折算。

挑阳台、挑外廊、檐廊的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廊身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架空走廊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按其围栏外边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 室外楼梯,按其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勒角、台阶、挑出宽度在2.1m以内的悬挑雨棚,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 层高在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架空走廊、露台等。

5.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 设计不利用或净高在2.1m以内的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8.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通的变形缝、廊道、不落地的橱窗等。

三、其他1.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部分按本规则有关规定计算。

2.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则办理。

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资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与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分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分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2.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价,数量带有括弧的材料为未计价材,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内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按约定的价格计算。

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市内运杂费、途耗、采购、保管费等。

3.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施工机械的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信息资料综合编制的。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使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米以内编制。

檐口高度超过20米时,另按本定额附录中的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补充颁布,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1. 分部分项工程、零星工作项目综合单价计算顺序表:3.其他项目费5.税金注:1.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不含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垂直运输机械。

2.人工土石方定额子目为:A1—1~69,A2—170~174;机械土石方定额子目为:A1—70~126;构件运输、吊装、打桩定额子目为:A2—1~55,A2—60~151,A2—169,A4章中的安装、运输子目,A6章中的拼接、安装、运输子目;一般土建定额子目为:除以上所列的定额子目以外均安一般土建考虑。

A9章、A10章执行一般土建费用标准。

二、采用定额计价1.直接费计算顺序表2.间接费计算顺序表3.其他项目费4.利润、税金计算顺序表注:1.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不含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垂直运输机械。

2.人工土石方定额子目为:A1—1~69,A2—170~174;机械土石方定额子目为:A1—70~126;构件运输、吊装、打桩定额子目为:A2—1~55,A2—60~151,A2—169,A4章中的安装、运输子目,A6章中的拼接、安装、运输子目;一般土建定额子目为:除以上所列的定额子目以外均安一般土建考虑。

A9章、A10章执行一般土建费用标准。

A·1 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人工土石方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Ⅲ、Ⅳ类为定额中三、四类土壤。

2.人工挖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米时,按6米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5,其垂直提运用工已综合在定额内。

3.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天然湿度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天然湿度土与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天然湿度土,以下为湿土。

4.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或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5.在群打预制桩的桩间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系数乘以1.25。

6.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系数乘以1.20。

7.孔桩内人工挖淤泥、流砂,按三四类土定额乘以系数1.50。

8.人工挖孔桩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或石质不同时,其工程量按不同类别或石质分别计算,以孔桩总深度套用相应定额。

挖孔桩人工凿石不分孔径,均按定额执行。

9.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0.人工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宽度)20m2以上的基坑和图示底宽(同前注)3m以上的沟槽土、石方,其垂直提运按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5m计算。

(深度安全高计算)。

11.人工及人力车运土、石渣定额,适用于道路坡度在15 %以内,如遇上坡坡度大于15 %至40 %时,其运距按坡段斜长乘以系数2;坡度超过40 %时,按坡底至坡顶每升高1米折成水平运距10米计算。

在同一条线路上坡度不同时,分段计算。

遇有下坡时,运距按斜长计算。

12.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

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如安全网、草席、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的费用,可另行计算。

1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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