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鲁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足额安排经费,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作出基本判断;要坚持指导性原则,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第三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必须在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并经市级复评通过后进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豫政办[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先后进行了两次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学龄人口流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农村在校学生数大幅减少,部分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闲置;另一方面,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的落实,城镇中小学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适应和满足我省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需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势在必行。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体系,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素质教育。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围绕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实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布局调整的状况。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辽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推进全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两大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
到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目标,结合“两类新三片”规划,确定可行措施,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省教育厅要制定并尽快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各市、县(区、市)要完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按照有关办学标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督导评估方案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1 —实施。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具体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
具体督导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六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地区或学校,提前3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云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心谋划,科学制定优质均衡发展创建方案1.加强统筹谋划。
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各地要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谋划。
到2025年底,全省确保20%、争取3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0年底,争取全省不低于7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5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2.坚持因地制宜。
各州、市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经验,依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划,确定每个县、市、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有关部门要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人员、政策等保障。
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在保持稳中求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对规划进度作适当优化和调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3.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
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分期分批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为了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进一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评估原则(一)法制性原则。
督导评估工作要以《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为依据。
(二)科学性原则。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尊重客观实际,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力求做到全面、客观、科学。
(三)公平性原则。
在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过程中,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激励性原则。
建立督导评估工作机制,鼓励创先争优,提升工作效能。
三、评估内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
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
督导评估指标内容如下:(一)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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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
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及学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义务教育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1.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
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超前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并按生源发展足额配置。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老城区配套学校未达到配建标准的,要采取新建、改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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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等措施拓展办学空间,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2.建立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
加强对中小学用地计划的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审批教育用地时,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统筹利用闲置校园校舍,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的现象,同时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优先通过置换等办法用于教育事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在学校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参与,保证新建学校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内涵建设要求,体育、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4.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
正确处理方便入学与保障质量的关系,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先建后撤制度,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要确保达到省定标准要求。
对因学校撤并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
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新建学校按照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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