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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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通用20篇)

答辩状(通用20篇)

答辩状(通用20篇)答辩状篇1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地址:X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x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x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x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

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

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答辩状范例篇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答辩人因收到人民法院转来关于与原告因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

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

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开庭答辩状样本

开庭答辩状样本

开庭答辩状样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交本答辩状,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并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

一、案情回顾我要求法庭全面考虑我所提交的证据,并请法庭查阅案卷,以了解本案的全貌。

案情如下:1. 一开始,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2. 被告人在案发时并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

3. 在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4. 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情绪冲动,而非预谋。

二、无罪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只有在犯罪的各个要素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在本案中,我要明确表示被告人并无故意犯罪之意,并且并未造成实际的伤害。

1. 欲罪未遂: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未实际导致对他人身体或财产的伤害。

2. 情绪冲动: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极度的情绪反应之下,导致了他的行为。

我们不能将其行为视为有意犯罪。

3. 证人证言:本案的证人证言并不完全可靠,因为证人们受到了情绪因素以及记忆误差的影响,他们对事件的描述并无一致性。

三、社会责任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要强调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性,并且强调其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1. 唐人街的情景: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会增添了许多正能量。

2. 社会支持与改造: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的社会支持和改造,以避免再次犯罪。

四、合理判决最后,我要求法庭在考虑我所提供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决,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

1. 性质不严重: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判决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定性。

2. 社区服务: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造,可以考虑判处社区服务、缓刑等刑罚。

感谢法庭的审理与关注,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判决。

我将始终坚守法律职业道德,为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努力。

辩护律师:XXX。

答辩状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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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1. 引言尊敬的评委、老师们:大家好!我是XXX,在此向各位展示我的答辩状。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和评委们,在过去的几个月里给予我宝贵的指导和建议。

在这篇答辩状中,我将回顾并总结我的研究工作,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并回答相关问题。

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XXX。

针对这一目标,我首先进行了对相关文献的综述,并明确了研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现代社会,XXX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挑战,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我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找到一些解决方案,为实际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3. 研究方法针对研究目的,我选择了XXX方法作为研究的工具。

此方法具有以下优点:XXX。

通过该方法,我采集了大量的数据,并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建模。

我在研究中还分析了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可信度。

4. 研究结果在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基础上,我得出了以下主要的研究结果:•结果1:XXX。

•结果2:XXX。

•结果3:XXX。

通过对这些结果的分析和解释,我发现XXX。

5. 结论根据我对研究结果的分析和总结,我得出了以下结论:1.结论1:XXX。

2.结论2:XXX。

3.结论3:XXX。

这些结论对于解决XXX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6. 答辩问题在答辩过程中,我希望能够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问题1:XXX?2.问题2:XXX?3.问题3:XXX?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真思考和准备,我相信我能够给出满意的回答。

7. 展望虽然本次研究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结果,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未来,我希望能够进一步改进研究方法和扩大样本规模,以提升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我也期待将来有机会将研究推广到更广泛的领域,并与其他研究者开展合作,共同探索改善社会问题的途径。

8. 结语在此,我再次感谢导师、评委和老师们的悉心指导和支持。

通过本次答辩状的准备,我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更加自信地面对评委们的提问。

答辩状(精华版)

答辩状(精华版)

答辩状(精华版)答辩状答辩人:XXX住所:深圳市罗湖区xxx路xxxx楼xxxx室,营业执照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曾用名:XXX),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40岁,住深圳市罗湖区xxxx室。

工作单位及职务:该公司员工,任公司综合部经理。

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男,XXX,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号xxxx楼xx手机:xxxxxxxxxxx被答辩人:XXX住所:广州市xx区xxx路xxx号xxxx房,营业执照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总经理。

现就原告XXX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原告主张的回收货品金额人民币.95元,数额已经双方确认,依照合同第三章第六条的约定,我方同意退还。

第1页,共5页二、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标签问题而退货的货品金额群众币.34元,因无任何资料表明我方饰品部及财政部确认过该笔货物及费用,原告主张无事实根据,我方不予承认。

恳求群众法院采纳原告此部分的诉讼恳求。

三、关于我方就原告负我方群众币元债权的抗辩、抵消问题。

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商定原告需向我方支付群众币1000元/店/月的管理费用,原告广州、西安两家店按合同期2年计,应向我方支付管理费用共计群众币元,但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此表述存有歧义,且该费用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均未作明确商定。

首先,合同第九章第十条(内容:乙方签署合作经销协议时,需向甲方缴纳1000元/店/月的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甲方巡店。

)的表述存有一定的歧义,并不符合合同订立时的原意,容易误解为收取巡店费用,对管理费用范围的表述明显过于狭义,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其准确理解可以从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来加以确定,印证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是一笔综合的管理费用,而非巡店费。

其中,合同第九章第一条:“乙方应当在签署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装修设计图和要求,完成其专卖厅、柜布置和装修,并通知甲方派员审核。

答辩状【优秀4篇】

答辩状【优秀4篇】

答辩状【优秀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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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精简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精简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 引言本答辩状是以被告身份就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陈述。

本案涉及的争议主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合同解除等问题。

以下是本答辩状的主要内容:2. 案件背景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在交付房屋前,原告却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被告在此不同意原告的解除请求,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3. 答辩意见3.1 合同约定的明确被告坚决主张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的执行。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应付款项以及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按时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履行了相关交付房屋的义务。

3.2 原告单方解除的违约行为原告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在未履行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擅自解除合同都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未经通知就单方面解除合同,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

被告对原告的解除行为不予认可。

3.3 原告单方解除的无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在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原告的解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应被判定为无效。

3.4 购房款已支付,应保全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款应被视为被告的财产。

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能剥夺被告的合法权益,购房款不应被返还。

要求法庭保全被告的权益,保证购房款的安全。

4. 结论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请求法庭作出如下判决:1. 判定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 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予返还购房款;3. 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协助解决本次争议。

被告相信,在法庭的公正审判下,将会得到合理的解决,保护被告的权益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答辩状模板

答辩状模板

答辩状模板尊敬的评委、老师:您好!我是XXX,我在此向您提交我的答辩状,以回应您在我的论文中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首先,我要感谢您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评价,您的指导对我来说非常宝贵。

一、问题一的回应在您的评价中,您提到了论文中的问题一。

我认真阅读了您的评语,并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我发现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我没有充分展开,没有提供足够的论据来支持我的观点。

我对此深感抱歉,并在此向您道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已经重新阅读了相关的文献,并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

我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和观点,可以更好地支持我的论点。

我已经对论文进行了修改,并在相应的部分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我相信这样可以更好地回答问题一,并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论据。

二、问题二的回应在您的评价中,您提到了论文中的问题二。

您认为我的论述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谨。

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对我的表达不够清晰表示道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重新审视了我的论文,并对其中的论述进行了重新组织和调整。

我重新整理了论文的结构,使得论点更加清晰明了,逻辑更加严密。

我还对论文中的关键概念进行了解释和阐述,以确保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我的观点。

三、问题三的回应在您的评价中,您提到了论文中的问题三。

您认为我的论文在某些地方存在错误和不准确的表述。

我对此深感抱歉,并对我的疏忽表示道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仔细检查了我的论文,并对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的表述进行了修正。

我重新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以确保我的论文中的论述准确无误。

总结在您的评价中,您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和质疑。

我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我的不足表示歉意。

在您的指导下,我已经对我的论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回应您的问题和质疑。

再次感谢您的指导和评价,我会认真对待您的建议,并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改进。

我相信通过您的指导,我的论文会更加完善和优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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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深圳市xx 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x路东x 工业区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住深圳市龙华新区xxxx 小区,任公司法务专员,手机:xxxxxxxxxxx
被答辩人:葛xx,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x路xxx号xxx室,邮编:xxxxxx,手机:xxxxxxxxxxx
因原告诉我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陈述的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依据如下:
第一,我方涉案xx牌蚕豆产品(200g装)(生产期期:2012年7月19日)经合法取得相关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并经检验合格出厂,且在保质期内(保质期10个月),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规定,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

有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WT111024164号)【证据1】、我方关于涉案产品当批次的出厂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0120719001)【证据2】为证,另外,2011年6月20日正式实施的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第95页表A.2《可在给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证据3】表明,我方涉案产品添加的增味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属于国家允许添加的合法食品添加剂,并非国家禁止添加的增味剂。

以上事实及标准规定均可说明我方该批次的xx牌蚕豆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且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客观上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

2004年的国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004-7718)第三页5.1.2.2.1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国标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自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新国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011-7718)公布以后,要求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我方按照新国标规定印刷了新的包装,对之前已按照老国标(GB7718-2004)印刷还未使用完的剩余包装袋,从既节约成本又符合新国标的角度出发,统一在此部分包装袋上加贴了印有符合新国标规定的配料标识标签。

至于原告提交的包装袋缺少加贴的不干胶标签的情形,有可能是产品在搬运、分拣、顾客挑选时掉落。

目前在一些超市中可能仍有在售的部分贴有不干胶标签的旧
包装蚕豆产品,相信这在我方的合作卖场均可以得到证实,提请人民法院据实调查,我方并无愚弄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第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我方认为,从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出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作为整体来理解,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第二款的适用应以第一款为前提,而不能割裂理解。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另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证据4】中在第一部分“草案的总体思路”中提到:“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五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从以上立法精神、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十倍罚则需满足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前提条件,且食品包装标签标示不规范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能随意拆解法律规定、断章取义,扩大相关法律概念内涵、外延。

否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立法宗旨,如被人大量随意滥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我方主观上没有愚弄、隐瞒消费者的故意;且涉案产品无产品质量问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客观上不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任何损害。

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遭受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且该损害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仅以单个产品包装增味剂标注不规范为由要求退货及十倍赔偿,系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误读,同时也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范畴,人为扩大了“食品安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主张显然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此两项诉讼请求。

二、针对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原告主张赔偿其律师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的损失,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购买、食用我方涉案产品所致,因此,无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我方也就无赔偿其任何费用损失的法律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证据复印件5份共10页;
2、答辩状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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