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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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一、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课程标准,体现培养目标,确保试题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二、命题工作质量标准为:考试标准的准确性;试题素材的公平性。

三、命题基本要求: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2、命题必须以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试题,若教材中有陈旧过时的内容,应予提出并在命题中回避。

3、在突出重点章节的前提下,每套试题应覆盖到教材的各个章节。

编制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

4、制定命题细目表,分配命题任务。

命题细目表相当于试卷蓝图,规定了一份试卷的考核内容、认知层次、难度、题型、题量等多项参数。

根据所需命制试题套数,设计相应的平等命题细目表。

同一门课程课程各种题型的分值比例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5、推荐题型有:选择题(单选、多选)、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分析、计算、创作、材料(案例)等。

不同的课程内容,不同的考核目的,对题型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所以试题类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课程特点,自行设计;题量应按每套试题小题数50个左右来安排;理工类及特殊课程可适当减少。

6、选择题:“单项选择题”要求有四个备选项(备选项的代码用A.B.C.D等大写字母表示),只有一个备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项选择题”要求有五个备选项(备选项的代码用A.B.C.D.E等大写字母表示),必须有二至五个备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各科均可采用,单选、多选题总数可达到20—30个,理工类及特殊课程可适当适当减少。

备选项原则上不要使用“以上都不对、以上都对、从未、可能、惟一、只有”等含有绝对肯定、绝对否定或模棱两可的词汇。

7、填空题:空格不宜太零散,每个小题的空格个数应该统一,每道题一般不超过2个。

8、简答题编制原则:一般用直接疑问句或陈述句提出,叙述简练,题意明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一、考试、考查命题(一)命题教师命题教师一般应为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命题时,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具备资格的教师承担;在考试考查实施前,参与命题的教师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传递试题、试卷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课命题基本要求1.命题教师应依据教学计划要求,于考试考查10天前将考试试卷(含题量与难度相当的A、B卷、完整答案及评分标准)采用保密方式报教学组织机构考务员。

2.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或教材为依据,试题的覆盖面要广,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期末考试平均分一般应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

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o应当考虑成人学生的实际和培养目标的应用性、技术性要求,不出怪题,难题或偏题。

克服命题的随意性,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3.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

题型一般可用:单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1分,可选项为4选1);双选题或多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2分,可选项一般为5项);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每小题分值一般2分);作图题、概念题(名词解释每小题分值一般3-4分);简答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6-8分);论述题(每题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计算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5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

4.各门课程的试卷要求各大题应排列序号,各小题也应用阿拉伯数字统一排列序号。

试卷要求采用学院统一模版,用计算机打印,试卷标题用小三号宋体,试题用小四号宋体。

试题按次序排列在整张纸上,题目之间不留答题位置。

每大题应注明分数,其格式为“每小题X分,共计X分”,题型为选择题的在题干上要标明:单选、双选或多选。

如试题纸张超过1页,每张纸均应标明页码,其格式为“第X页,共X页”。

5.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理论分析或设计操作性强的科目,也可采用开卷或实操形式考核,但须在课堂教学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论证,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考务工作的重要性考务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考试的组织、监督、评卷和成绩的发布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希望通过本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了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首先,在考试前,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考务工作组进行考务准备,明确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等重要信息。

其次,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务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考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考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该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察组,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察和抽查,确保监考人员的执行力和纪律性。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考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考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考务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于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例如,考试机构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考务工作的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健全考试成绩管理制度。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考生权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3 —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报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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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令第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0.26
【实施日期】199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相分离。

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
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

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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