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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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的管理和共享,促进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级政务机构,并包括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分享、利用等全过程。

三、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2、创新发展: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共享数据进行创新服务,提升政务效能,实现政府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平等互利: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数据应当平等互利,进一步强化数据交流和合作,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共建。

4、保护隐私:政务数据共享应当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隐私信息保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5、责任追究:对于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合法、规范。

四、管理制度1、数据分类管理:政务数据按照不同级别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数据分类管理制度,实现数据存储、传输和分享等多环节的管理。

2、权限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权限管理机制,明确权限边界,制定权限管理规则,确保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标准规范: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化规范,明确数据共享的流程、方式和要求,确保政务数据共享高效有序进行。

4、风险评估:对政务数据共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可靠。

5、监督检查: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进行数据共享的绩效评估,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

六、管理体制1、中央部门设立政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制定相关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2、各级政务机构设立政务数据管理岗位,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共享等工作,协助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开展数据共享事务。

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务数据管理机构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的难题。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设计方案目录前言...................................................................................... - 5 -一、建设意义......................................................................... - 6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三、总体要求....................................................................... - 10 -(一)指导思想 ............................................................. - 10 -(二)建设原则 ............................................................. - 10 -(三)建设目标 ............................................................. - 11 -四、平台定位....................................................................... - 15 -(一)与各级政府网站的关系 .................................... - 15 -(二)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关系............................ - 16 -(三)与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关系............................ - 17 -(四)与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关系........................ - 18 -(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关系 ........... - 18 -(六)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关系............................ - 18 -(七)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关系.................... - 19 -(八)与市(州)、部门政务服务系统的关系 ......... - 20 -(九)与重要社会信息系统的关系............................ - 21 -(十)与实体政务大厅的关系 .................................... - 21 -五、总体架构....................................................................... - 22 -六、建设内容....................................................................... - 25 -(一)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 25 -(二)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 28 -(三)全省政务服务办理平台 .................................... - 33 -(四)全省政务服务公共支撑平台............................ - 37 -(五)全省政务服务信息共享体系............................ - 40 -(六)安全保障体系..................................................... - 45 -(七)运维保障体系..................................................... - 48 -(八)制度和标准体系................................................. - 49 -附录:各子系统建设部署模式............................................. - 52 -前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四川省政务服务实际,依托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梳理总结各级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需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聚焦当前网上政务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地各部门、企业和群众的迫切需求,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力争早日实现“规范、高效、透明、可究”的政务服务目标。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建设与目录管理第三章资源对接第四章数据共享第五章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宣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合法有序共享,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江淮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皖数资〔202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指各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之间各类非涉密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加快建设“数字宣城”工作领导小组数字政府专项推进组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甘办函〔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川办函〔2018〕18号)要求,经州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2018年全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2018年,我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川办函〔2018〕18号)和州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要求,有序推进“自查、编目、清理、整合、接入、共享”等工作,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为原则,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人员整合、平台整合、通道整合、数据整合为抓手,加快推进州政务云、州信息系统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建设和政务外网升级改造,承接国家、省共享交换平台,形成国家、省、州三级共享交换体系,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全州非涉密应用系统“一网运行、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整体运维”和跨层级、跨地区、跨行业的业务协同管理服务,破解“放管服”难点和“信息孤岛”困境。

一、加强人员整合,开展自建政务信息系统清理(一)开展专项审计。

州审计局负责探索建立政务信息系统审计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全州政务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4月下旬起,开展州级政务信息系统专项清理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形成信息系统关停整合意见。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设计方案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设计方案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设计方案目录前言 ....................................... - 5 -一、建设意义 ................................. - 6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 7 -三、总体要求 ................................. - 9 -(一)指导思想............................. - 9 -(二)建设原则............................. - 9 -(三)建设目标............................ - 10 -四、平台定位 ................................ - 13 -(一)与各级政府网站的关系................ - 13 -(二)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关系............ - 14 -(三)与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关系............ - 14 -(四)与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关系.......... - 15 -(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关系.... - 15 -(六)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关系............ - 15 -(七)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关系........ - 16 -(八)与市(州)、部门政务服务系统的关系... - 16 -(九)与重要社会信息系统的关系............ - 17 -(十)与实体政务大厅的关系................ - 18 -五、总体架构 ................................ - 18 -六、建设内容 ................................ - 20 -(一)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 20 -(二)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 23 -(三)全省政务服务办理平台................ - 28 -(四)全省政务服务公共支撑平台............ - 31 -(五)全省政务服务信息共享体系............ - 33 -(六)安全保障体系........................ - 37 -(七)运维保障体系........................ - 40 -(八)制度和标准体系...................... - 40 -附录:各子系统建设部署模式 ................... - 43 -前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四川省政务服务实际,依托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梳理总结各级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需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聚焦当前网上政务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地各部门、企业和群众的迫切需求,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力争早日实现“规范、高效、透明、可究”的政务服务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组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将原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政务服务平台职责与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责整合,划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

(二)为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管理服务,承担省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三)按规定制定省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

组织开展进入省级平台的并联审批协调服务工作,对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务服务派驻窗口及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机构及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实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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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四川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四川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 1 —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四川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双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是统筹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工作。

各市(州)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本地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数据权限为由拒绝共享或公开。

第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 2 —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

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

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

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强化监督,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政务信息资— 3 —源目录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

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各市(州)、县(市、区)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目录。

第八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

第九条各市(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所辖县(市、区)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

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4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

共享平台分为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省级共享平台(外网)。

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直接使用省级共享平台或自行建立市(州)级共享平台,并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

县级使用市(州)级共享平台,不建设县级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

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

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政务云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

凡新建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 5 —节点,形成省市分级交换、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

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获取数据。

数据交换总线由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数据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第十六条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指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

主题信息资源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同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指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

— 6 —第十七条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

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九条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应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分散和省级集中、与国家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一条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

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同步更新。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 7 —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三条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

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数据不落地”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

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上编目,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上编目。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 8 —第二十五条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承— 9 —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要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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