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自然资告字8号挂牌出让公告(2020)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皖自然资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我省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式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二、转让条件(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部决定部署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制作和下发卫片执法图斑。
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按照卫片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制作卫片执法图斑,作为违法线索按季度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下发地方。
遥感影像资料和图斑矢量数据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提供。
对受气候影响较大的北方部分地区,第四季度卫片执法图斑提取时间截止至10月底。
(二)核实卫片执法图斑,查处、整改违法行为。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卫片执法图斑,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
对发现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积极推动整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进行移交,并做好记录。
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地,黄河、长江沿线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稀土等重要矿种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
(三)严肃约谈问责。
对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严重地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地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地块挂牌出让文件【模板】

XX县YS2020—4号地块挂牌出让文件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录一、挂牌出让公告二、挂牌出让须知三、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四、宗地勘测定界图五、竞买申请书六、授权委托书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八、购地资金承诺书九、资信证明(样本)十、地块接收承诺函十一、竞买资格确认书十二、成交确认书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以正式文本为准)安徽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颍自然资源和规划(挂)字〔2020〕01号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6(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仅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①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
②在安徽省境内不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失信及其他失信行为,如查实存在失信行为,出让人有权无条件没收保证金,并取消竞得资格。
(2)编号YS2020-1号宗地准入产业类别为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PC预制构件、钢结构智能制造业及专用设备制造业(起重机制造);编号YS2020-2号宗地准入产业类别为电池、电子设备制造业(太阳能电池片及光伏组件制造);编号YS2020-3号宗地准入产业类别为纸制品制造业。
(3)竞得人在出让成交后须当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竞得人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竞得人注册所在地位于XX县境外的,须自成交之日起40日(日历日)内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由其与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竞得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宗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权利、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5ef97b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d3.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 兴战略实施,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 题,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 资办发〔2019〕35号)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在县、 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 化村庄布局。
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 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 制。
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 融合类的村庄可纳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 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避免脱离实际追求 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 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第三次国土调査(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 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
按照《国土空间调査、 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 〔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査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 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三、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
在落实 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 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 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辨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 控边界。
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 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四、 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将上位规划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 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五、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 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 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 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 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 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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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自然资告字8号挂牌出让公告(2020)
经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两(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2、竞买保证金交入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下列帐户(不计息)
开户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营业部
帐户(略)
十、移交宗地
(1)成交后,出让人按现状交地。
(2)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树木以及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灯基础设施均以现状为准。
(3)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树木、沟渠、堆土等,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地块周边居民通行及相邻关系由竞得人自行妥善解决。
(4)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
(5)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十一、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竞得人如未履行本出让公告及须知相关条款,出让人对竞得人的失信行为将作出相应惩戒。
十二、详细情况及具体要求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部)
电话(略)(江科长)
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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