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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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进一步证实犯罪,弘扬法治,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王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证明被告人王东是否构成抢劫罪,需满足驾驶非机动车、行为性质是抢夺行为以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本案中,根据王东第一次讯问笔录以及艾格格询问笔录,被告人王东在2016年6月18日21时许,骑自行车回家,路上行人稀少,便尾随一20多岁女性,意图抢包,被害人艾格格察觉到身后有人,便加快脚步,将包紧紧抱在胸前,王东使劲拽艾格格的包,艾格格往回拽未果,包被王东强行夺走,其中包括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iphone牌7plus 型手机一部(经鉴定4080元)以及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而后,艾格格向涉案手机发送短信要求赎包,并以汇款的方式向王东提供的账户(工商银行:4518847239003231)汇款1000元,被告人收到款项后将包内现金据为己有,涉案手机送给他人,其余物品予以丢弃。

因此,王东骑自行车夺取艾格格挎包,因艾格格不放手,王东强行夺取挎包的行为,均满足上述条件,因而王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王东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法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证明被告人王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一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二所代购毒品仅用于吸食,三毒品数量达到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本案中,首先,2016年4月初,王东要去重庆找在重庆打工的表弟玩,张小强听说后,便让王东帮他带点“货”回来,王东知道带“货”就是带毒品的意思。张小强给王东2万元,其中1.8万元用于买60克的货,剩下的钱给王东当去重庆的路费,王东本来也要去重庆玩,只是顺便替张小强买毒品。由此可知,王东替张为小强代买毒品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

其次,根据王东第二次讯问笔录和张小强询问笔录,2016年4月4日,王东带着毒品坐火车从重庆返回了北津,张小强开车到或车站接王东,在车上,王东将6包毒品给了张小强,2016年5月25日,张小强邀请五六个朋友一起给他过圣体,去大富豪歌厅定了包厢唱歌,张小强拿出毒品和几个朋友、坐台小姐一起吸食,可知,王东为张小强代购的毒品仅用于吸食,未进行其他流转。

最后,2016年4月1日,王东乘坐飞机到重庆,在机场附近一个宾馆开了房间,联系了张小强事先交代的卖货人“三宝”,三宝来到王东房间,从背包里拿出一把电子秤和6包白色晶体状的东西,当着王东的面称了一下,总共60克,并且王东在来重庆之前就已经知道所带的“货”为毒品。根据北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白色晶体状粉均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重量远超10克,因而满足上述规定的数量要件。

综上,被告王东为张小强代购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被告人李刚伙同王东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第一,李刚系主犯,构成贪污罪需满足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首先,2008年1月5日,被告人李刚经北津市计划委员会任命任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石油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故,李刚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李刚利用职务上负责处理业务决策、大宗资金往来等公司重用事项的便利,伙同王东签订虚假合同,具体表现为2010月3月至4月间,经王东介绍,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以266万的价格将该公司的两个加油站售予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经李刚策划,王东与李刚串通,由王东冒充经理王显,在公司其他员工的见证下,与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再次签订加油站转让价格为215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合同,共同贪污公共财产51万元人民币。

第二,王东系从犯,与国家工作人员李刚勾结,骗取公共财产。经王东介绍,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以266万的价格将其下属的两个加油站售予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王东促成了此次交易,并也知道该交易已完成,,且王明知合法渠道无法拿到中介费,因而答应李刚假冒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的经理签订虚假合同,主客观相统一,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的,也应知道所获得财产的行为是非法占有的行为。

讯问王东:

抢劫罪

1、请问你是以何种方式尾随艾格格?

2、请问你抢夺包裹时,被害人的包在什么位置,是否是抱在胸前?

第一次讯问的时候艾格格察觉到你尾随时,已经将包抱到胸前

3、请问你抢夺包裹时是否使用蛮力了,被害人是否马上放手了?

合议庭:根据王东的供述和艾格格的陈述,艾格格是将包紧紧抱在胸前,且未放手

的,驾驶非机动车用力夺取被害人不放手的财务,以抢劫罪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

4、请问你在2016年4月1日是否去过重庆?

5、张小强是否让你替他顺便从重庆购买毒品?

6、张小强给了你多少钱让你购买毒品,你是否向其索要过较大数额的劳务费?P12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7、张小强让你购买多少克毒品?你当时拿货的时候是否感觉到重量不够吗,事后张小

强是否因为数量问题找过你?

8、2016年4月4日回到北津市你将毒品给了张小强,是吗?

9、请问你是否知道张小强让你代买毒品的原因?

你是否认识张小强,是否知道张小强是吸毒人员?

根据你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你对于张小强买毒品用于吸食是知情的,请被告如实回

答问题?

贪污罪

10、在你介绍他们介绍李刚与中油江南公司的负责人认识之后,李刚与中油江南公

司签订买卖加油站合同的事情你是否知情?

11、其后,你冒充中油江南公司的经理前往加油站实地考察时,公司人员讨价还价

时说到260万元,你是否听到过这个数额?

12、你冒充中油江南公司的经理王显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多少?

13、李刚是否告诉过你要利用合同差价给你中介费?

14、那你是否知道是买卖加油站的销售款是国有财产?你认为北津市第一石油公

司是李刚的个人的公司吗?

15、李刚拿国有财产给你中介费,你认为是合法的吗?

合议庭:王东与李刚共同促成了两次合同的签订,且利用合同差价贪污公共财物构

成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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