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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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地产集团 地产法务 规范股权代持操作指引

标杆地产集团  地产法务   规范股权代持操作指引

规范股权代持操作指引编号:LA-3-02版号:A/0页码:第1 页共4 页规范股权代持操作指引编制王亮日期2017.9.28审核扶庆丰日期2017.9.28审核日期审批日期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审批人一、宗旨以集团五年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通过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战略引领、苦炼内功、冲刺规模、拥抱资本,为企业上市的战略目标做好准备,为“一体两翼”的发展模式打下基础,最终推动实现集团五年发展战略规划。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区域集团、区域公司及其下属所有的公司,包括公司设立、公司收并购、股权开放、跟投等各个环节。

三、定义3.1“股权代持”是指一主体(“主体A”)持有的一家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由另一主体(“主体B”)代为持有,即主体A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但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标的公司的股东均记载或登记于主体B的名下的状态。

3.2“明股”是指主体A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明确记载于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并登记于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而不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3.3“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持有项目土地不动产权和/或开发权的公司。

3.4“中间平台公司”是指由区域集团公司设立的(或通过收购等其他方式取得股权的)的公司。

该公司不直接持有项目土地不动产权和/或开发权,但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四、规范股权代持具体规定4.1规范股权代持的原则:(1)以集团五年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为优化股权治理结构、避免税务纠纷、规避前端融资潜在法律风险、并为企业上市做好准备,建议区域集团及区域公司在设立项目公司、中间平台公司及其他主体、收并购、股权开发、跟投及引入其他投资者时,除非有必要采用股权代持,均应采用明股方式;(2)在采用明股方式时,必须以不影响公司及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条件。

采用明股方式时,不应影响股权开放、前端融资及其他公司及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合法业务及工作。

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书

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书

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书xx这些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非常迅速,高度的利润空间吸引大量的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行业,从而带动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一规模:1.5亿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X<300万%;300万≤X<800万 6.7%;按年付息【资金用途】: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拟设立“长安宁·合肥弘阳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总规模为8亿元,采用优先次级的分层设计,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4亿元,由长安信托负责募集;同时,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次级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对安徽弘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亿元的债权信托给长安信托,并以此作为信托计划的次级信托单位。

【还款来源】:项目投资回报。

【风控措施】:1、安徽弘岚将其持有的合肥北城CF201609号地块为其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该地块成本为68,481.82万元;2、南京红太阳将其持有的安徽弘岚剩余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为安徽弘岚的债务偿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3、南京红太阳为安徽弘岚对我司负有的40,000万元债务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弘阳集团实际控制人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项目亮点】:1、项目所在区域具备较大升值潜力,且未在合肥市限购范围内,销售前景较好;2、次级债权担保方南京红太阳为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公司债务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

且其地产运作经验丰富,财务规范,管理有序,为项目提供较强的保;3、本项目的担保措施充分,包括南京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曾焕沙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用地抵押。

二1、信托类型:单一资金信托。

1委托人/受益人: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2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4投资顾问:X集团下属投资顾问公司。

2、规模:5亿元,全部由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理财产品认购。

3、期限:1.5年,可提前终止。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然而,在房地产信托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风险的控制不足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问题,信托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之间的信托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地产信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于2016年与XX 信托签订了《房地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将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信托合同约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XX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信托资金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计划面临违约风险。

XX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信托资金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信托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 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当支付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2. XX信托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有义务支付信托资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全流程指南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全流程指南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全流程指南第一章: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2)1.1 项目立项流程 (2)1.1.1 项目提议 (2)1.1.2 立项申请 (3)1.1.3 立项评审 (3)1.1.4 审批与批复 (3)1.2 可行性研究内容 (3)1.2.1 技术可行性分析 (3)1.2.2 经济可行性分析 (3)1.2.3 社会效益分析 (3)1.2.4 运行环境可行性分析 (3)1.2.5 其他方面可行性分析 (3)第二章:项目策划与设计 (4)2.1 项目定位与策划 (4)2.2 设计方案与审批 (4)第三章:土地获取与开发 (5)3.1 土地市场调研 (5)3.2 土地使用权获取 (5)3.3 土地开发与平整 (6)第四章:项目融资与投资管理 (6)4.1 融资渠道与策略 (6)4.2 投资预算与控制 (7)4.3 风险评估与管理 (7)第五章:项目施工与监理 (8)5.1 施工准备与招投标 (8)5.2 施工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 (8)5.3 工程监理与验收 (8)第六章:市场营销与推广 (9)6.1 市场调研与需求分析 (9)6.1.1 市场调研 (9)6.1.2 需求分析 (9)6.2 营销策略与推广 (9)6.2.1 产品策略 (9)6.2.2 价格策略 (10)6.2.3 推广策略 (10)6.3 销售渠道与客户服务 (10)6.3.1 销售渠道 (10)6.3.2 客户服务 (10)第七章:项目管理与组织结构 (10)7.1 项目管理体系构建 (10)7.2 组织结构与人员配置 (11)7.3 项目进度与成本控制 (11)第八章: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 (12)8.1 房地产开发相关政策法规 (12)8.1.1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 (12)8.1.2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12)8.1.3 政策法规的影响 (12)8.2 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12)8.2.1 法律风险识别 (12)8.2.2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3)8.2.3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13)第九章: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13)9.1 环保政策与标准 (13)9.1.1 环保政策 (13)9.1.2 环保标准 (13)9.2 节能减排措施与技术 (14)9.2.1 节能减排措施 (14)9.2.2 节能减排技术 (14)9.3 环境监测与治理 (14)9.3.1 环境监测 (14)9.3.2 环境治理 (14)第十章:物业管理与服务 (15)10.1 物业服务与管理模式 (15)10.2 物业服务质量与客户满意度 (15)10.3 物业费用收缴与管理 (15)第十一章:项目验收与交付 (16)11.1 工程验收标准与流程 (16)11.2 交付手续与客户满意度 (16)11.3 质量保修与服务 (17)第十二章:项目总结与后评价 (17)12.1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17)12.2 经验教训总结与分享 (18)12.3 项目改进与优化建议 (18)第一章: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1.1 项目立项流程项目立项是项目启动阶段的关键环节,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1.1 项目提议项目提议是项目发起人根据市场需求、企业战略或个人创意,提出项目构想的过程。

地产真股权投资的投前研判、投后管理、退出路径全流程解析

地产真股权投资的投前研判、投后管理、退出路径全流程解析

地产真股权投资的投前研判、投后管理、退出路径全流程解析从来没做过地产开发的资管机构,正在颤颤巍巍踏入地产股权投资领域,有些已经交了学费,有些可能正在交学费中,但要把这项业务常态化,不可能一直交学费,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从投前研判、投后管理到退出管理,全方位打造自己能跟开发商匹敌的能力。

当然,无论如何,在整个地产股权投资过程中,资管机构与开发商之间的斗智斗勇都会一直存在。

为了双方都少些纠结,最好是都“丑话说在前”,尤其是对于可能会“扯皮”的点,都先讨论清楚,并在确定后写进协议,基本上就可以避免后面的很多纷争。

地产股权投资投前研判资管机构的地产股权投资,由于最终收益主要取决于项目质地,因此对项目的研判无疑是首要的。

整体来说,有五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个方面是对地产项目所在城市的研判,包括所在城市区域的整体研判和周边配套研判。

前者包括区域的GDP、人口、产业等基础情况,以及所在城市对该区域的发展规划、利好利空城市的因素等,例如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利好消息可能更多一些。

后者涵盖的内容则更具体,包括交通(地铁、公交、高速高架、主干道等)、商业、医疗、教育、休闲景观资源以及产业园配套及规划等。

此外,一切对居住舒适性、安全性造成实际或心理影响的不利因素均须关注,常见的诸如高压线、高架高铁噪音、化工厂、电厂、加油站、殡仪馆及墓地、垃圾焚烧站等,因为相比有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对项目价值的研判可能更关键。

第二个方面是对地产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的土地市场研判,包括三个重点。

一是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近三年的住宅用地供应情况及成交价格趋势;二是近一年的住宅用地参拍企业数量及竞拍溢价率情况,溢价率如果比较高则说明该区域比较健康;三是近一年的住宅用地流拍情况(若有),如果该区域流拍情况比较多,投资环境可能就不一定那么好。

同时,资管机构还要对地产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的住房市场进行研判,包括城市和区域两个维度。

城市维度要关注所在城市的月度供销比、成交价格趋势表以及狭义和广义去化周期,尤其是广义去化周期与所投项目未来上市面临的竞争形势关联度比较大,更需重点关注。

房地产法律融资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融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房地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逐渐探索出了一条法律融资的新路径。

本文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其法律融资案例,以期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多个城市成功开发了多个住宅和商业项目。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探索法律融资的新路径。

三、法律融资方案1. 信托融资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将企业持有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打包成信托产品,面向投资者发行。

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2. 租赁融资企业将部分房地产项目租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作为抵押,为企业提供贷款。

企业利用贷款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工后,再将租赁物回购。

3. 股权融资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4. 债权融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向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债券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四、案例分析1. 信托融资企业通过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成功筹集到资金,实现了项目的顺利开发。

然而,信托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2. 租赁融资企业通过租赁融资,成功筹集到资金,降低了融资成本。

但租赁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租赁物价值波动、租赁期限过长等。

3. 股权融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股权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企业控制权变化、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进入2014年,银行信贷紧缩导致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企对于资金面需求持续增加,这为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市场机会,同策咨询研究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发行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规模为1628.8亿元,和2013年同期的1634.5亿元的规模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今年以来,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市场低迷期对于房地产的投资趋于谨慎,尤其是在房企资金面仍然趋紧的情况下,尽管房企对信托资金的需求较大,对于信托业务来讲是一个比较好的增长机会,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房地产信托的潜在风险正在逐渐加大。

基于以上因素,同策咨询研究部针对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展开研究,近期完成了《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除了对68家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做综合分析之外,我们还特别针对这些信托公司展开在运营实力、房地产投资实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等三个方面单项研究。

首先,从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单项指标来讲,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反映的是信托公司在地产投资上投入的资源、专业化程度以及对地产行业的风格偏好。

为了研究68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同策咨询研究部将会通过一些指标比较客观的衡量每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比如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和地产信托在公司内部占比等指标。

具体而言,在《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中,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包含产品发行能力、收益能力和专业能力这三个一级指标。

其中,在产品发行能力上,同策咨询研究部选取资产2013年和近3年(2011-2013年)发行地产项目数和地产信托募集规模为二级指标,以避免不同年份数据波动对信托公司产生影响;在收益能力上,我们选取地产信托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作为二级指标,在专业能力上,我们选取2013年新发行地产信托占信托行业地产信托规模之比和2013年新发行信托占公司内部信托之比来衡量。

地产项目股权投资实操

地产项目股权投资实操

监管强制信托公司压缩融资信托规模之后,信托公司最近在忙啥?改结构啊!不管交易对手实力如何,不管项目资质如何,不管既往合作体验如何,只要还设计成融资类的,风控全杀!风控没奈何啊,公司没有(融资类信托)额度了。

这个事的影响,不仅仅是对信托公司,还有银行私行。

主要股份制银行的私行这两年代销业务大跃进,你当是干什么?除了标就是非标,非标主要是——地产前融。

现在产品荒啊!大家都在思考怎么办。

能怎么办?当然是往地产真股权投资干啊!过去大家也做股,但是明股实债,非得开发商给保个底,才会有安全感,而在真股权投资,收益是浮动的,需要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带来确定性。

瞎干其它创新,真不如好好干地产,毕竟资产是实的,风控有抓手。

做股和做债,就是一层窗户纸,也并没有那么高不可攀。

地产项目股权投资与PE投资不同站在国内资管机构的视角,地产股权投资的核心内涵是不完全依托于地产项目交易对手的托底信用,而是基于所投地产项目本身的盈利水平,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共同承担项目投资风险分享项目投资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很多人一听到股权投资就头大,觉得股权啊,风险好大。

其实,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和PE投资,是两回事。

VC&PE投资,你要看赛道,懂产业,看公司,看创始人,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决断力,投入的产业研究资源,以及所需要的容错率,都不是这些持牌金融机构所具备的。

你投10单,赚7单,多好的结果啊,对不起,以后审计你的就是那赔了的3单。

但是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特别是住宅开发项目,价值的创造过程,时间节点,都是非常清晰的。

唯一的市场风险,来自于房价。

房地产开发,说复杂也复杂,千头万绪,事无巨细。

说简单也简单,不就是土地、钢筋、水泥、砖头、瓦块变成建筑,建筑成房子,卖掉,over。

说得难听点,你连房地产都弄不懂,那你不要研究任何产业了,任何产业都比这个复杂。

这话有点极端,话糙理不糙,是想说,房地产开发(特别是住宅开发)是一种确定性极高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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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三篇篇一: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的分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加强房地产项目运营监控,有效保障信托资金按时安全退出,认真贯彻以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业务部门配合为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是公司开展的将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业务,主要指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信托业务。

第三条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的监管通过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两种方式实现。

第四条现场监管为项目风险控制工作的基础,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对项目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随时把握项目进展情况。

后续管理是实现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重心,对项目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项目的整体风险、做出预警并跟进项目风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公司以股东名义向项目公司委派现场监管人员,并根据项目公司管理情况任命现场监管人员为项目公司财务负责人。

现场监管人员的委派与更换实行轮换制度,同一现场监管人员担任同一项目现场监管职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条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的期限为我司与融资方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同等交易文件)之日起至融资方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

第七条项目公司是指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资金投向的公司。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开展本章所述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管理第九条公司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培训、轮换。

管理人员按照《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等文本约定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信托经理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依据公司项目存续期信托经理考核制度的规定对信托经理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不能有效推进项目进展导致到期不能即时清算的,依据公司业绩考核办法,扣发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现场监管人员违反岗位职责,依据我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项目管理操作细则第一章监管前期准备第一条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信托经理主导进行,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二条信托经理发起房地产股权投资项目审批时,按照公司公布适用的监管协议及合作协议范本,编写相关协议。

(在公司颁布监管协议及合作协议范本前,信托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编写相关协议文本)。

第三条派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时,我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人员担任。

上述董事、监事接受任命后,应认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信托经理参与拟定项目公司章程时,原则上应确认该章程赋予我方董事在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中享有一票否决权。

项目公司聘用、解聘负责审计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须经我方董事同意。

第五条信托经理参与拟定项目公司章程时,必须将项目投资预算调整和工期进度计划调整纳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范围。

第六条需派出现场监管人员时,信托经理应当于信托计划成立两周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监管需求,并就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初步沟通。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项目监管需求后,应向业务部门提供监管咨询,并在信托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前确定现场监管人员。

第八条信托资金划款前,信托经理必须督促项目公司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信托结构设计有次级份额的,信托经理应确认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人已按约定足额认缴信托计划次级份额。

第九条信托资金划款前,信托经理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及信托计划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①项目尽职调查报告;②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承诺函等法律文本;③项目公司新章程;④项目公司或交易对手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⑤项目投资预算(含成本明细)和项目工期进度计划;项目投资预算和工期进度计划应当符合项目公司做出的成本承诺和工期计划承诺;⑥已签订合同台帐及重大合同;⑦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名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项目公司往来明细;⑧财务凭证、账簿、档案等项目管理部门所需资料;⑨风管会决议;⑩中介机构相关报告。

若信托经理提供资料不全,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不同意信托资金的划款。

第十条监管工作启动前,信托经理应组织召开项目公司管理层工作协调会,就监管方案与交易对手和项目公司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信托经理应督促项目公司为实施现场监管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办公区域、日常办公用品、办公桌椅、办公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及扫描设备及互联网络。

第二章监管现场交接第一条信托经理应协调组织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召开监管交接会议。

信托经理填写基础信息表并提供所需资料,协助现场监管人员交接。

第二条监管现场交接时,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向项目公司负责人出示监管人员委派函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条监管现场交接时,项目公司提交物品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公司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包括销售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如有),由现场监管人员和项目公司共同管理。

对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物品,应填制监管物品共管确认单。

(2)项目公司证照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开户密码纸、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等。

(3)所有银行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单、电汇凭证等,同时对空白票据编号进行核对,查询已领取但未使用的银行票据记录,检查是否存在遗漏的票据。

(4)盖有项目公司基本户开户行章或当地人民银行章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银行账户其他信息,应包括开户行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同时项目公司应在交接完成后两日内,向现场监管人员提供各账户的最新银行对账单。

(5)网上银行U盾最高一级复核和主管U盾(如果有),包括网上银行使用说明,人员分工,支付权限等。

(6)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7)项目公司各项内部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名单、审批权限以及签字样本;各项内部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各印鉴的用印审批流程,合同审批流程,项目概算、预算、组织计划和工程节点计划审批流程,资金使用和销售计划等审批流程。

(8)项目公司工作联系人名单和员工通讯录。

合作协议或监管协议对监管印鉴和监管范围有特殊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四条在项目交接时,应当对日常管理用现金进行盘点,并填制现金盘点表,并由项目公司出纳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后,日常管理用现金可以仍由项目公司管理,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定日常现金留存限额。

第五条项目公司提供的保险柜要求是全新保险柜,且由现场监管人员与项目公司人员一起拆箱。

若为非全新保险柜的,应要求项目公司提供该保险柜装箱单,以保证钥匙、备用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完整。

现场监管人员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及其他相当于密码功能的物品。

保险柜钥匙和密码或其他相当于密码功能的物品的管理严禁交叉。

交接应填制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

第六条信托经理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督促项目公司提交监管物品和保险柜,监督项目公司与现场监管人员完成交接工作,并作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监管交接工作当天,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交接的主要内容、沟通结果和交接未完成事项的时间安排表。

交接工作完成三日内,现场监管人员应撰写监管工作交接报告,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信托经理、项目公司相关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及现场监管人员共同完成现场监管交接工作,同时填写交接清单,并由四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现场监管交接工作当日未尽事宜,信托经理应要求项目公司明确交接工作时间表,并协助现场监管人员尽快落实交接工作。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的同时根据需要展开交接前审计工作,项目公司应给予配合,提供的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账簿、档案、重要合同以及其他交接前审计团队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信托经理协助交接审计团队完成交接前审计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并对该事项进行后续跟踪。

第十二条现场监管人员有权列席项目公司的工程进度会议、定期工作例会、销售计划制定会议、招标会议等所有相关会议。

项目公司应当指派专人通知现场监管人员,并提供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必要的会议资料。

第三章运营监控第一节总述第一条监管交接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管人员对项目公司运营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条项目运营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各类印鉴(包括相当于以上印鉴功能的网上银行U盾)、重要证照、银行账户、银行票据和现金、资金的支出和流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进度、销售回款、项目公司治理、当地与房地产相关的宏微观经济形势变化、政策变动及市场变化等。

第三条项目公司各类印鉴(包括相当于以上印鉴功能的网上银行U盾)、重要证照原件、银行票据、银行账户等由现场监管人员和项目公司指定人员共管。

现场监管人员对本指引未列示的物品认为应当共管的,应和项目公司协商共管。

第四条现场监管人员重点监控的项目内部事项至少包括以下几点:资金支出方面:防套用、挪用资金,防列支与项目公司无关的支出;销售方面:防止销售合同、发票已签章但销售款未汇入监管账户,并且现场监管人员需对监管账户余额进行重点监控;合同签订方面:防止签订与本项目实际工作无关的合同,防止签订会产生或有支出事项的合同;工程进度方面: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

对于以上事项,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有效实施,同时对其发生后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对我公司及投资人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现场监管人员印鉴管理授权,若有特殊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可随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变更授权。

第六条项目公司提出合作协议范围之外的资金申请,现场监管人员应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信托经理。

信托经理同意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其发起签报流程,公司审批通过后,转发项目管理部门执行落实。

信托经理须对该事项进行后续跟踪。

审批流程如下:信托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首席风控官→总裁。

第七条现场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所发生的差旅费、在项目公司当地的食宿费等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公司或交易对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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