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文件制作及传输操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文件制作及传输操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汇国函[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文件制作及传输操作的通知(汇国函[2001]32号2001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工作效率,同时满足统计数据的及时性要求,我司对各分局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文件的制作及传输操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从2001年8月1日开始,我司将对各分局数据文件的制作及传输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对各分局2001年度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考核成绩中,有关考核办法将另行发文通知。
分局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要求报送数据文件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说明分别传真至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处和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二处备案。
技术支持处联系电话68402028,传真电话68402029,国际收支二处联系电话68402319,传真电话68402316。
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分支局,并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辖内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全面及时地报送总局。
附件: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文件制作及传输操作要求一、文件制作:(一)基础数据及存档数据文件:1.每天分别制作1个基础文件及存档数据文件(无下级局的分局不用制作存档数据文件),业务量较大的分局可制作成多个文件。
2.每个文件大小以不超过1.5MB为宜(记录数大概是6000条左右)。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2164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3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7号)广东发展银行:你行《关于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请示》(广发银际[2006]5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有关代付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代付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2•【文号】汇综函[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汇综函[2008]4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协助解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函》(邮银函[2008]11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处理同意你行暂时维持现行做法,即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同时你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包括西联汇款),同时应当妥善留存客户涉外收付款逐笔信息,并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上线的相关准备工作,待外汇局新版系统上线后将你行成立以来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导入新版系统。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你行在安装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前,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加工、提供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见附件1、2)。
三、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你行分支机构因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提交相应材料。
对于前期因急需办理结售汇统计业务而在缺乏相应材料的情况下获得赋码的,应及时补办并提交相应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9•【文号】汇国复[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1号2002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你处《对涉外收入部分交易编码选择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出口收取的工缴费,其交易编码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
二、深圳某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汇入的外国专家在华技术指导期间住“专家村”的“水电费”,其交易编码为“因公旅游(1310)”。
三、深圳某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提供配餐服务,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石油某公司为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为海上钻井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主要是人员),其交易编码为“空运(1112)”。
四、深圳某公司提供的押钞服务,其交易编码为“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五、东莞某石油公司收到香港汇入的货柜车加油款,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0206)”;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其它(0209)”。
同样,为非居民提供的仓储服务,也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港口服务(1130)”;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其他(1960)”。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常见错误案例分析(修改稿)20100520

C.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 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是否具有逻 辑关系;
D.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B.核查方法:主要采取金宏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 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的方式。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简介 (三)间接申报核查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 (3)如何进行现场核查 ②准确性核查
A.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交易对方与国别、结算 方式、收付款币种和国家(地区)等申报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2.现场核查部分,保留了对核查方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分局 开展现场核查,没有辅助的软件,因此需要在制度中给予方法上 的指导和规定。
3.强化对申报主体的核查,不再强调只对对公单位的核查。 4.细化了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强调结合核查工作实例,归纳总
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要求反映大额核查和专项核查的问 题。
5.将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工作内容纳入核查制 度,废止原大额交易核查制度。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简介 (二)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目标
1.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目标: ➢ (1)基本目标: 通过对间接申报数据核查,保证和提高间接申报数据质量。 ➢ (2)最终目标: 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准确的数据源; 为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供依据。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工作 及常见问题解析
外汇局 收支司 2010年5月
主要内容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简介 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及常见错误案例分析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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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续)Fra bibliotek境内银行: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 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 信息等职责。
审核内容:
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二零一零年
1
主要内容
国际收支统计
1.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体系介绍
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 国际收支统计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操作规程修订
修订要点概述 具体条款内容及相关规定
2
1.1中国国际收支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
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发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汇综发[2008]1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汇综发[2009]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 ,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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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续)
申报单号码: 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 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 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 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 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 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基础信息必须通 过接口方式报送。 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 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 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申报信息可手 工录入系统,或者以接口方式导入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汇国复[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4号2004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对于近期部分分局提出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青岛市分局《海外代付业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汇调研与信息》第12期)(见附件1)的答复: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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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文号】汇国函〔2000〕28号
【颁布日期】2000-10-19 【实施日期】2000-10-19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函〔2000〕28号
国家外汇管理济南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用款单位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涉外收入申报单金额之间的平衡关系”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2月18日下发的(98)汇国函字045号文《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表格单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填报要求”(附件1.1.2)中第8条规定了涉外收入款之间的平衡关系:收入款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金融版)中规定的公式相同。
三、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
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
四、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内申报的问题。
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均不实行限额申报。
五、关于涉外收入对私申报的问题。
对于从境外汇入的私人汇款,均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