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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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二章招标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 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章招标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 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 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 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 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一章总则
▪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章招标
▪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 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作出认定。
第二章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 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内容涵盖了招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招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招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高效等。

公开是指招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信息透明,使各方能够了解并参预招标活动。

公平是指招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没有任何歧视性,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参预竞争。

公正是指招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诚信是指招标活动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招标规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高效是指招标活动应当高效率地进行,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招标效率。

二、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预竞争。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特定条件,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预竞争。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确定最终的招标结果。

询价是指招标人向多家潜在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做出了详细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要求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开透明。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以便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完整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完整版

•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 共十六条
•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 共二十条
•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 共三条
• 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 三是进一步统一规则和标准。《条例》用较大篇 幅明确了资格审查、评标、异议与投诉等招标投 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实行统一的评标 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分发挥了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条例》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按照“把该 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 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18条)、确定中标人 (第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 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编制标准招标 文件(第15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 标程序效率。
•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 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 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 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 作出相应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 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结束了我国招标采购业界长期缺乏法规这一层面的法律规范的历史,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供参考。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招标采购业界长期缺乏法规这一层面的法律规范的历史,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给招标采购行业带来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招标活动提出了一些新的规范要求。

条例还首次对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给予了肯定,将对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和交易中心运作招标项目带来很大影响。

条例实施带来的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人应当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这一规定表明:立法者认为,招标人无权享有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

在招标完成合同签约后,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给现行招标实践操作带来很大改变。

在招标实践中,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二、招标项目终止应当退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了这 两 方 面 的 特 点 。
招 标职 业 资格 制 度 的建 立
《 条例 》第 十二 条规定 ,招 标代理 机构应 当拥有一 定
数量 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向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 ,意味着招标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的逐 步完善与健全 ,在招投标领域建立起 了 自身完整理论体系的
异 议 制 度
《条 例 》 引 进 了异 议 及 处 理 制 度 ,对 《 标 投标 法 》所 规 定 的招标 招
国家发 改委 将会 同有 关部 门加 快 电子 程序 进 行 了完善 和细 化。涉 及异 议与
综合 评标 专家 库建设 的重 点是 解 招 标投 标公 共 服务 平 台的建 设 ,着 力 处 理规 定 的共有 五个 条款 ,其 中在第 决专 家 库资 源共 享 问题 ,这样 可 以保 解 决招 标信 息数 据 的流 动性 差 、公 开 二十二条招标文件 、 四十四条开标 、 第
招投 标 信用 制度 的建 立也 是条 例 的一 人 如数 退还 投标 保证 金 及利 息 ,否 则 要 求 ,当投标 人不 足 三个 时 ,国外贷 大制 度 创新 。今后 将 运用 信 息技 术 , 逐 步实 现行 业之 间 、地 区之间 信用 信
《 例 》第 四十 四条 重 申了 《 条 招
除上 述几 方面 的重要 制度 创新 之 标投 标法 》第 二 十八条 的规 定 :投标
的接触增加了难度,有利于 正评标工作 外,本 《 条例 》对 于招投标 实践过程 中 人少 于三 个时 不得 开标 ,招标 人应 当
的公平 公正 。

《 条例 》五 十七 条 、六 十六 条提 以来商 务部 的相 关规 定在 处理 投标人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正文内容: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何要颁布?《招标投标法》颁行于1999年8月30日,实施于2000年1月1日。

时隔12年之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2月20日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一般而言,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往往会在一部法律颁布不久之后即制定,以便该法律更有效的在现实中执行。

为什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隔了这么长时间才颁布?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后,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

此外,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出台了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地方性规定。

对于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国务院法制办在2009年9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时,认为其必要性在于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

2011年1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也做了说明,认为其必要性在于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立项到实施,历时整整六年。

其制定过程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2006年2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立项,召开起草思路座谈会;(2)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3)2008年3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座谈会;(4)2009年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5)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6)2011年12月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7)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是在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下进行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87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87页)

法条 《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 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 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 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不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务, 甚至徇私舞弊的情况,该条款为规 范评标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 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 明确规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招 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 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 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
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做出原则性 的规定;
《条例》较《招投标法》列举出
十一条属于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在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方面作 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法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 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 标人;
2 招标 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 (25条) 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作出细化规定。
3 投标 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 (11条) 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 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链接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一、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了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严格的招标制度不仅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有效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就是要确立标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公正竞争等,以促进市场的健康、透明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招标招标是一种特定的商业合同模式,它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人根据一定的招标文件要求向其报价,最终由招标人决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招标制度既能确保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做出充分的论证。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经济效益、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2. 招标人应当制定完整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招标范围、招标期限、合作标准、中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同时应根据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供透明公正的报价方式,争取到更多的报价方,提高中标的比例。

4. 招标两方应当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方的标准及报价等确定中标单位,中标方则应当按照承诺的标准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各项条件的顺利实施。

三、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1.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和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招标说明、标价表、中标通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招标公告:指招标人在招标时公开辟布的广告,用于邀请报价方参加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

3.报价: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报价的行为及其价值。

4.中标: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报价方中选取的最终签署合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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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

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

《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
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哪些规定?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有关法
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

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条例》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这与《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有利于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据了解,《条例》还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作了规定,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同时,《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

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规定。

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三是加强监督执法。

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四是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我们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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