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1)食品检验机构的食品检验活动施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含有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2)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并持续符合条件和要求。
(3)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独立地进行食品检验。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
(4)食品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司法检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体工作程序见《抽样控制程序》。
(5)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不得与相关方(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不得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进食品。
(1)技术负责人应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详见本手册 4.2 人员)。
(2)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检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本中心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技术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的30%。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免费下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八)食品检验机构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验项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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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系统实验室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分工、职责
(一)评审组长
1、领取申请资料,并在10天内提交审查结果和评审建议。
2、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所需表格、文件。
3、主持评审首/末次会议、座谈会、授权签字人考核、预备会议、内部沟通会议。
4、编制评审报告。
5、向被评审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评审要求和通报评审结果。
6、评审结束时,向被评审方递交《反馈表》。
7、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表现做出评价。
8、对整改结果跟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认证认可处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评审员
1、策划的实施方案,确认通过的技术能力范围,报告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2、评审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接口,以及作业指导书符合性及有效性;
3、参加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4、完成评审记录表格填写,包括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和《附表3: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以及评审工作用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等。
二、评审注意
1、文件审查要求和重点:
(1)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食品检验机构法律地位和责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①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履行职能条件的评审要点:
a.依法设立/注册的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
依法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b.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经其所在母体单位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c.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公益性机构或是盈利性机构,开展工作范围。
②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a.《质量手册》章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应情况(对照表),表述内容是否涵盖全部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c.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
d.管理体系描述清晰、质量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e.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具有自我改进机制。
f.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有二份保证公正性声明(母体单位出具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
③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a.需要建立程序文件描述的质量要素和质量活动,均恰当地形成了文件化程序;
b.程序文件能反映食品检验机构自身开展的检验活动特点和保证检验独立、公正和诚信要求,程序文件的控制过程是否与质量手册要求相一致,并具有可操作性。
c.各程序是否既保持独立性,又与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及质量活动之间有明确接口,各程序之间有关内容不互相矛盾。
④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内审计划、实施记录、结果总结报告;
b.内审活动覆盖全部质量要素、部门、岗位、过程;
c.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有分析、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
⑤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管理评审计划;
b.管理评审输入充分;
c.管理评审输出有结论。
(2)审查食品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描述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依据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和适宜,仪器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了量值溯源方式。
(3)审查食品检验机构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4)审查典型项目检验报告信息符合性情况。
2、资料审查结果的处理
(1)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改正。
(2)不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可作为整改项提出。
如:
典型检验报告信息不全;
内审和管评活动实施的记录不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缺少个别因素或缺少个别程序。
3、技术能力的确认:
评审员应当基于现场评审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考核实验室人员能力(包括样品抽取、接收、制备、处理、设备操作、方法应用、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统计、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和报告等)以及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保证能力,尽量减小现场评审的风险,所采用的评审方式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保证确认结果有效,评审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1)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试验方法经技术验证能够正确使用,并恰当表述实际能力;
②试验设施与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③检验过程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④测量值具有溯源性,符合计量要求;
⑤检验人员、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抽样工作;
⑥现场试验结果合格。
(2)对申请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
①申请的检验能力是否具备,应当以现有的实际条件为判定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判定依据;每一个检验项目/参数及其依据的标准和配备的仪器设备都应当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列出,逐
项确认。
当确认栏为N时,应当在“备注”栏简要说明理由。
②检验能力(产品、参数)应当有技术经历(包括演练工作的试验记录),没有技术经历的一律不予确认。
不能提供检验标准文本、无检验设备、设备配置不正确或不齐全、设施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均按不具备检验能力处理。
③以“产品”形式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否则只能按“参数”形式申请。
④对同一检验标准中有的可能包含多个检验方法,如果具备满足检验能力要求的只有其中部分方法时,则应当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注明能做的方法或不能做的方法,表述为“只做×××法”或“不做×××法”。
⑤申请的检验能力,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参数不作为食品检验能力;
⑥分包项目和使用临时借租设备完成的现场试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⑦对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项目/参数,原则上不对申请的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3)评审记录
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并将评审情况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和《附表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
现场试验项目的考核结果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3: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最后确认的检验能力填写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
4、座谈会应当就以下内容提问和讨论:
(1)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理解;
(2)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检验规定的了解;
(3)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义务、行为要求;
(4)对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的理解;
(5)评审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体会、运行过程的难点、疑点;
(6)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7)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与被评审食品检验机构澄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