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现存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Forum学术论坛 2017年7月187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现存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魏冬青摘 要:近年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不少政府决定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并出台了相应配套政策。
东莞市政府也出台了这类政策,但引荐人奖励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供政府参考:一是加大与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合作力度,提高招商质量;二是取消将个人作为引荐人,将个人(包括2人以上团队)引荐人奖励合并至项目奖励中;三是明确机构引荐人服务范围;四是优化奖励结构设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政府把奖励资金落到实效,真正提高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招商引资 配套政策 结构设置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a)-187-03近年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不少政府决定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并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
2010年10月2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称为“最牛政府奖金”的民告官案件。
原告韩杰起诉邢台市政府不兑现其承诺的1650万元招商引资奖金(2010年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韩杰索要千万元奖金,依据的是该县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
”韩杰引荐的客商一、二期已经投资16.5亿,按1%提取的话,项目引荐人的奖金额达1650万元。
而当地政府不给奖励的原因是:文件中规定“可”给予奖励,并不是“应当”之类的强制要求。
这笔奖金该不该给,在双方有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来公正裁决。
但值得思考的恐怕不在于要不要给予奖励,而是地方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该不该规范。
1 关于东莞市引荐人奖励政策1.1 东莞市引荐人奖励政策的定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提供真实的项目意向,协助政府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东莞市实现重大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东府〔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1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东府办〔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9〕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实施挂牌第四章逾期措施第五章成交后事项第六章地价款确定和分配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规范有序实施单一主体公开挂牌招商,建立公平透明的城市更新公开市场,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按本操作规范实施。
单一主体挂牌招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更新单元需引入市场主体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改造;(二)更新单元范围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混合,需引入市场主体实行整体改造。
更新单元内,政府主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及其他形式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一个更新单元原则上整体挂牌确定一个改造主体。
第三条挂牌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更新单元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四条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分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和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两个环节实施,采用“线上+线下”方式交易。
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采用实物收益固定、地价款网上竞价方式实施,报价最高者作为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的收购主体。
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环节采用网上公告、线下应答的方式实施,收购主体限期内完成100%不动产权益收购的,确认为成交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快速反应能力,搭建高层次、高规格的组织架构,建设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建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
一、“一站通”组织架构(一)领导小组。
对“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实施重大项目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协调小组”、“东莞市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等进行整合和架构重组,成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成员。
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的人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其中,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分管副市长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主任。
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东府办〔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三条“实施服务包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指导“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审核、提供在承诺倍增期限内实现倍增目标、符合申报条件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负责统筹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协助市倍增办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监管、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为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意见》、《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参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具体负责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主体: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Hale Waihona Puke 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