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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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东府办〔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17〕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园区统筹片区协调发展的意见》和全市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落实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以及片区各镇要理顺关系,明晰职责,规范运作,建立运转顺畅、高效联动的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并在运作中不断完善,以推进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

一、管理体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除承担原有职能外,增加负责松山湖片区1园6镇招商发展的统筹工作职能,为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委托下放给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有关招商事项的承办机构,其承接的片区招商引资和行政审批业务受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指导。

经发局直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管理的关系不变,探索片区内各镇(园区)招商承办机构的干部进行交叉挂任职机制。

二、经发局与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的关系经发局承办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委托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业务对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接受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监督;对市商务局、市经信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片区内跨镇(园区)的,经发局可代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协调。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应及时将上级的政策文件传达给经发局,并加强对经发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东府〔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1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快速反应能力,搭建高层次、高规格的组织架构,建设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建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

一、“一站通”组织架构(一)领导小组。

对“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实施重大项目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协调小组”、“东莞市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等进行整合和架构重组,成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成员。

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的人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其中,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分管副市长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主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2〕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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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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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8•【字号】东府[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5]6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镇区、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结合我市“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一)制定产业投资指引,优化产业布局。

为更有效地指导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升级要求的外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指导,结合我市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把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详细公布,重点引进电子信息产业、特色产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会展业、产业支援服务业以及医药、生化等新兴行业。

(二)鼓励引进大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要坚持以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为主和以国内外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主的引资原则,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注重引进高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高科技附加值的项目,鼓励外资向采购、营销和研发领域延伸,促进更高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的纵横延伸,推动我市外源型经济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东莞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范文

东莞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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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招商引资工作总结。

东莞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一直以来都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东莞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不断加大力度,不断优化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东莞市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招商引资推介会、发布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活动等方式,全方位地向外界宣传东莞市的优势产业、政策优惠等信息,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前来考察和洽谈合作。

其次,东莞市政府不断优化招商引资服务环境。

在政府部门间建立了协调机制,简化了审批手续,加快了项目的落地进程。

同时,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力度,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更加优质的服务。

再次,东莞市政府加大了对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了一大批的产业项目落户东莞,为东莞的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东莞市政府注重了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的评估和总结。

通过定期开展招商
引资工作成效的评估,总结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总的来说,东莞市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要看到仍然
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未来,东莞市政府将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加强产业的引进和培育,为东莞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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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后纳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新设立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或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或企业。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及其境外总部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及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开展高层联络活动。

1、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其境外总部。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总部。

3、各镇街(园区)认为确有必要纳入高层联络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工作职责(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制定全市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认定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企业(项目),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高层联络活动和外商回访活动。

3、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指导镇街(园区)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

4、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重大问题。

5、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牵头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的前期调查、考察、洽谈等;协助安排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外商回访活动,配合镇街(园区)开展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活动;牵头建立重点企业(项目)资料库。

3、负责收集汇总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最新政策法规尤其是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配合开展宣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和协调处理重点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办理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协调市、镇(园区)现场办公会议。

5、定期通报在谈项目、培育对象企业进展情况。

6、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等。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谈项目、意向项目接洽信息。

2、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点企业(项目)考察、洽谈以及开展高层联络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向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和帮扶措施信息,并指导企业及时用好用足政策。

3、按照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参与重点项目考察接待、洽谈、咨询、决策,以及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等。

4、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贴身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一)项目信息收集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要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客商考察、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种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主动进行接洽。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信息交流。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要根据项目类型、性质及需求及时通报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接洽。

各镇街(园区)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需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馈。

(二)项目申报与认定1、各镇街(园区)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洽到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或收到相关镇街(园区)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标准对项目及其适用优惠政策进行初步认定,并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定结果。

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意向投资项目即进入快速反应流程。

3、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推荐至相应镇街(园区)接洽。

(三)项目考察与洽谈1、前期准备阶段一是快速准备推介资料。

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翻译和编印专门的推介资料,内容包括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分析、项目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现状及规划、项目市场及供应链分析、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项目推荐用地状况、项目审批建设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推介资料内容如需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规划、环保、统计、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消防、供电、气象等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快速回复调查问卷。

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答复。

调查问卷内容如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问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答复项目考察组。

2、考察洽谈阶段一是快速制定考察洽谈方案。

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考察组要求,结合争取项目落户我市的实际需要,通知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供电等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与接待和洽谈。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考察洽谈,上述有关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时参加。

二是快速决策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范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推荐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及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项目签约与落地1、项目签约。

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

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

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

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制度(一)登门拜访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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