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卫生所、医务室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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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

诊所只能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

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室。

2、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药局)。

3、开展简单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㈡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M2;

2、观察区域不少于15M2。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M2;

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M2。

5、消毒室不少于4M2。

㈢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

三、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

血压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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