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征程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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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本企业上月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和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津政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5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0%;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8%。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5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津政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富裕程度处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现就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企业、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努力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工资、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在有效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督,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公平分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工资分配要确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同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8号发文时间:2011年1月25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1页(P59-59)【关键词】发文时间;农民养老保险;人社;年平均;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础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年1月25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文件解读之二内容摘录: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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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伤残九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伤残十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配偶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
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
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
防暑降温费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
中、夜班津贴
中班津贴: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5%
夜班津贴: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0%
【法规标题】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17号
【颁布时间】2008-02-22
【生效时间】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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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计发,十级伤残按5个月计发。
(五)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计发。建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2008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配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
天津市统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相关待遇简表
待遇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条 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
抚恤金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1名直系亲属: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2名直系亲属: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供养3名及3名以上直系亲属: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伤残六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伤残七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三)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
%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发。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按30个月计发,六级伤残按25个月计发,七级伤残按20个月计发,八级伤残按15个月计发,九级伤残按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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