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及方法

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及方法骗取贷款的行为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立为骗取贷款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危害贷款安全的刑事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骗取贷款罪被追诉的相关个人和单位猛增,但司法机关的迟迟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骗取贷款罪也仅有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立案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刑法》的骗取贷款罪条文和立案追诉标准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导致各地同类型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裁判不一,为此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标准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一、不能仅凭银行自己出具的“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的证明作为司法机关判定涉嫌或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依据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只要借款人骗取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银行出具“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的证明后,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一个要件就是要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所以贷款损失证明对能否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但是,近期司法机关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仅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银行出具贷款形成损失的证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民事救济手段用尽后(在案件经过仲裁裁决、民事审判、执行等程序后,仍未得到清偿的),才可以考虑以刑事手段介入,这样才能准确区分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和贷款欺诈民事行为的界限。
目前,让银行监管机构来出具损失的证明更不现实,也不可能,因为银行监管机构本身就没有此项权限和职能。
在穷尽民事手段后,银行的金融债权仍未得到清偿的数额达到涉嫌骗取贷款罪标准的,涉案银行如认为确有必要按犯罪处理的,则需要根据不良贷款五级分类的规定,认定为“损失”后,方可报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最后以银行按规定的程序认定为“损失”的结论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结论作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明。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骗取贷款罪是指在借贷活动中,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贷款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如下:1.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骗取贷款金额在10万以上但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骗取贷款金额不满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骗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特定情况,对未达到量刑标准但仍属于犯罪行为的骗取贷款罪,可以从轻处罚。
相反,如果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量刑情节从轻的情况:-主动退还全部贷款款项,并且还主动告知借贷方;-没有给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犯罪人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有积极的补偿行为,主动赔偿借贷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患病、患残疾、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
2.量刑情节从重的情况:-骗取贷款款项后故意逃匿,拒不归还或者逃匿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多次实施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连续进行骗取贷款的;-采取多种手段欺骗,形成多次欺诈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骗取贷款罪;-其他情节严重的。
总而言之,骗取贷款罪是一种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
法律对于这一罪行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规定了量刑情节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判决中,司法机关将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策,以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银行人员与借款人勾结骗取贷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银⾏⼈员与借款⼈勾结骗取贷款⾏为⼈构成何种犯罪⼀、银⾏⼈员与借款⼈勾结骗取贷款蒋某某做⽣意缺钱,便找到熟⼈信⽤社信贷主任陈某某和信贷员李某某,要求贷款20万经商。
因蒋某某本⼈不符合贷款条件,李某某让蒋某某去找他⼈的⾝份证、林权证等资料,⽤于贷款20万。
蒋某某找到其⽗名下林权证,⾝份证等资料,交给李某某。
李某某与蒋某某通过篡改林权⾯积,利⽤他⼈的⼭场拍照等⼿段,伪造了贷款⽤于造林的资料。
李某某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并提交主任陈某某审批后上报,蒋某某成功贷款20万,在⼴东省⽤于经商。
此贷款授信36个⽉,约定1年1还,每⽉⽀付利息。
在放贷第23个⽉时,信⽤社⼯作⼈员发现蒋某某未如期⽀付利息(之前⼀直如期缴纳),遂启动贷款审查,发现蒋某某已⽆还款能⼒。
案发时,蒋某某⽋银⾏本⾦20万元,利息3万余元。
⼆、⾏为⼈构成何种犯罪笔者认为,蒋某某的⾏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李某某及陈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重罪处罚。
理由如下:(⼀) 骗取贷款罪的性质《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融票证罪。
据此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情节犯,即必须具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的情况才能构成此罪,⽽“严重情节”表现在两个⽅⾯:⼀是给银⾏或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义解释的⾓度理解,“重⼤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是并列关系,是“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之⼀。
司法解释为减少裁量的任意性、控制⼊罪⾯,将刑法中的很多情节犯还原为数额犯或危险犯,此罪是也属此列。
此罪客体是⾦融安全及管理秩序,将造成“重⼤损失”还原为数额犯、将“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危险犯,对⼊罪、裁量等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如此案中,蒋某某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20万,最后⽆⼒还贷,致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根据2010年5⽉7⽇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表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的规定,该案以20万的数额达到⽴案标准,应当以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案。
刑法157条的规定

刑法157条的规定刑法第157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却未归还”的犯罪行为,该行为被定为诈骗罪。
该罪行包括有预谋地通过虚假的陈述、做法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给予贷款、票据承兑等财产,而故意不归还的行为。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条款规定了两个必要的构成要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未归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他人的贷款或者票据承兑。
骗取必须有预谋和欺诈性,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却通过虚假的陈述、做法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给予贷款或者票据承兑。
未归还是指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即骗取了贷款、票据承兑后,行为人有能力但无意愿归还。
其次,该条款所规定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诈骗行为。
诈骗是指通过欺骗、恐吓、胁迫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
而本条款中的行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而不归还,因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分析该条款的立意,我们可以看到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贷款人、票据持有人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贷款和票据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金融手段,一旦有人故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而不归还,就会损害金融机构和他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数额大小来决定的。
如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刑罚更重。
如果骗取数额较小,但情节较轻,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行为,刑罚相对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或他人负债累累,行为人需承担更严厉的刑罚。
最后,对于该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定罪时,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来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未归还的行为。
在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裁定。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
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的行为。
根据
中国法律,对于消费贷款骗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骗取贷款数额,一般来说,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是立案的一
个重要标准。
具体的数额标准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贷行为必须是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为手段,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这包括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
财产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来获得贷款。
3. 故意行为,骗贷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
信息,但仍然以此来获得贷款。
4. 损害后果,骗贷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例如银行
或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中国,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同时也会受到法
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便会立案侦查,对涉嫌消费贷款骗贷罪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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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和量刑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如果行为人满足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按照该罪名来进行具体的量刑,量刑是与犯罪情节有密切的关系的,骗取贷款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那么,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
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2、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
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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