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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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引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进行解析,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等相关内容。

一、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欺骗手段: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2.骗取财物: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成功获得他人的财物;3.数额较大: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法律进行规定。

二、合同诈骗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使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1.虚假陈述: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陈述来误导对方,使其产生错误的判断或决策;2.骗取财物:使用虚假陈述等手段成功获得对方财物;3.合同关系: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合同关系。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在构成要件和性质上存在一定差异。

主要区别如下:1.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较为简单,包括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和数额较大三个要素。

而合同诈骗需要在合同关系中使用虚假陈述等手段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2.性质:诈骗罪是一种独立的刑事犯罪,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而合同诈骗是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侵权行为,主要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力度与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犯罪的程度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针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的预防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社会对于经济活动的信任度。

五、预防与应对措施为了预防和应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2.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3.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4.增加惩罚力度: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5.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的认识和警惕性。

以法条竞合的视角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doc

以法条竞合的视角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doc

以法条竞合的视角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安排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找“小姐”,并通知被告人朱某来抓人。

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派出所民警)带领本所民警及保安员在该洗浴中心,将涉嫌违法的赵某(男)、张某(女,)、王某(男)抓获。

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找人说情不追究赵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向赵某、陈某(赵某之妻)索要人民币45000元。

第二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程某的请托下,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赵某等三人释放。

同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收受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895元;被告人朱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5000元。

审理结果: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已构成行贿罪;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敲诈勒索、行贿罪,朱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程某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行贿罪,其辩护人关于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朱某的辩护人关于朱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程某、朱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评析:此案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程某伙同他人向被害人赵某、陈某索要人民币并将其中3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比较容易区分开的。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这些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

按照通说,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和适用冲突展开分析。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现已废止)的基础上形成的。

鉴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久,大量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1996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1. 定义及背景1.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区别与联系2.1 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

2.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没有此限制。

3.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诈骗罪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2 联系1.主观方面相同: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相似:都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3. 案例分析3.1 合同诈骗罪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预付款 10 万元。

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退还预付款。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3.2 诈骗罪案例案例一:甲通过虚构事实,使乙相信其能帮助乙买到便宜的房子,并收取乙 5万元好处费。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结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量刑1、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

二、合同诈骗罪与它罪法条竞合的问题1、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

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2、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

但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时,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法条竞合。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必然的竞合,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

笔者同意前者的观点。

3、所谓法条竞合通俗地讲“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分则性条款,其中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即两个法条发生重合,或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交叉的情形”。

就金融诈骗犯罪而言,其中许多犯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体现,行为的实施也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在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形成法条竞合,且包括包容竞合(如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两者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对此应适用特别法,以保险诈骗罪定性。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

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

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

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

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

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

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

”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

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

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

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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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一、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设立的立法背景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 ,是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

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除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新刑法将合同诈骗单独列出罪名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更有利于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竞合问题。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获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两罪名的追诉底限都以“较大”为标准,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却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

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却已达到诈骗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无罪处理。

其主要理由认为:合同诈骗罪其诈骗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①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商事行为”来进行的,所以不能适用诈骗罪;另外,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适用,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故合同诈骗罪优先适用。

笔者认为,无论合同诈骗或是一般诈骗,毕竟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存在犯罪竞合的法理关系,如果仅因未达到合同诈骗标准而就不追诉,这种对刑法的适用很不利于对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放纵犯罪之嫌。

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合理处理好有关竞合适用问题。

二、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竞合适用问题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

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各种刑事问题时,都应当也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紧密结合每一个法条和案件来分析。

只有如此,才能正确领悟刑法的真谛,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个行为人的行为
符合刑法分则中的某一条文,符合某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文不为罪”。

结合本文来说,如果行为人的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恰恰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就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这也可以理解为“法有明文应定罪”。

其次,从“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来分析。

行为人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对其当然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犯罪论处,从合同诈骗罪的角度看是平等地适用刑法的,但若站在诈骗罪的角度看,对那些被以诈骗罪定罪的人来说可能就是不平等的了。

举例说明:行为人合同诈骗的数额达到了9000元,如果按通常规定定罪数额是以1万元为底限,那么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另一个行为人诈骗的数额达到了20XX元,通常情况下是要按诈骗罪定罪的。

通过这样一比较,不难看出,如果不追究前一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对后一行为人在适用刑法上是不平等的。

再次,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分析。

以上面所举的例子来论证,如果一个行为人诈骗了9000元,但仅仅因为他是通过“经济合同”,或者说通过“商事行为”来诈骗的就不对其定罪,而另一个行为人是通过其他“民事行为”诈骗了20XX元却要对其定罪,那显然对于那个诈骗了9000元的人来说,其所犯之罪不能与其所受之罚相当,这不符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要求。

(二)从“法益说”角度分析
所谓“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③在刑法中则是专指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很接近于我们传统理论中所说的犯罪客体。

正确把握刑法中的各种“法益”,有助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侵犯法益的不同,往往就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适用刑法罪名的不同。

根据法益说理论,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权,传统说法是侵害了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则是双重的,或复杂的客体,一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另一个则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合同诈骗罪包含了诈骗罪的法益,可以说侵害了合同诈骗罪的法益就一定侵害了诈骗罪的法益。

其实,从法益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高于诈骗罪的数额,就是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不仅仅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权利,而且更侧重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如果合同诈骗的金额比较低,达不到一个较大的标准,通常不会对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法益产生较大的侵害,市场的正常秩序不会因此波动,也就没有必要以合
同诈骗罪定罪了。

相反,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则相对较低,这与该罪名所涉及的法益是局部或个人不无关系。

所以,从法益角度来理解,我们就应该清楚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一个法益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权,一个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如果因数额相对较低,没有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程度,当然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但该行为还侵害了另一个法益——他人或局部的公私财产权利,这恰恰是诈骗罪所涉及的法益,所以应当以诈骗罪定罪,而不是无罪!
(三)从“法条竞合”角度分析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犯罪构成,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而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

如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前一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为后一个罪的构成所包容的。

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④两个适用原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一般情况适用前一个原则,而后一个原则又有补充、修正前一个原则的作用。

如“抢劫枪支、弹药罪”是特殊法条,“抢劫罪”是普通法条,通常情况下前者优先适用。

通过以上介绍,笔者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亦属法条竞合。

首先,从犯罪主体和主观上来看,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基本相同的。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还在于犯罪客体(法益)和客观方面,也仍然存在着客体和客观行为模式的竞合问题。

所以,可以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包容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法条是优先于诈骗罪这一普通法条被适用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一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就一律排除诈骗罪的适用,因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不仅仅是特殊优于普通,还有“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

也就是说,当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其定罪数额时,当然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追诉定罪,因为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但如果此时的合同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相对合同诈骗罪,此时的诈骗罪就是“重法”,而合同诈骗罪就是“轻法”,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当然应当以诈骗罪对其追诉定罪。

三、通过有权解释明确合同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者们往往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尤其是不能正确认识到该罪名与一般诈骗罪及其它特殊诈骗犯罪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者们除了通过利用现有法律和法律解释来解读该罪名之外,有权解释机关也应当尽快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具体规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明确两罪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如果只是因为犯罪金额尚未达到合同诈骗罪,但已经达到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我们应当适用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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