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添文合同诈骗一案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个人】杨鑫徐叨富【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淑云林由撑孙文捷【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鑫【被告】徐叨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银行转账记录中汇款人与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汇款人郑煊并未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杨鑫、王某均不能明确证明收款人与杨鑫、郑煊、王某的关系,且王某陈述款项还清的时间为2018年底前,而银行转账记录中还款截止时间是2019年3月,亦存在出入,故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得当。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支付等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并提供了相应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区分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均未曾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回避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新23民终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洁文王雪梅胡婧【审理法官】吴洁文王雪梅胡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生;刘龙【当事人】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生刘龙【当事人-个人】李金生刘龙【当事人-公司】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代理律所】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鑫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昌吉市诺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生;刘龙【本院观点】2019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李金生擅自将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000元用于归还其向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荣的部分借款,另将新疆鑫米特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向被上诉人刘龙账户转入55,000元。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李金生擅自将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000元用于归还其向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荣的部分借款,另将新疆鑫米特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向被上诉人刘龙账户转入55,000元。
上述行为被吴传荣发现后,2020年1月15日,被上诉人李金生向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出具100,000元借条;同年1月17日,又向上诉人新疆鑫米特公司出具55,000元借条,双方对155,000元的资金性质以借贷形式予以确认,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借条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陈国建、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国建、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砚梁宇俊徐闯【审理法官】唐砚梁宇俊徐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建;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国建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国建【当事人-公司】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岳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岳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岳【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国建【被告】江门市翼帝希酒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催告附条件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陈国建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
结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事实显示,涉案借款合同有陈国建签名盖指模确认,所涉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内容显示,本案双方约定由翼帝希公司分三期支付20000元给陈国建,第一期定于2018年6月2日前支付8000元,第二期定于陈国建在翼帝希公司开业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业绩240000元时,翼帝希公司向陈国建支付6000元,第三期定于陈国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1440000元业绩时,翼帝希公司向陈国建支付6000元。
张泉兴骗案件结果公告书

张泉兴骗案件结果公告书引言近期,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泉兴骗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审判。
本公告书旨在向公众公布该案件的结果,以及对相关方面的警示和教育。
案件背景张泉兴,男,现年42岁,曾在某公司担任高管职位。
他以其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了一系列诈骗活动。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泛,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调查过程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中国司法机关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包括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这些证据清楚地揭示了张泉兴的犯罪事实和手段。
审判结果经过公正、公开的审判程序,张泉兴被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同时,对其非法所得进行了追缴,追缴金额达到800万元。
对受害者的赔偿在审判过程中,法庭特别关注了受害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泉兴被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受害者将根据其受损程度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司法机关的表彰在此次案件中,中国司法机关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他们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司法机关的表现值得我们的表彰和赞扬。
对类似案件的警示和教育张泉兴骗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这个案件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提醒我们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金融安全的保护,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结论张泉兴骗案的结果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高效和公正。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也对类似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我们应该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附录:张泉兴骗案件审判结果概要1.张泉兴被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追缴张泉兴的非法所得,追缴金额达到800万元。
3.张泉兴被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4.中国司法机关在此次案件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陈连凤与张新富、巫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连凤与张新富、巫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连凤;张新富;巫桂才【当事人】陈连凤张新富巫桂才【当事人-个人】陈连凤张新富巫桂才【代理律师/律所】何新立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陈奕寰广东韶源律师事务所;官晓思广东韶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新立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陈奕寰广东韶源律师事务所官晓思广东韶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新立陈奕寰官晓思【代理律所】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广东韶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连凤【被告】张新富;巫桂才【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张新富没有异议;陈连凤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之后,原告催促被告返还借款153万元,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有异议,认为这不是事实,陈连凤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故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陈连凤向本院提供翁源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一份,拟证明张新富称陈连凤短期借款的问题,是张新富通过陈连凤向陈艺华投资,现在陈艺华涉嫌集资诈骗逃跑,陈连凤已经报警,翁源县公安局也进行了立案。
张新富对该告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张新富并不认识陈艺华,与陈艺华也无经济往来。
张新富是借钱给陈连凤,陈艺华涉嫌诈骗与张新富无关。
梁文佳与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文佳与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1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何赖慧嫦巫钊【审理法官】陈春何赖慧嫦巫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文佳;蔡健【当事人】梁文佳蔡健【当事人-个人】梁文佳蔡健【代理律师/律所】梁新健、吴家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新健、吴家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新健、吴家海【代理律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文佳【被告】蔡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借款实际出借的金额是多少;二、本案借款尚拖欠的金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梁文佳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2月14日、2018年2月15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蔡健转账支付600元、500元、500元;梁文佳于2018年2月19日、2018年2月21日通过支付宝向蔡健转账支付1000元、5000元。
以上合计76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借款实际出借的金额是多少;二、本案借款尚拖欠的金额是多少。
一、关于本案借款实际出借的金额是多少的问题。
梁文佳上诉称本案并非所有的资金都属于借款,除60000元外的其他款项是其与蔡健合伙放高利贷的合伙款,风险应共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偿还118200元给蔡健错误,应予以纠正。
经查,蔡健起诉主张梁文佳拖欠其借款118200元,提供有梁文佳签名确认的广发银行业务办理确认表以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为凭。
梁宇、盘伟超与董章宇、麦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宇、盘伟超与董章宇、麦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宇;盘伟超;董章宇;麦亚燕【当事人】梁宇盘伟超董章宇麦亚燕【当事人-个人】梁宇盘伟超董章宇麦亚燕【代理律师/律所】邱日彬、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日彬、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日彬、黎远飞【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宇;盘伟超【被告】董章宇;麦亚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本案借款实际拖欠的本金以及利息各是多少。
梁宇、盘伟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其对外出具借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强制执行合同诉讼请求催告撤销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本案借款实际拖欠的本金以及利息各是多少。
一、关于本案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
梁宇、盘伟超上诉称本案源于其两人与董章宇先后签订的两份《茯苓种植合作协议》,而非源于借款合同或借条,因此,本案属于合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借贷关系错误,应予以纠正。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梁宇、盘伟超与董章宇先后于2018年1月21日、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两份《茯苓种植合作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均约定由董章宇负责融资,如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盘伟超负责偿还全部出资金额,双方在合伙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董章宇要承担经营风险,故涉案《茯苓种植合作协议》的性质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二审判决书(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

金,逾期期间应计收罚息,罚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执行。第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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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款项,从 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遇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罚息利率,则分段计息;同时,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向借款 人按年利率 10%计收复利,并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 金。第 16.1(4)条约定,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包括 但不限于以贷款人指定的价格处置抵押物),用所得价款清偿全部贷 款本金及至到期日未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处 置抵押物的相关费用。合同第 20.4 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 双方在《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操作执行;《资金监管协议》未做 约定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 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信托成立后第 935天
A*66%*50%
信托成立后 第965天
A*66%*60%
信托成立后第 995天
A*66%*70%
信托成立后 第1025天
A*66%*80%
信托成立后第 1055天
A*66%*90%
信托成立后第 1090天(满3年)
A*66%*110%
备注(1)A 为全部贷款初始本金;
(2)①②③项目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同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还签订了协议编号 为 AXXT(2009)JH06JG01 的《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某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设立“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并转让优先 受益权的方式向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通资金;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已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同意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信 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由社会 投资者认购,信托一般受益权由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某股份有 限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交付给某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用于支付“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后续工程款和调整某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财务结构。该协议第 5.3 条特别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为保证“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项下全部优先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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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添文合同诈骗一案
张添文合同诈骗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赣中刑二抗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添文,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定南县历市镇金鸡村百乐排62号。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9日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添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张添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添文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8月,被告人张添文因先前在广东省连平县的赌场赌博,欠下赌债。
张添文得知定南县安达小轿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开展无抵押担保租车业务后,于2008年8月30日邀约黄志民(另案处理)作担保,与安达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赁到车牌号为赣BU1623 的“起亚锐欧”小轿车一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
租车后,张添文驾驶该车到广东省连平县的赌场赌博,结果输了13000元的高利贷,被赌场老板追债。
于是,张添文便用黄添连(另案处理)的相片制作了一张赣BU1623 “起亚锐欧”轿车车主曾玉珍的假身份证,然后将该车以3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吴汉铭。
张添文将抵押款30000元用于还赌债和继续赌博。
经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赣BU1623 “起亚锐欧”轿车价值人民币75244元。
2008年9月16日,张添文邀约温东晓(另案处理)作为担保人,谎称上次租的赣BU1623
小轿车已被朋友开去广东,需租车去广东看车为由,与安达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租赁合同,又从该公司租到一辆车牌号为赣BU1628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租期为2008年9月16日至9月18日。
当天,张添文将该车开至广东省惠州市,并用温东晓的身份证制作了一张该车的假机动车行驶证,用该车换回抵押在吴汉铭处的车牌号为赣BU1623的“起亚锐欧”小轿车。
张添文将赣BU1623“起亚锐欧”小轿车开回定南后,以2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定南龙定寄卖行。
张添文用其中的6380元抵押款将赣BU1628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的租期延长至2008年10月16日,余款用于赌博和还赌债。
2008年9月27 日,因赌博欠下赌债,张添文经何以华介绍,与郑建华签订了借款协议,由郑建华借款50000元给张添文,由张添文将赣BU1623“起亚锐欧”轿车从龙定寄卖行赎回,并将该车抵押给郑建华。
张添文用其中的28000元将车赎回后,将余款用于赌博和还赌债。
经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赣BU1628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价值人民币89549元。
2008年9月28日,张添文再次邀黄志民作为担保人,谎称朋友结婚要用车,与安达公司签订了第三份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到车牌号为赣BU1622的“起亚赛拉图”小轿车,租期为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9日。
当天,张添文将该车开至广东省连平县赌博,将在曾忠生处借到的38000元又输掉了,于是将赣BU1622“起亚赛拉图”小轿车抵押给曾忠生。
经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赣BU1622“起亚赛拉图”小轿车价值人民币92616元。
案发后,张添文的家属,从吴汉铭处赎回赣BU1628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从曾忠生处
赎回赣BU1622“起亚赛拉图”小轿车,从郑建华处赎回赣BU1623“起亚锐欧”小轿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曾志成的陈述,证人温东晓、吴汉铭、何育莲、张胜川、何威燕、陈庆敏、张明华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合同,被告人制作的假身份证、假行驶证的复印件,抵押协议和借条,安达轿车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三辆小轿车的信息登记材料,安达轿车租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和申请书,龙定寄卖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定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东省连平公安局绣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定南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张添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添文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添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指控被告人张添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当。
张添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张添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张添文的家属已将被骗的车辆赎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添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判决确有错误,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6项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6项之规定,个人诈骗10万元以上,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张添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定南县安达小轿车租赁公司的三辆共价值人民币257409元的小轿车抵押给他人,并将抵押所得用于赌博。
张添文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添文上诉提出:1、其没有用抵押所得的钱进行赌博,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其案发前已赎回了牌号为赣B1628的小轿车,案发后将其余二辆车也赎回给了车主,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也取得了车主的谅解;3、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4、其自愿认罪。
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添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张添文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
经查,张添文在被害人报案前,曾向公安机关电话咨询其诈骗的事情,事后,在公安机关的传唤下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张添文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不能认定张添文有自首情节。
关于张添文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意见。
经查,案发后,张添文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何育莲在广东省连平县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的罪行。
根据定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何育莲未归案,对何育莲的犯罪事实无法查证,故不能认定张添文有立功表现。
关于抗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抗诉意见。
经查,原公诉机关在一审起诉时并未指控被告人张添文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一审做出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才在抗诉书中提出本案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该抗诉意见限制了张添文有效行使辩护权,势必影响公正审判,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张添文诈骗犯罪数额为167860元,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09)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添文的定罪及处附加刑部分。
二、撤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09)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添文的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添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贤森
审判员廖美春
审判员曾小育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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