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我 国刑法 第 2 4 2 条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 , 即以非法 占 有
货物 、货款 、 付款 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 是发 生在合同履行中 预
的一种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合 同后 ,收受 了对方 当事人所给付 的货物、
为 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 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 较大的 货款 、 预付款 或担保 财产 后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自己的合 同义务 , 而 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 国家 的合 同管理 制度 , 包括合 同对方当事人 携款逃 匿的行 为。在这种 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 否有履行 能力 , 还 也无论
事 人继续 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 ,即以履行小额合同 引诱诈 骗 ; 、收受对 为人必须是携 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 4 货物或 其所携款逃 匿、担 方 当事 人给付 的货款 、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的 , 即携款逃 保财产 或其所 折款 逃匿。 果行 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 了, 其并未将 如 但 匿诈骗 ; 、其他方 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从本罪 的客观 方面来说 , 5 对方 当事人给付的货款 、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 同带 走且未 藏匿 ,
践 中多表现为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 、 空白合同文书等
证 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 的以上证明 向受害人进行
对方 当事 人财 物的。
民事欺诈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 了用于经营 , 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 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诈骗和民事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诈骗是指通过欺骗、隐瞒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利益的行为。
诈骗通常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诈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被起诉、罚款甚至监禁。
民事欺诈则是指通过欺骗、隐瞒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得某种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民事欺诈通常涉及经济交易或合同关系,例如在买卖、借贷、投资等领域中。
民事欺诈行为通常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欺骗和非法获取利益,而民事欺诈则是一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总之,诈骗和民事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诈骗行为通常被视为犯罪,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而民事欺诈行为则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预防欺诈行为至关重要。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定义、区别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民事欺诈的定义和区别1. 民事欺诈的定义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以虚假陈述、压价、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利用不实信息或其他手段欺骗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和法律适用范围。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诈骗则是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3. 民事欺诈的案例(1) 与诈骗的案例不同,民事欺诈的案例通常是在合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
甲向乙销售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向乙隐瞒了真相,导致乙购买了次品,这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2) 另外,民事欺诈也可能出现在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中。
一方为了获得对方的同意而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三、诈骗的定义和区别1. 诈骗的定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诈骗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而民事欺诈则是在民事关系中一方欺骗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目的和性质上的不同。
3. 诈骗的案例(1) 一常见的诈骗案例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通过虚假通信方式、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宣传虚假优惠活动、威胁、诱骗等手段骗取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全秩序。
(2) 另外,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诈骗、虚构事实进行欺骗等行为也都属于诈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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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
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有一些虚假不实的言语和行为,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否则有可能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混同,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
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以追求谋利为目的。
2、行为性质不同:两者都有欺骗行为存在,但二者的性
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主要是违背诚信原则,虽然
客观上当事人也采取欺骗方法,却是在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的欺骗,行为的目的只是出于谋利,使相对
人产生错识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
同诈骗罪是想利用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目的,犯罪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
诚意,而是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非
法将其财物占为已有。
3、欺诈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比较直接,有
一定的限度,只要对方当事人加强警惕,多数是可
以避免的;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如
伪造身份证明签约等,被害人往往难以防范和避免。
从司法实践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
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有这些行为存在,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最终确定主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约能力,合同订立后不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如果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但事后经过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且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或行为人有部分能力或提供了担保,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应属于民事欺诈。
二是、行为人履约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履行合同行为,即使有部分能力,也是为诱骗对方当事人,意图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有履行能力,并为履地合同做了客观努力,即使未能完全履行,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如果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部分用于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当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四是、行为人事后态度:如果行为人事后积极挽救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能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或制订还款计划保证履行,则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对方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推拖责任或有逃匿行为的,一般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单位犯与自然人犯的区别: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处理精神,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但由
此反映的单位犯与自然人犯在司法中突显的问题,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构成即有单位又有个人,二者区别是:
一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主体不同;
二是、行为人是否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为单位利益,客观上所得利益是否归属单位。
单位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认可的行为,看该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定或认可,是否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上是否表现为单位以其人力或财力实施。
三是、单位犯罪中,如果个人有部分分赃,即有单位人员将合同诈骗所得财物的一部分归单位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和共同犯罪情况认定。
三、交易次数在定性中的作用:
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在单次业务中,行为人在某一业务中使用欺诈手段,将另一方持有的财物占为已有并处分,此行为本身来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如果考虑这一行为发生的具体背景,业务联系过程,或将业务放在整体背景下,或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参与,这种情况下,对此行为要慎重评价。
合同诈骗罪是主客观统一的整体,是行为与结果的有机整体,应同时重视或考查对规范的违反和对利益的侵犯两方面。
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将所得款大部分用于合同履行的情况,如何定性:
行为人获得财物后,进行了履行合同的努力,并非签订合同
后听任不管,或采取转移、隐匿资产,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不具备履行条件,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错误推断。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基本反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把获取的财物又投入履行行为或履行中介活动,而不是用挥霍、偿还债务或携款逃匿,没有明显的侵吞合同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亦很难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宜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五、受害人未受实际损失对定性的影响:
实践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使用了如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等欺诈手段,但受害人基于对土地增值、市场供求与风险市场因素的合理预期,通过商业运作和经营活动,获得了收益,同时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当事人并没有因为行为人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可能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欺诈特征,此时应当立足于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情况分析,不以个人的手段为判断标准。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不诚实的行为,就认定为诈骗犯罪,如果最后没有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话,不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骗取财物没有从事非法活动,而是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正当用途的情况,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也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想利用合同得到
当事人的财物,用于解决自身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再归还财物,在问题尚未解决以前,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这种情况属于“合同骗用”,对此,有人认为对于合同骗用行为,应当区分临时骗用与长期占用拒不归还分别处理。
临时骗用的情形是,行为人想利用合同作应急之用,渡过困难期后归还,并无永久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有归还诚意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同时行为人还必须确有解决困难和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
长期占有不还的情形:随时间推移,行为人采取打欠条、切断联系等方式拖延履行合同,将合同款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经营项目。
相当长的时间内拒绝履行,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表面上看行为人没有挥霍、潜逃等侵吞合同款的行为,但实际上行为在对方多次推促下,具有偿还条件却不归还,仅仅是口头上承诺履行,事实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搪塞,长期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表面上没有明显被完全剥夺,但长期拖欠与占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处于事实被夺的状态,具有完全被剥夺的现实危险,依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七、法律价值体现:
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有序运行起着巨大作用,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欺诈经济犯罪,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违反了国家管理制度,必须依法打击。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禁止或避免欺诈行为是不可能的,交易中的许多欺诈行为无法都用刑法手段规制,大多数靠当事人自身避免。
因此,从法律上将此类行为分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绝大多数此类行为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则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行为人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撤销的,合同仍然有效。
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以便更多地保仿受害方的利益,被害方如果认为受欺诈而与行为人订立合同,其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刑法的角度看,刑法作为社会规制行为的最后防线,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和处理,能够用其他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刑法作为所有社会体系中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必须以其他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维持社会秩序。
合同纠纷、欺诈纠纷、合同诈骗都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不断变换反复出现,因此在办理合同诈骗类犯罪案件时,依据刑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几种情况相互之间的界限,准确区分和认定,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件,在考察案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对该行为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进行分析判断,还可以根据案件能否以民事手段来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是否确有必要动用刑法手段,作为认定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考查点之一。
北京天
依张生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