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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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
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
要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在合同中做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合同欺诈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它影响了合同当
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决策。

合同诈骗则是指在签订合同后,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它导致了对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到了实际的经
济损失。

在法律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都属于违约行为,但针对的时
间点和影响范围不同。

合同欺诈主要是针对合同签订前的欺骗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并采
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处理。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针对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专业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与处理,⼀直是⼀个颇为棘⼿的问题。

因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外观相似,难以区分,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先,合同诈骗的⾏为⼈是以签订或履⾏合同的⽅式骗取他⼈财物、数额较⼤,主观上具有⾮法占有的⽬的;⽽合同欺诈的当事⼈均有履⾏合同的意愿,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其它情况⽽未能履⾏或完全履⾏,因⽽主观上不具有⾮法占有的⽬的。

其次,合同诈骗的⾏为⼈与合同欺诈当事⼈对待合同履⾏的态度是不同的。

前者出于⾮法占有的⽬的,通常⽆履⾏能⼒且不实际履⾏合同义务,或仅履⾏少量义务,以骗取更多财物;⽽合同欺诈当事⼈⼀般均有⼀定的履⾏能⼒、履⾏的诚意和积极⾏为。

再次,合同诈骗⾏为⼈与合同欺诈当事⼈对财物的处置不同。

前者经常将骗取的财物⽤于个⼈⽣活或⾮法经营,甚⾄进⾏挥霍,致使财物⽆法追回;后者则⼀般将财物⽤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正常的⽣产经营活动,但有时也存在改变⽤途的情形。

合同欺诈⾏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起,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个⽅⾯去区分和界定:⼀看⾏为⼈主体资格。

如果⾏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存在⽆营业执照、⽆办公地点、⽆资⾦和货源等重⼤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于合同诈骗。

⼆看⾏为⼈履⾏能⼒或履⾏担保。

如果⾏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的可能性,或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等,应认定⾏为⼈具有履约能⼒。

三看⾏为⼈履约诚意和⾏为。

如果⾏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或经过努⼒后虽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但⾃愿返还已取得的对⽅当事⼈的财物,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为。

反之,签约后⾏为⼈根本不考虑如何履⾏合同,或者以履⾏其中⼀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当事⼈的款物,则可判断其没有履⾏合同的诚意和⾏为。

四看⾏为⼈对取得款物的处理。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摘要:“欺诈”与“诈骗”,单就两个概念本身而言,应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二者都包含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内涵。

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又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后者符合一定的条件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归入刑事犯罪的法律范畴,需要用刑法调整。

本文从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内涵及法律规定入手,深入剖析其构成要件及其区分与界定,以厘清对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犯罪的混淆。

关键词: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犯罪;规定及构成要件;特征与区别一、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我国民事法律所定义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故意地为不真实之表示行为和故意地使相对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的成立,两层意思缺一不可。

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欺诈。

第二、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

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第三、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

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

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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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姓名:李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财产法学指导教师:屈茂辉20080401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作者:李军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1.期刊论文张晓霞.杨成林合同领域中的违法与犯罪--略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集团经济研究2004,""(7)在合同领域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难于把握,在具体操作中需仔细辨别,防止混淆.应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就是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不仅因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外观相似,难以区分,同时由于各执法机关在处理上方式不同,情况是相似的,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甚至形成"司法瓶颈".2.期刊论文徐晓荣合同诈骗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制与社会2010,""(15)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经济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该罪已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把握对本罪的认定.3.期刊论文李杰豪.周铭川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4.会议论文王瑞祥合同诈骗罪之合同2003在1997年修订刑法以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1997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犯罪相比,虽然在犯罪的基本方法上并没有质的变化,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确实具有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将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

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第266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是十分必要的。

但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并非易事,本文试图从合同诈骗罪认定之基础——合同人手,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5.学位论文王楠合同诈骗罪研究2008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

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所谓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做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文共分八个部分,主要研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

本文前四个部分主要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主要研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本文主要讨论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并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违法所得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研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范围与形式、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及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三方面。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范围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保持一致,合同的范围应限于有形合同而不能是口头合同。

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不仅限于法条上的规定,还应结合目前的社会形式加以丰富。

合同诈骗的数额则要严格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确定。

第三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主要研究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及其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关于作为合同诈骗罪主体的单位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关于单位合同诈骗罪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加以认定。

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主要研究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形式、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

本文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态的研究。

笔者集中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和共犯形态。

第五部分关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未遂主要是通过未遂与预备和未遂与既遂的比较加以确定;第六部分关于共犯形态主要研究代理人、担保人和居间人作为合同诈骗罪共犯的情况。

本文第七部分和第八部分,是对罪间界限的研究。

第七部分研究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主要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及合同欺诈的界限;第八部分研究合同诈骗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与侵占罪及部分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6.期刊论文胡新河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18(1)当前,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本质上不同,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是虚假介绍或隐瞒关键事实,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当事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表现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所采用的手段自始至终都是欺骗性的,行为人要负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等.同时,二者之间也具有许多共同特征.7.期刊论文邵世星谈谈合同欺诈民事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检察实践2003,""(5)在经济生活中,合同纠纷的案件很多.在诈欺性的合同纠纷中,对于哪些属于合同欺诈的民事行为,哪些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实践中并不易区分.由此,可能导致有些案件被错误定性和处理.所以,正确区分合同欺诈民事行为和合同诈骗犯罪,是非常必要的.8.学位论文马培莉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2007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一道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

该罪自设立以来,对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该罪仍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尤其是在该罪的具体认定上还有很多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

本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诈骗罪“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罪间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

全文约三万五千字,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的引言部分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当前经济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界定。

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

其一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范围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然后提出界定该罪范围的标准,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其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该罪的合同应该包括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并论证了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混淆。

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该部分首先探讨了该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笔者通过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辨析,得出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在该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笔者提出了认定的基本原则,借鉴了目前理论界流行的几种认定标准的优点,并将司法推定的方法引入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当中,提出了在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不同认定方法。

该部分还探讨了该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该罪的故意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第三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该部分也探讨了两个问题。

首先是该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

笔者依据法条规定,列举了该罪的几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并结合案例分别对这几种方式认定中的问题作了详细分析。

其次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

笔者通过分析,提出了应借鉴国外经验将一定范围的财产性利益纳入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

然后笔者重点探讨了几种特殊财物的认定,认为不动产、非法所得、违禁品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罪间认定及罪与非罪的认定。

该部分着眼于解决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以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一非罪形态的区分问题。

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犯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文章着重分析了其差别。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笔者从二者的主观目的、客观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全面比较,力求以理论上的明晰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最后是文章的结语部分。

本部分对前文进行了总结,并针对合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如完善“签订”合同的表述;完善犯罪对象的规定;完善“其他方法”的规定;完善该罪的立法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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