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
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
要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在合同中做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合同欺诈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它影响了合同当
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决策。
合同诈骗则是指在签订合同后,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它导致了对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到了实际的经
济损失。
在法律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都属于违约行为,但针对的时
间点和影响范围不同。
合同欺诈主要是针对合同签订前的欺骗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并采
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处理。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针对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专业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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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周韵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实践中掌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有:1查清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2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担保;3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4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5查明资金和财物的流向.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周韵
【作者单位】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丁珂;马文田
2.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陶阳;徐继超
3.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J], 李冰;高妙艳
4.关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与利用合同进行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 [J], 程堂发
5.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J], 王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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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我 国刑法 第 2 4 2 条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 , 即以非法 占 有
货物 、货款 、 付款 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 是发 生在合同履行中 预
的一种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合 同后 ,收受 了对方 当事人所给付 的货物、
为 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 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 较大的 货款 、 预付款 或担保 财产 后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自己的合 同义务 , 而 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 国家 的合 同管理 制度 , 包括合 同对方当事人 携款逃 匿的行 为。在这种 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 否有履行 能力 , 还 也无论
事 人继续 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 ,即以履行小额合同 引诱诈 骗 ; 、收受对 为人必须是携 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 4 货物或 其所携款逃 匿、担 方 当事 人给付 的货款 、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的 , 即携款逃 保财产 或其所 折款 逃匿。 果行 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 了, 其并未将 如 但 匿诈骗 ; 、其他方 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从本罪 的客观 方面来说 , 5 对方 当事人给付的货款 、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 同带 走且未 藏匿 ,
践 中多表现为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 、 空白合同文书等
证 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 的以上证明 向受害人进行
对方 当事 人财 物的。
民事欺诈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 了用于经营 , 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 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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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金连涛【摘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欺诈程度、方式不同,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均是以合同为基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发生规范竞合,即凡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合同欺诈,但构成民事合同欺诈却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是——两者的界限在哪里?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进行比较,探讨二者界限的判识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1]。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为某一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及其特征提供具体的界定尺度。
民事领域虽无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但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为合同欺诈成立与否提供了标准。
构成要件分析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提供了比较的标尺。
就像如果想区分两部车子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化整为零”,将车子拆成零件逐一比较。
因此,廓清二者的界限需以构成要件为切入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
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其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主要方面,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目的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民事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为媒介,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上,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侵犯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构建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中以侵犯他人财产权为主要内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告之合同相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欺诈的方法既可以是积极地陈述,以假乱真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3、主体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主观方面,尽管施骗方对于有关事实的虚构和隐瞒表现为故意,即恶意,[3]但对于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仍处于积极的追求状态,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
由以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以合同为基础,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均是故意,客观方面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
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主观方面之差异(一)主观目的差异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
该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界限。
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致力于使用欺诈手段使相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获利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必备要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4]该非法占有与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不同,后者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涉及财物权属的转移;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目的,虽然表述为“占有”,其实质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所有物加以利用,不仅侵害权利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还侵害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二)主观故意差异民事合同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
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5]。
而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的不应构成本罪。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6]。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客观方面之差异(一)欺诈程度的差异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欺诈程度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只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行为人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能力与实际行动。
因此,围绕合同的所有情节包括身份、资质、产品、服务、履行能力、签章等均可能是虚假的,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表现为:1、虚构主体,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2、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5、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6、隐瞒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7、隐瞒自己不欲履行合同的意思等。
在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在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履行合同获利,但要以提供某产品或服务为基础的,即使存在夸大产品数量、质量、隐瞒产品瑕疵等情节,其产品或服务需要一定成本是客观的。
综上,合同诈骗欺诈的程度高于民事合同欺诈。
(二)行为方式与数额标准的差异而民事合同欺诈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合同诈骗罪只能表现为作为。
在民事合同欺诈中无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达到数额较大。
实务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未规定合同诈骗罪,而是将合同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因其数额较大没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司法实务界一直参照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2011年3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规定为3000至10000元以上。
笔者认为,虽然该新的司法解释并非针对合同诈骗罪制定,但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理由有:(1)随着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已被废止;(2)目前无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情节的专门规定。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诈骗罪制度,但合同诈骗从本质上来看也是诈骗的一种;(3)合同诈骗的数额较一般的诈骗数额大,对其适用比一般的诈骗标准更低的规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的原则。
四、司法实务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分水岭,实务中多是具体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结合实践中具体情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排除做如下探讨:(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因素1、行为人不具备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作用。
具有履约能力,不能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自始、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具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资金或物质等条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是否有能力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条件;其二,行为人或他人有没有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条件;其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能通过努力获得履行能力。
2、行为人无履行合同行为履行行为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有履行合同行为不能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而无履行合同行为可以作为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
实施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实践需要注意的情况是:行为人隐瞒其缺乏履行能力的事实,抱着先订合同,把对方财物弄到手之后再说的想法,取得对方财物后,能履行就履行,履行不了则听之任之,对此要谨慎适用刑事推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逃避违约责任,且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说明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
但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
3、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无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签订后均存在无法全面、及时、正确履行的可能,民法也因此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对方指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会提出辩解,以减轻自己责任,但不会逃避责任承担。
愿意承担合同责任的不能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
实务中,行为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匿、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应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