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民事欺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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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商务指南-

从案例看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2008年03月11日07:15作: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欺骗方法,主观上是为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然后通过履行该民事行为而牟利,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从而产生合同利益。其主观目的是合同利益。

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合同利益。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就合同诈骗犯罪而言,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冉某与蒙特利公司虽然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蒙特利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从该公司提取了机器设备,但其将部分设备用于其单位的生产经营,并也履行了部分合同,对该部分机器设备的处分,应视为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即不应以犯罪论。但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从蒙特利公司提取的50台机器用于抵帐、变卖、赠送他人;将蒙特利公司发往隆鑫

羊毛衫厂的、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并逃匿,致使蒙特利公司丧失对该部分机器设备及货物的所有权,对该部分机器设备及货物的处分,冉某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对该部分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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