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或者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2018年,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市场上结识到一家家居装饰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告诉王某,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
于是,刘某提议与王某签订合同,先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可以在验货后再支付。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看到了机会,决定利用合同诈骗行骗取刘某的钱财。
他与一家假冒的建材公司联系,伪造了一批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
合同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刘某所要求的方式,先支付一定的货款,余款待验货合格后支付。
并且,他还假造了一家物流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制作假的货物运输单据以及电话录音,让刘某相信合同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可靠性。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收到了假冒建材公司的收据。
刘某相信了合同的真实性,于是将合同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王某。
然而,在刘某支付款项后,王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并且刘某也发现货物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
后来,刘某联系了假冒的建材公司以及物流公司,才发现这全部都是一场骗局。
最终,刘某报警并举报了王某的行为。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王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一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王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的公司进行诈骗,最终导致刘某损失巨大。
这种手段狡猾、欺骗性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诚信原则,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强,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立法中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这给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题,值得对此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界定作者简介:姜晓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法》中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立法者对此做出反应,并最终促使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定。
在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后到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在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1997年新刑法最终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成罪,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
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从而拉开了崭新的序幕。
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是模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包括了哪些合同?其中又包含了哪些形式?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条文本身找到准确的答案,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难以准确区分,出现两罪的交叉与混同现象。
所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应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
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
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约定。
但是不乏会出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包括通过隐瞒事实、欺骗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摘要: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
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认定认定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考虑综合因素外,还应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
所谓推定,简言之,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
由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人内心的动机,司法机关在实际中要想充分把握作为判断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行为的内心基础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行为,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有效途径。
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境,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推定规则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的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虽然没有推定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的应用。
我们应根据具体的合同诈骗案,究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各个方面,作出司法推定。
然而,司法推定是一种事实判断的假设,这个判断是不可避免地含有或然性成分,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行为人行为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刑事司法推定规则。
1.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摘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体和对象一致的原则,既可以避免简单地按客观后果来进行归责,也不只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陈述来作出判断,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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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立案标准
一、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量刑标准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