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合同诈骗罪若干情形认定 司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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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

(⼆)⾏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

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

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

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i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19年第4期(总第139期)No. 4 2019(Sum No. 139)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程夏敏(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合同诈骗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他的行为成正比,如果将合同诈骗当成合同欺诈来处理,不 仅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还会使因合同诈骗受到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弥补。

另外一方面,如果 将合同欺诈错误地当成合同诈骗从而引起检察机关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 了本来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踏。

因此,对两者的严格区分是理论和 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欺诈;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认定中图分类号:D91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19 )04 -0028 -05一、合同诈骗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张胜龙合同诈骗案①:2016年11月22日,为偿还债务,被告人张胜龙将其名下的一套已经抵押给汇丰担保公司的房屋出卖 给于某。

张胜龙承诺在于某给付款项后,将该款用于偿还担保公司的债务,而后便给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 续。

于某于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付给张胜龙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张胜龙在收到这170 万元后,仅偿还了担保公司部分债务,剩下的款项全被他拿去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导致房屋仍然抵押在担保 公司,于某办不了过户登记。

后于某要求张胜龙返还购房款,张胜龙仅在2017年4月初返还于某人民币10 万元。

2017年6月,于某无奈之下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张胜龙被传讯。

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怎么规定?具体条款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怎么规定?具体条款是什么?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怎么规定?具体条款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合同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合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与诈骗罪不同的诈骗行为。

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有相关的刑法进行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具体条款是什么?今天对此专题进行资料收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第一篇: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一。

罪名定义及共同点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二,二罪的区别: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三.二罪的区别之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四.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

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

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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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若干情形认定 时间:2007年01月16日 01时44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问: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口头合同、无效合同能否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核心提示: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

倪泽仁(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作广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标的、数额等实质性条款,尤其是要具有交付钱财的核心内容,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列入该合同范围之内,因为它不涉及交付钱财。口头合同,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其不具有周全的核心条款,在出现诈骗后双方都只能提供言词,很难从证据上印证事实,而且,依照法律规定绝大部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因此,以口头合同行骗的,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诈骗罪处理,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在当前的合同诈骗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质违法无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因此,有时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无须从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当然,实践中也有人通过虚假合同承揽业务,谋取一些利润,但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这属于民事欺诈,不同于那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计划去履行合同的彻头彻尾的诈骗,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来定罪。

问:如何理解合同诈骗未遂,如合同签订的标的是100万元,实际骗到30万元,能否认定70万元是未遂?如果没有获得财物,是否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

张明楷: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未遂可以参照普通诈骗犯罪的未遂标准认定。实践中,犯罪未遂是否处罚分三种情况:第一,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的未遂都处罚;第二,轻微的犯罪,未遂的一律都不处罚;第三,需要自由裁量的案件,看未遂本身的情节严重与否,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按照通常的标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适用何种法定刑?按照法律的逻辑关系,无疑应适用最低的法定刑。此外,处罚这类犯罪未遂,应看重结果,按照实际的行为结果来决定。如想骗100万元但是一分钱都没有骗到和骗到30万元的在适用法定刑时,应对后者处罚较重才合理。

倪泽仁:在我国刑法当中,除了过失犯罪和少部分行为犯,可以说任何一个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财产型犯罪都是以财产是否被实际侵犯或是否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来衡量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诈骗犯罪的未遂,因此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存在未遂问题。推而论之,合同诈骗罪是存在未遂的,而且比其他犯罪的未遂还要多。

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最后拿到30万元,应认定犯罪金额为30万元,没有拿到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态,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所以说,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 刘祥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处长):从理论上讲,侵犯财产犯罪都存在未遂问题。盗窃罪的未遂如何处理,“两高”作出了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如何处理,确实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有发生。我个人主张,应当处罚,否则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但是否可以参照以往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还存在不同认识。

问:冒充军人的身份去采购大额商品,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取得财物后逃跑,其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核心提示:冒充军人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财物后逃跑的,如果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如果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罚。】

倪泽仁:这是一个法条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诈骗可以用任何身份去骗,但一旦用军人的身份去骗,即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内容要比诈骗罪骗取内容宽泛得多。如果骗的内容既有财物,又有其他非法利益,那么可以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如果骗取手段是签订合同,骗取的仅仅是单一的财产,而且财产的数额巨大,就要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否则违反犯罪构成和罪行相一致原则。

刘祥林:冒充军人的身份去采购大额商品,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取得财物后逃跑,如果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其冒充军人仅仅是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是诈骗的一种手段,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和数罪并罚。作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威信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当然,其中也有冒充军人骗取少量财物的,如果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就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也是如此。

问: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极少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人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可推定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核心提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情况的,有时还不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二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逻辑上讲,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的行为人应当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外观表现势必会出现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情况,但符合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情况有时还不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比如说像非法集资的款项不能返还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间就不一定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仅仅根据没有返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既要避免单纯地根据损失来进行推定,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价和判断。

倪泽仁:刑法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部分是靠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行为方式来推定的,合同诈骗罪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但需要行为符合四种行为之一,而且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并不是凡符合四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推定为合同诈骗罪。

刘祥林:刑法第三章中有的法条加了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有的没有加,没有加的并非疏漏,而是法条本身根本就不需要表述,或者说是不言自明的。比如票据诈骗,用假支票到银行去骗钱,不用法律解释,也可以肯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在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中之所以加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划清与一般合同纠纷和贷款纠纷的区别。因为仅从手段和结果上看,有时很难分清哪个是经济纠纷,哪个是犯罪。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公诉机关证明最难的一个问题。有些案件甚至就因为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而被宣告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诈骗罪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有的可以直接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则不能,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分析认定。 问:行为人分别与好几个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购买汽车(贷款担保方是汽车销售商),在行为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有时是汽车销售商被迫代为还款,有时是银行遭受了损失(汽车销售商无力代为还款)。对于行为人的这一行为,是定贷款诈骗罪还是定合同诈骗罪?

【核心提示: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过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条款而已。】

张明楷:这类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这样理解,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行为,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过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条款而已。本案中,虽然有的是担保方受到损失,有的是银行受到损失,其实都是银行受到了损失,只不过在销售商代还银行借款的情况下,银行挽回了损失。如果银行没有受到损失,那为什么要让担保方补偿呢,所以实质上还是银行受到了损失。

问:行为人以真实身份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十多辆汽车后向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然后将这笔贷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其行为是否可以定合同诈骗罪?

【核心提示:司法实践中,将抵押贷款用于赌博和挥霍,到期后又躲避债务的,都可以依照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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