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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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是以虚构合同事实等为手段,诈骗合同对方钱财的一种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知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

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摘要: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

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认定认定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考虑综合因素外,还应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

所谓推定,简言之,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

由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人内心的动机,司法机关在实际中要想充分把握作为判断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行为的内心基础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行为,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有效途径。

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境,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推定规则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的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虽然没有推定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的应用。

我们应根据具体的合同诈骗案,究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各个方面,作出司法推定。

然而,司法推定是一种事实判断的假设,这个判断是不可避免地含有或然性成分,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行为人行为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刑事司法推定规则。

1.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摘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体和对象一致的原则,既可以避免简单地按客观后果来进行归责,也不只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陈述来作出判断,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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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

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处罚的。

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

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

为了更加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

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标准;二是以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三是以非法占有时间的长短作为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必然与犯罪行为、手段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现具有内在一致性。

上述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

该观点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从逻辑上讲无异于同义反复;从判断依据上讲是将内在心理而不是外在表现作为依据,其基本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观察到,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也无法用仪器进行测量,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部表现进行把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之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上述第二、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判断依据,其考虑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不过,仅仅以客观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应当尽量结合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比单一判断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经济纠纷处理。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实际上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合同诈骗罪通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

因此,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直接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诚意,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客观依据。

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都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

签订合同后财物一到手,即逃跑、挥霍或挪作他用,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形,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

一般说来,行为人一旦取得标的物或预付款、定金后,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为在合同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或财物后,根本不用于履约,即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和事后的态度。

并非未履约便一定是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不履约。

行为人签约时本有合同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却不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致使履约期限届满时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

如果事后他又表现出种种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无疑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签约后积极努力地去为履行合同作准备而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其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同时在事后又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要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之外,还应当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

事实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己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事实推定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由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处于行为人内心,而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时要全面掌握作为判断依据的行为人外部表现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判决的正确性,防止罪及无辜,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

陈兴良教授在论及金融诈骗犯罪时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界限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如下主要的法律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民事欺诈行为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即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真实的,能够导致对方陷于错误,上当受骗,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但其故意的内容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们财物,而是为了使合同得以签订,在骗得货物或钱财后,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经营,获得后再履行合同义务。

客观方面必须有欺诈行为。

如欺诈人本无货源或货源不足,却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把他在取得对方货款以后,并未将该货款用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是用于其他经营,试图获利后再履行合同义务。

侵犯的客体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处于动态之中的债权。

行为人依其骗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借款”、“货款”、“货物”、“定金”、“预付款”等,均成为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

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民事欺诈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践中多为法人或单位。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欺诈的程度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即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

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其次,欺诈的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取得一定的利益。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再次,欺诈的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法律后果不同。

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民事欺诈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合同诈骗罪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负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在法定刑方面,基本相同。

但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观方面,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里,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念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并存的,而与二者关系密切,由其一可以知其二。

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采用除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中所采用的欺骗方法或手段以外的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通常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

3、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一些共同点: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从刑事责任方面看,两者都分三个不同档次,规定轻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从客观方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是在金融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财物或数额较大的财物;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三、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合同诈骗罪中,涉及到的数额种类较多,如合同标的额、犯罪所得数额、受骗人直接损失数额或间接损失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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