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引言合同诈骗是指以欺诈手段,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合法商业活动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上的一种犯罪,是对经济秩序的侵犯,对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下面将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
指的是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时,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
虚构事实包括虚假描述、夸大成分、故意错误等。
隐瞒真相则是以不说真话的手段达到欺骗的目的。
其他方法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难以定义和量化。
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骗取财物。
财物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产、车辆等。
骗取行为必须实现了所有权转移或相当于所有权转移的控制权转移,且盈利于罪犯,造成受害人经济上实质的损失。
因此,要想认定骗取财物成立,必须有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控制权的转移。
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在这方面,应确认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判定原则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刑法所谓“数额较大”,应当是罪犯骗取的财物价值较高,比较严重,但是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而“数额巨大”应当是指罪犯骗取的财物数量或者价值相对于他人收入、生活所得、企业收益、经营所得等相对水平较高。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是以虚构合同事实等为手段,诈骗合同对方钱财的一种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知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
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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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两者易混淆。
所以如何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虽然同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为,但二者的主观故意的目的是不相同的。
可以说,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往往通过自己的某种优势和对方的劣势在签订协议时设置陷阱、障碍或强势条款,作出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协定,以从合同交易中获取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以外的合同利益,但欺诈方交易行为本身是真心诚意的,而且希望并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仅是个幌子,对方财物一旦到手即告消失,即常言所谓的“空手套白狼”,则属于合同诈骗而非民事欺诈。
此外,还存在看似虚假签订合同的方法,暂时获得资金的使用权,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应定为合同欺诈,而非合同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加以最终确定:一是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前提和物质基础。
如与对方签订供货合同,实际自己根本无货可供;转让土地权属和房屋,实际无相应的地与房或者有地有房但根本不是行为人本人的等等,这种连最基本的履约物质基础都没有的人,如果还要与人签订交易合同,其主观上明显是诈骗而非一般的民事欺诈;二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在主体的内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目的的行为。
反之,行为能最终反映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动机与目的。
实践中,即便最初行为人不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作为以图履约和完成约定义务,这也不是骗,而只是签约时的暂时欺诈,反之,即便有履约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履约,从一开始也不打算履行,也足以反映其主观目的是诈骗而非暂时的欺诈;三是看合同交易获取财物的去向等使用情况。
“无非法占有”目的者,根据合同取得对方财物后,一方面会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另一方面,对获取的财物也会按照平时正常固定用途和实际经济能力使用财物,相反,有“非法占有”目的者,通常上手为财,财物一经到手,不仅不会去实际依约履行义务,对其财物的处置也会大异平时,或肆意挥霍,或迅速转移财产,或将财产用于赌博、非法经营等从事高风险活动,或干脆隐姓埋名、携款潜逃等等,对财物到手后的使用和去向能最直接反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目的,是认定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的关键因素及环节。
四是看行为人是否有事后补救措施和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一般民事欺诈不管由于何种原因,但因其无非法占有之故意,所以会有履约行为,即使无力履约时也会采取补救措施,如返还对方财产,赔偿对方损失等,但诈骗犯则完全不同,因其本无履约之心,根本就不会去履约或设置暂时履约之骗局,一旦事情败露,即逃之夭夭,根本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更不会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或弥补对方损失,因为,这一结果是行为人早在其签约就想到且是其精心布局的结果。
三、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共性特征以及两罪所具有的法条竞合关系,使得如何确定某个涉及合同的诈骗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
[2]笔者认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利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行为进行诈骗的成为普通诈骗罪。
两种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需要体现利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其重点在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与签订、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的欺骗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财物的等等。
诈骗罪则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方法进行诈骗时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行为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
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至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过程。
合同诈骗罪的重点在于以合同形式掩盖诈骗目的,因此,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此才能体现本罪的特点、才能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方法,但由于它不能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等;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则并不一定是合同中约定的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受害人也正是因为受骗后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有关的财物。
但是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行为时,行为人一般只是以合同为借口,骗取的财物只是与合同有某种间接的关联,而非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的物。
四、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特殊形式的具体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
而在实践中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形式花招百出,下面就通过对几种比较典型的形式进行分析来具体认定。
1、“中饱私囊”行为的定性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但行骗的目的只是为了自己或少数几个人的利益,并且把骗取的财物全部占为己有或者仅在几个参与者中私分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而在单位合同诈骗犯罪中,如果个人有部分分赃,即有关责任人员将合同诈骗所得的一部分归单位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因“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者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相勾结而实行的共同犯罪”,所以对其分赃行为,如果符合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就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而不能按照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诈骗犯罪处理。
2、皮包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的定性皮包公司又被称为“四无公司”,即无经营场所、无自有资金、无技术设备和无固定从业人员的公司。
皮包公司是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空头公司,在设立上是无效的。
对于该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应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应追究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为皮包公司在成立上是非法的,不属于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但它的设立人如果是单位的话,则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个人承包或租赁国有或集体企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定性定额上缴承包费,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一般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而对于责任制承包,因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按比例提取奖金,所以一般作为单位诈骗来处理。
但在租赁经营中,出租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管理,只收取租金,而承租人完全自担风险,除交纳租金外不上交利润。
这不同于承包,因为企业在租赁期间实质上已改变了原有的性质。
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是自然人犯罪。
但是,如果是单位作为承包人利用其所承包或租赁的企业进行合同诈骗罪的,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而且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经济领域的拓宽,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给这种犯罪方式提供新的空间和犯罪手段,也必然给司法认定带来新的困难,但只要我们紧紧抓住合同诈骗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利用合同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合同相对方财务这两个关键,不管其合同诈骗的具体手法和方式如何不断翻新,我们都可以做到不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
当然,为了加大对合同诈骗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随着认识的深入,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减少司法认定的困难,是解决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难的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1]赵大利.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j].财经问题研究,2001,(10):79.[2]熊选国,任卫华.刑法罪名适用指南:扰乱市场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3.[3]谈丽华,蔡永彤.合同诈骗抑或合同欺诈[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2):77.[4]张继成.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j].证据学论坛,2001,(0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