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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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新疆社科奖)评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届评奖工作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联社科成果评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联评奖办)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委会经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权负责评奖工作。

评委会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新疆社科奖评审规则;(二).评定新疆社科奖获奖成果的入选,确定获奖成果的等级;(三).研究决定新疆社科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评奖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社科奖的申报、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评奖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参评成果的年限每届评奖的参评成果必须是规定年限内发表的成果。

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成果,经时间和实践证明确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经应用部门确认,可补充申报。

第八条参评成果的作者(一)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包括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二)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以整体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九条参评成果的类型和内容(一)以下类型成果均可申报:1.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6000字以上)、研究报告等;2.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3.在国家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等。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科专字[87]159号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科专字[87]159号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新科专字(87)159号)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现状研究

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现状研究

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现状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城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进一步加深,多民族社区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如何在多民族社区中实现有效的治理,促进各民族的和谐共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现状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旨在为推动多民族社区治理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为乌鲁木齐市和其他多民族城市的社区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的现状和特点,揭示多民族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多民族社区治理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促进多民族社区的和谐发展,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推动整个城市的发展。

本研究旨在拓展学术领域对多民族社区治理的研究,为相关学者提供更多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通过研究多民族社区治理的现状,可以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为促进民族团结、加强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多民族社区治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议题。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同民族在这里和谐共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升,各民族之间的融合和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和紧密。

研究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对于推动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融合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乌鲁木齐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的特点和挑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民族在城市生活中的现状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相关研究成果也可以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促进多民族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和优化,实现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加强科普工作,促进自治区

依法加强科普工作,促进自治区

依法加强科普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闫江南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表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

而一个国家科技知识的普及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这个民族的创造能力。

事实表明,科技的贫困会导致物质的贫困,也会导致精神的贫困。

精神的贫困是一切愚昧和迷信产生的重要原因。

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党的“十六大”提出“应当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了科普是一项社会义务。

根据“十六大”的精神,依照科普法的要求,审视我区科普工作的现状,为适应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衡量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指标——公众基本科学素养水平,新疆在全国仍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地位。

新疆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上,任务十分艰巨,意义又十分重大。

加强对新疆社会发展史的正确宣传,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宣传,以及宇宙观、世界观的科普宣传教育,对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反对“三股势力”、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7月27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条例》实施八年多来,对推动自治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区各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新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更新变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例如科普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科普场所严重缺少、科普传播手段落后、科普人才严重缺乏、民族科普事业发展缓慢等,这些问题都亟需加以重视和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学技术协会行为,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科协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反分裂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科学认知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抵御极端的浓厚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

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础。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统筹优化各类宣传教育资源,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衡量标准,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我国地方科普法制建设中科普内涵创新与外延拓展

我国地方科普法制建设中科普内涵创新与外延拓展
我国地方科普法制建设中,很多地方的科普条例在遵循《科普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对 “科普”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梳理我国地方科普法规和规章可以看出,地方科普法制建设 中对“科普”的内涵界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没有任何法律规则对“科普”的内涵进行界定。2005年颁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 学技术普及条例》就没有法律规则对“科普”内涵界定,但其从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来看, 显然,《科普法》第2条的规定是贯穿其法律制度设置的。采用这种方式的还有《西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2005)。
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这条概念性规则明确界定 了科普的内涵,明确了科普的方式: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指出了科普的主要内 容: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 术。从其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所指的科普明确提出了包括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这就突破了 多年以来形成的一种认识:以为科普就是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或科学技术的普及,不包括社会科 学知识的普及。因而,将科普的内涵明确界定为包含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无疑会大大拓展科普的 外延。
我国地方科普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创新的意蕴在于:以法定概念的特有功能明晰了人们对于科 普内涵的模糊认识,稳定了人们对于与科普概念相关的制度构建的预期,为地方科普法制建设的 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提供了明确稳定的指引。明确以法定定义的方式直接界定科普内涵的地方科 普法规和规章还有:《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998)、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997)、《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8)、《沈阳市科普技术 普及条例》(2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 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2007)、《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3)、《郑州市科学技术 普及条例》(2000)、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6)、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9)、《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2)、《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9)、《江苏省 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1)、《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9)、《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 法》(2006)、《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1X17)。

元宇宙概念下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以新疆十二木卡姆为例

元宇宙概念下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以新疆十二木卡姆为例

I G I T C W产业 观察Industry Observation182DIGITCW2024.03元宇宙(Metaverse )是一个社会科学概念,用于描述一种虚拟的数字化空间。

它与现实世界相互交融,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参与和互动方式,并打造了一个更加广阔和复杂的虚拟世界,具有更高的互联性和互动性。

作为一个完全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元宇宙可以模拟现实世界的各种元素,包括人物、物体、环境等,使用户能够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各种互动。

十二木卡姆是维吾尔族一种大型传统古典文化,汇集歌、诗、乐、舞、唱、奏于一身,是维吾尔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所做的重大贡献。

元宇宙与十二木卡姆相结合,能够为十二木卡姆文化传承提供一个新平台,使其可以在虚拟环境中展示和传播,为十二木卡姆文化的传承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

1 十二木卡姆发展现状1.1 现状十二木卡姆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在新疆广为流传,大受欢迎。

它不但具有记录生活的特点,还具有历史的叙事性,以及渲染内心情感和民族审美输出的抒情性。

这种艺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里被归为传统音乐类,大多时候会运用音乐、文学、舞蹈、戏剧等各种语言和艺术形式进行表现,演出内容则主要表现维吾尔族人民欢乐美好的日常生活、宏伟的理想和高尚情操。

十二木卡姆演出强调将情感融入到事件当中并加以升华。

十二木卡姆文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强烈的风格,这种音乐形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民族的艺术史上都是独树一帜的存在。

十二木卡姆同时也是教育青年与凝聚民族力量的重要手段,其在文化认同和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也是维系维吾尔族人民的精神纽带。

1.2 发展机会随着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文化的作用也愈发突显,文化的力量已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之中。

我国目前开展的非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种类繁多,如基金项目:本文由大连民族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2312026075)资助。

作者简介:王积雪(2003-),女,汉族,陕西汉中人,本科,研究方向为非遗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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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所属学术团体学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为不断提高所属学术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所属学术团体在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繁荣发展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根据中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科联章程‣的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系指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术团体所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组织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守土有责,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利用学术活动散
布各类噪音、杂音和民族分裂主义思想的行为,确保举办的学术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要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管理。

各学术团体的会长(理事长)是学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对学术活动的领导责任。

举办学术活动要有专人负责,活动中出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社科联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对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术团体举办学术活动的具体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

要明确规定,举办学术活动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批准,并对拟邀请参会的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和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等程序。

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予批准举办。

第五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

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对那些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努力消除影响,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自治区社科联。

第七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在举办学术活动之前,均应告知自治区社科联。

活动结束之后要向自治区社科联详细报备相关材料。

报备的内容为:
1.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举办学术活动的审批意见。

2.学术活动的具体内容及形式。

3.学术活动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学术活动主要参与人的情况。

第八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举办全国性学术活动,须提前三个月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筹备情况,由自治区社科联转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术团体举办涉外学术活动,应事前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筹备设想,由自治区社科联转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能正式筹备。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

情况特殊的,须报经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所属各学术团体应将举办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筹备方案、出席人员名单、论文、记录、报道等)完整地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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