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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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

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XXX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XXX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XXX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前提:(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个人会员、单元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响应的构造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办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举行听证。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社科联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办会宗旨,为广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分“直属社会组织”和“会员社会组织”。

“直属社会组织”是自治区社科联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会员社会组织”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部委办厅局或其他同级群众团体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社会组织的成立、报批、变更、注销第四条成立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条件:(一)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近的学会。

(二)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会员数不得少于50人;团体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学会活动经费。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筹备和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咨询申请阶段、申请筹备阶段、筹备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阶段、申请登记阶段。

具体要求见附件《社科类社会组织申请、筹备、成立登记须知》第六条“直属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科联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南民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2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社会组织更重要的使命。

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培育下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新的生长点,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深化认识,探索创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围绕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努力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新局面。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重要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是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其正常、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乱象,促进社会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2. 保障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报告其收入和支出情况,维护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

3. 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应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定期评估和监督的要求。

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4. 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信息公开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5. 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和途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桂科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的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依规注册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包括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社会组织的注册1.注册条件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人员;(2)拥有一定的资金、物资和场地;(3)具有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章程;(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2.注册程序(1)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和必要证明。

(2)由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批准注册后,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3.变更、注销与解散(1)社会组织变更包括机构、业务范围、章程等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2)社会组织注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提交注销申请,并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注销。

(3)社会组织解散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法定程序。

三、社会组织的管理1.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保证机构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2.财务管理(1)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2)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监督管理(1)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组织的注册、变更、注销及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2)社会组织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如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四、处罚和补救措施1.处罚(1)对于未依法注册或未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注销、解散手续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可能予以吊销其登记证书。

2.补救措施(1)对于因社会组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赔偿,并要求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评估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监督评估过程、审定评估结果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八条评估工作应遵循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

第九条评估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多种手段。

第五章评估等级和标准第十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标准应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作为社会组织信誉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项目委托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民政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布。

请注意,以上文档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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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社科联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办会宗旨,为广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分“直属社会组织”和“会员社会组织”。

“直属社会组织”是自治区社科联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会员社会组织”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部委办厅局或其他同级群众团体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社会组织的成立、报批、变更、注销第四条成立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条件:(一)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近的学会。

(二)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会员数不得少于50人;团体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学会活动经费。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筹备和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咨询申请阶段、申请筹备阶段、筹备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阶段、申请登记阶段。

具体要求见附件《社科类社会组织申请、筹备、成立登记须知》第六条“直属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科联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员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后,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七条社会组织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被注销,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清算,在自治区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自治区社科联的会员为团体会员,自治区社科联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

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自治区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申请成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报告;(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的意见;(四)社会组织章程;(五)社会组织概况;(六)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名单及简要介绍;(七)社会组织成立以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条社会组织的权利:(一)根据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学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二)享有自治区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可提请自治区社科联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四)参加自治区社科联所组织的学术活动、优秀成果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活动;(五)对自治区社科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支持和资助开展学术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义务(一)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自治区社科联决议;(二)接受并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委托的任务;(三)积极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四)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社会组织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第十二条凡要求退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向自治区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社科联审定。

第四章社会组织组织机构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

专业研究人员入会,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对本学科研究有一定造诣、成果较为突出;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入会,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凡吸收团体会员,应是对社会组织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或有助于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组织机构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如有需要亦可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

各社会组织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

所设置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相关规定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如为会员社会组织的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冠以社会组织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广西”、“全区”等字样;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5.有固定的住所。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置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的任职等按社会组织的领导人任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遵循章程规定,加强组织建设。

要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社会组织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

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会因特殊原因而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学会换届选举需在开会前1个月将换届报告(含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新一届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候选)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

换届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全部换届材料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并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社科联审批。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由“直属社会组织”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由自治区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自治区社科联规章办理;不需由自治区社科联审查批准的,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会员社会组织”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须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社会组织活动管理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积极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

在社科评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如属协办的则由主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将批准件抄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报送活动总结、综述或纪要。

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全区性的学术研讨会、展览会、涉外活动、培训等。

第十九条每年6月30日前为社会组织年检时间。

各社会组织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社科联的通告要求按时年检。

第六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必须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送上述第五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便存档。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应积极向《广西社科联通讯》、自治区社科联网站、《社会科学论丛》、《广西社会科学年鉴》供稿。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主办报纸、期刊、会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简报、通讯、论文集等),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上述出版物应按期报送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

第七章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财务收入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款物,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情况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筹集的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

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社会组织章程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合法有偿服务活动。

1.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组织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社会组织章程相符的事业。

2.社会组织成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社会科学咨询业务有偿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社科联根据财政预算,设立学会活动资助专项经费。

1.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治区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经费暂时有困难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是重点资助各社会组织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

2.申请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经费,须在每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活动方案。

3.凡不按规定报送自治区社科联资助的活动相关材料的,按《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取消该社会组织两年活动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社科联将按《办法》对受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活动管理的验收。

第八章社会组织奖惩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办法》按年度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社团等: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2.违反社团章程的;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的;4.违反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为使社会组织的奖惩机制更规范,结合《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评估考核表》进行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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