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其后果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纷纷民事欺诈行为一、引言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都非常低。
1998年,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4%,合同履行率仅为50%,如此低的合同履行率,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占80%以上。
可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它还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罪有着重大意义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我国关于利用合同诈骗的首次立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了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后的动乱,该刑法大纲草案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1979年刑法对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使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样,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难问题,如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错误地把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或者错误地把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处理,甚至错误地将合同诈骗罪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专业:经济犯罪侦查姓名:余俊楠指导老师:沙莉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安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侦查难点认定Abstract: with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the contract in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ommo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 accurate grasp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difficulty of conviction is very important. The contract fraud is a contract for cover, concealed, complicated cases of means of fraud crime. In all cases, the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fraud involving possess high proportion, has become the hot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y. This will be our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concept for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is investigation.Keywords: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decision目录一、绪论(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31、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32、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3(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4二、本论.....................................................4(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4(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4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5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5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7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74、本罪的犯罪对象..........................................................7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7三、结论....................................................7四、致谢.....................................................8五、参考文献.................................................9一、绪论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

2018年5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May 2018 第3期(总第109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3(Ser. No. 109)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迟 旭, 张童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大多数经济犯罪罪名中所具备的主观要件。
从办案实践来看,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和难题。
文章通过分析现有文献,阐述了实践中办理该种案件时主观认定主要面临着标准把握难、证明难的“两难”困境,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诉讼协作机制、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不完善所造成的。
对此,从侦查层面以及宏观治理的层面,提出对策以提高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并促进经济犯罪治理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合同诈骗;主观认定;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8)03 -0007-04收稿日期:2018-01-28作者简介:迟 旭(1994-),男,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张童影(1993-),女,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刑民交叉”和“行刑交叉”一直是经济犯罪侦查中两个突出的难点问题,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则是侦办经侦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突出体现之一。
究竟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涉及刑事的合同诈骗?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应达到何种证据标准?这些问题常使得办案机关颇感棘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是造成现阶段办理该种案件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诈骗犯罪中主观认定的难点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关键,也是整个经侦工作的难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办理失败,焦点问题几乎都集中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如何 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中“ 合 同" 的含 义
一
、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 么如何界定“ 同” 合 的内涵与外延呢?对这一点学
术界鲜有论及 ,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 因为对 “ 合同” 含义的理解不 同, 从而对案件定性产 生争 议的情况。
同” 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在具体案件中, 必须将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人利用的“ 同” 合 放到
我国刑法第 2 4 2 条规定 的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 非法 占有为 目的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中 , 骗取
对方 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 以 合同这种“ 法方 式” 合 为掩护 , 手段 隐蔽 , 况复 情 杂, 在司法实践 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
问题 , 笔者试就此作些探析 , 以期对公正执法有所
宗 旨就在于维护正常 的市场秩序 , 因而合 同法中
关于“ 合同” 定义的规定就应当作为合 同诈骗罪中
三、 如何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与民事 欺诈 的界限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 民事欺诈行为
“ 合同” 含义的重要参考。合同法第二 条规定 :本 “
法所称合 同是指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 其他组 之间的界限, 一直以来都 是司法实践 中颇 为棘手
有人认为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仅指经济合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中去考察。有的案件 中, 行为 同, 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包括 民法理 人虽然利用了可 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 同形式 , 但
论上 的所有“ 同” 合 。笔者认 为 , 上述两种观点均
有失偏颇 , 不能体现合 同诈骗罪 的立法宗旨, 也影 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 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 行为的性质, 对行为人也不应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
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
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
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
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个⼗分复杂的问题。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作者:施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刑事经济犯罪中以合同诈骗居多,民事经济纠纷中以合同纠纷居多,这两者在司法认定中往往有交叉,从而给各自的认定带来困扰。
从实际案例分析来看,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刑事司法中区分二者仅能使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简介:施志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77-02刑事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有二:一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共犯。
本文拟以两个实际案件为例,对上述两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问题首先从本质上来说,合同诈骗都属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都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只是前者行骗的方式必须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已达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罢了。
其次经济纠纷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经济纠纷可包含排除犯罪以外的所有涉及市场经济交往的民事法律纠纷,包括一般不构成犯罪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甚至泛指一切不构成犯罪可由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法庭予以审判的民事经济行为。
而狭义上的经济纠纷,则剔除了上述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指的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各方对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方式等有争议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或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民事经济行为。
因此如采用狭义的经济纠纷概念,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首先在行为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而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是否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欺诈目的。
而这两点恰恰是在刑事办案实际中最难把握的难点,尤其以认定“非法占有”欺诈目的难以把握,有以下案例分析为证。
公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代表花都区狮岭皇廷皮具制品厂(有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与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皇廷皮具制品厂包工包料按要求加工1300个拉杆箱(交货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收取了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45000元定金。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要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97年刑法专门在第224条增设了合同诈骗罪,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手段、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在本文中,笔者就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等司法实践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罪。
标签: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推定;法条竞合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怎么界定,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目前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有二种主观观点:一种观点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即: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经济合同。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考虑合同诈骗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本意,着重于合同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
应当将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同时又具有财产转移性行为的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所有发生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具有经济内容,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
上述对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对合同的界定,在逻辑关系上是交叉关系,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主要以合同法中的合同作为基础,但并不与合同法中的合同重合或被合同法中的合同所包含。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首先必须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
合同诈骗因其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性质,决定了合同诈骗的合同只能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否则行为人将因为无法取得财产性利益而失去了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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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的不同罪名,除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外,也还有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至198条的各种金融诈骗罪。
在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都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合同”这两个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
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古来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代刑法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我国古代和近代关于利用合同或者契约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1950年7月25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规定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该法条第1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
以掺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
”实践中的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被该规定中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口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口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做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规定:“根据刑法(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该条文明确表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仍未作为独立的罪名出现。
1997年3月14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第一次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取决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行为人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很大的难度。
但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人,其主观心理状态决定行为,其行为又能反映心理状态。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予以推定,这种推定是建立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意图。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客观表现形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务。
由此可见,这五种行为都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