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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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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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是以虚构合同事实等为手段,诈骗合同对方钱财的一种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知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

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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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欲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认定,首先必须准确定位合同诈骗,其次是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签订、履行合同”作具体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最后则是对“合同”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予以清晰的界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位及其法律意义合同诈骗罪首先应定位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虽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均属刑法中的独立罪名,但就刑法理论而言,二者并非是平行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就法理而言,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利用合同或者是利用其他手段及方式诈骗,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如果因为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法上的不同,即独立规定罪名,一方面会使会使各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且仍会有所疏漏,另一方面也会使诈骗罪形同虚设。

因此,各类诈骗犯罪虽然在诈骗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质上都不脱离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这一最终目的,单一诈骗犯罪实质上完全可以容纳形形色色的诈骗犯罪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

故而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其主要目的应是立法机关强调对此类社会危害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而并非是由于合同诈骗是刑法修订后新出现的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在理论上清楚地把握合同诈骗的定位。

合同诈骗相对于诈骗罪而言,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理论上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的特别法条,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以上论述的司法意义在于,对于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首先以普通诈骗罪的视角去审视,如果连普通诈骗罪都不能构成,那么作为普通诈骗罪一种特殊形态而存在的合同诈骗罪,将毫无疑问地更不会构成。

认定一项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性基础要求。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而探讨合同诈骗罪的自身特点,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和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从而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的司法认定。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能够成为诈骗罪特殊形态的根本要求。

研究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同时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某些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取决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但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较普通诈骗犯罪更难认定。

本来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合同诈骗行为人绝少主动供述自己的这种主观故意。

更由于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行为人还有合同这一合法外衣的掩护,所以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既是合同诈骗司法认定的重点,也是难点。

笔者认为,鉴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建立起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性判断制度。

这种推定性判断建立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所要明确的是,这种推定性司法判断不是单纯地根据刑法所列举的合同诈骗外在情形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也不仅仅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或陈述主观定罪,而是建立在综合全面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基础上,得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性结论。

笔者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而不属于刑事意义上的合同诈骗;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仍在欲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行为,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亦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而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般而言,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

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履行合同。

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予以判断。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依据。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也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在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

当没有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解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而非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的特征。

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的理解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

1.对于“利用合同”诈骗手段的把握对“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应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订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

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判断行为人在其中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作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第二,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后。

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

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可认为是在签汀、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的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而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注重的是以合同为形式掩盖诈骗目的,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则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如行为人汀约前通过贿赂手段意欲与某单位签订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并无违约,也无骗取财产的目的,则只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具体情形,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因此,刑法第224条第五项将无法详述的合同诈骗行为作为其他情形予以规定。

对于所谓以其他方式进行合同诈骗,笔者认为只要其在客观上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一根本特征,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方法,如行为人假冒承包、投资、合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把握,首先要求合同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故意体现在二个层面,一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二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其次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体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等,也可以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义务告知对方某些真实情况而有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因获取信息的不完全而陷入错误认识。

第三是被害人要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即被害人的错误行为与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是被害人与合同诈骗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因这种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

如果在合同诈骗人实施的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我们就可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合同手段诈骗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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