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合同诈骗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目的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首先需要证明被告人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这包括了虚构交易背景、隐瞒交易风险、虚构资质条件等行为。
例如,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了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对方误以为其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对方对交易对象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了欺骗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在合同中虚构了产品的性能指标,使对方误以为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三、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通过虚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骗取了对方的投资款项,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四、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最后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故意的。
被告人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时是明知其行为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却仍然故意进行欺骗,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如,被告人明知产品性能指标虚构,却仍然在合同中进行了虚假陈述,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以及具有主观故意这几个方面。
只有当以上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希望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主犯与从犯

合同诈骗罪主犯与从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有着不同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刑事责任1.定义:主犯是指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主犯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刑事责任。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1.定义: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从犯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的次要或者辅助的刑事责任。
三、主犯与从犯的认定1.组织分工:根据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主犯和从犯的角色。
2.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主犯和从犯。
3.共同故意:主犯与从犯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谋实施合同诈骗。
甲负责组织、策划、指挥,乙负责联系被害人,丙负责提供诈骗所需资料。
在实施过程中,甲起到主要作用,乙和丙起到辅助作用。
•主犯:甲•从犯:乙、丙案例二:丁单独实施合同诈骗,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
丁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全部作用。
•主犯:丁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在犯罪中扮演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自的作用,依法认定主犯和从犯,确保刑事责任的落实。
六、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责任程度:主犯的刑事责任程度较重,从犯的刑事责任程度较轻。
2.量刑情节:在判决时,法院会根据主犯和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罚执行:主犯的刑罚执行一般较重,从犯的刑罚执行可能相对较轻。
七、主犯与从犯的自首和立功情节1.自首情节:在犯罪后,主犯和从犯如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中罪和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中罪和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其后果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纷纷民事欺诈行为一、引言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都非常低。
1998年,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4%,合同履行率仅为50%,如此低的合同履行率,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占80%以上。
可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它还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罪有着重大意义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我国关于利用合同诈骗的首次立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了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后的动乱,该刑法大纲草案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1979年刑法对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使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样,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难问题,如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错误地把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或者错误地把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处理,甚至错误地将合同诈骗罪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误信其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与其订立合同或者收受物品、财务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八种标准。
一、虚构事实合同诈骗罪的实行手段之一是虚构事实。
虚构的事实不仅包括虚假陈述事实,还包括不实承诺和虚构行为。
立案检察机关应能够查明是否存在虚构的事实,并确定误信行为是否产生影响。
二、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罪的另一种实行手段。
被告人通过对真相的隐瞒,或者虚构成假的情况,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方应当仔细审查证据中的所有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不实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诈骗罪是指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误信其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欺骗手段可包括暴力威胁、诈骗欺诈、恐吓等方式。
权衡证据后,检方应该判断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
四、意思表示或行为误信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的重要条件,被害人必须信任了被告人的虚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没有误信行为的证明,被告人无法被定罪。
五、订立合同或收取财物货币诈骗和非货币诈骗,涉及到合同的内容需要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合同或者收取财物。
检方必须能够证明合同的实质要素,以便定罪。
六、非法占有意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否则无法认定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七、已经取得非法占有被告人已经取得了非法占有的财务或者财物,这是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应当调查被告人早已占领的非法占有物,以确保其罪行的实现。
八、造成严重后果合同诈骗罪不仅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同时还涉及到商业交易和经济周期,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果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经济损失、社会负担和人身安全等,检方将会考虑罪犯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八种标准。
检方在立案时应该全面考虑罪犯的实际行为,权衡证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合同诈骗罪的公正处理。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1)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⑴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一、基本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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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钱的目的。
(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
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
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三)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
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
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
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2。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
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根源一般是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对于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及时、正确并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
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按照《解答》的上述规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其主要是:(1)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最后未能完全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
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一定货源作诈骗的诱饵”与“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即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设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本人认为,仅以“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客观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不全面的,因为不考虑欺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纯客观主义,与我国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相违背,易产生不正确的客观归罪结果。
因此,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应是主观意愿与客观能力相结合并相统一的标准。
合同纠纷(包括有效的与无效的合同纠纷),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已确定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
但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愿望,不想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而获得利益,因而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通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而合同诈骗则不同,它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想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在客观上,诈骗人不会积极履行合同,即使诈骗人有某种履行合同的表现,其目的也是以做做样子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最终还是要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因此,合同诈骗所产生的纠纷与真正合同的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虽然都被合同纠纷的外衣所掩盖,但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的目的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及积极行为,则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划清二者界限的标准3。
(二)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实践标准上文中论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
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
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让我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4。
这个案例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
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