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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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或解决合同中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手段等方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造成损害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欺诈犯罪。

本文将围绕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以期对合同诈骗罪的认识有所提升。

一、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或解决合同中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手段等方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造成损害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②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误认为是真实的事实或者没有隐瞒真相;③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④致使对方依据这种错误的认识与其订立、履行或解决可能导致自己或者第三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并非强行非法占有财物,而是通过以虚假的事实或者利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达到对方的财产利益占有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不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的非法占有,而是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自愿将财产转让给犯罪人或者他人。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隐蔽性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往往隐蔽性极强,犯罪人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解决过程中的各种细节进行欺骗,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损害,而犯罪人往往能够轻易将占有的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2. 法律适用性强:由于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欺诈犯罪,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解决过程中进行的,而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3. 社会危害性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在实际中,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往往能够轻易得手,因此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合同诈骗调研报告

合同诈骗调研报告

合同诈骗调研报告
以下是对合同诈骗的调研报告:
一、背景介绍
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合同为手段欺骗他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法多发生在商业交易、投资、房产买卖等领域。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经过调查发现,供应商是一个虚假公司,并不存在实际的生产能力。

2. 案例二:某个投资公司向个人投资者推销一份高收益的投资合同,承诺每月支付稳定的投资收益。

但实际上,投资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收益,最后消失不见。

三、调查结果
1. 合同诈骗犯罪日趋高发,尤其是在网络交易等领域,更加隐蔽,难以发现。

2. 合同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包括虚构公司、伪造合同、修改合同条款等。

3. 受害者多是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个人或小企业,容易上当受骗。

四、对策建议
1. 预防为主,加强相关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合同诈骗的识别能力。

2. 加强执法力度,对合同诈骗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惩罚力度。

5.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风险意识,进行充分调查和尽职调查,保护自身权益。

六、结论
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只有加强预防措施、提高风险意识、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遏制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

合同诈骗个体研究过程综述

合同诈骗个体研究过程综述

合同诈骗个体研究过程综述
摘要:
一、引言
二、合同诈骗的定义和特点
三、合同诈骗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四、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五、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六、总结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现象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更好地了解合同诈骗,本文将从个体研究的角度对合同诈骗进行探讨。

二、合同诈骗的定义和特点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3.骗取对方财产。

三、合同诈骗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1.功利因素:犯罪个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不惜践踏法律和道德。

2.心理因素:犯罪个体在权衡利弊后,认为犯罪的投入小于产出,从而铤而走险。

3.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使犯罪个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四、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设定陷阱,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不违约;
4.利用对方的疏忽、无知或急切心理,诱使其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五、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1.加强法律意识,了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
2.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了解其实力和信誉;
3.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4.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六、总结
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引言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制进行研究,分析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相关案例。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手段:犯罪主体使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误认为其陈述或行为是真实的。

2. 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例如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获得了不应得的合同价值。

3. 合同关系:犯罪主体与对方存在合同关系,即彼此之间有着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

4. 损害结果: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即对方因此而受到了损害。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如下:1. 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2. 民事赔偿: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弥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以获取更高的销售额。

最终,购买方因产品问题遭受经济损失。

销售人员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某个人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在一项合同中提供高额的回报。

然而,该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对方遭受损失。

该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款和赔偿双重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诈骗罪采取了严厉的处罚,并提供了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途径,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手段、不正当利益、合同关系和损害结果。

犯罪主体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诈骗罪采取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合同诈骗问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合同诈骗问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合同诈骗问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合同诈骗问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当今社会,合同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文书,作用于商业及经济活动中各个层面。

合同作为商品买卖、租赁、贷款借款等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合法凭证,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中都存在。

然而,有些人在签署合同时采取欺骗、虚假陈述、误导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破坏合同约定等行为,则构成了“合同诈骗”。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遭受合同诈骗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合同诈骗的法律法规和防范措施对于维护公正、合法的市场秩序和个人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诈骗问题的研究目的1、强化法律意识,增强防
范合同诈骗的能力;2、宣传有关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
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水平;3、加强对涉及合同诈
骗案例的研究、掌握和分析,提高预防和应对合同诈骗的能力;
4、探讨合同格式、签订、履行等具体事项,强化法律约束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三、合同诈骗问题的主要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3、需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6、其他相关内容。

以上所述,即是本合同之目的和意义所在。

希望各方能够遵守本合同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思想,防范合同诈骗,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合同诈骗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个人小结

合同诈骗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个人小结

合同诈骗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个人小结一、引言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财产安全威胁。

为了应对合同诈骗的挑战,我进行了一项调查和研究,旨在探讨合同诈骗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本小结将总结我在这一课题上的研究成果,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合同诈骗的现状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合同为手段,通过欺骗、强迫、胁迫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数量不断增加:合同诈骗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及的行业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2. 案件类型多样化:合同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包括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操纵合同条款、伪造合同文件等。

3. 隐蔽性强:合同诈骗往往通过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的方式进行,受害者难以辨别真伪。

三、合同诈骗的原因分析合同诈骗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1. 法律监管不完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合同诈骗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打击作用。

2. 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人在商业交易中追求短期利益,缺乏诚信意识,从而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或施害者。

3. 信息不对称:合同诈骗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通过掌握更多信息获取对手的信任,从而达到欺诈目的。

四、应对合同诈骗的对策建议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监管:加强对合同诈骗的立法工作,明确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刑事责任,提高打击合同诈骗的法律效力。

2. 增强诚信意识:加强社会教育,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人们在商业交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合同诈骗行为。

4. 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将违法行为的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在商业交易中进行信用评估,加大对不良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5.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办案效率,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指的是在民事合同中通过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欺骗对方,使对方受到损失并给自己带来利益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罪名要件的含义和适用。

笔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对“非法占有”的概念进行了解析。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非法占有”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等手段使对方在合同交易中受到损失,并以此获得其他违法利益。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通过骗取他人财物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分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犯罪分子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骗行为。

这就意味着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是以获得财物为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

该罪名并非只适用于涉及财物的合同,还适用于其他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然后,探讨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条件。

合同诈骗罪成立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一是犯罪分子以获得不当利益为目的;二是犯罪分子通过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他人,使对方受到损失。

诈骗行为必须在合同中进行,并以此获得财产或非财产利益。

犯罪分子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主观与客观一致的,即其意图与行为达到一致,导致对方的损失。

探究了合同诈骗罪的刑法责任和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

犯罪分子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受到刑法的指控和惩罚。

被害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已遭受的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等手段,在合同交易中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以此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研究该罪名的含义和适用,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合同诈骗罪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通过加强刑事和民事的惩罚,可以有效遏制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主要指以伪造或篡改合同内容为手段,使他人产生误解并达成合同,从而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合同诈骗罪占据较大比例,同时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本文将围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特征展开探讨。

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概念比较清晰,即以实施诈骗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具体而言,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犯罪人通过伪造或者篡改合同内容,使得被害人相信犯罪人的法律权益,并通过达成合同等行为,从而使被害人将钱款、财务等物品划拨给犯罪人的行为。

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概念还包含了一种心态,即犯罪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钱财,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人不能仅是单纯地通过实施误导欺骗等行为,而应是以非法占有为追求目标的一种主观意图。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所依据的法律文本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该条文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和“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的情况”两种类型,其中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最为常见。

条文规定:“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基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欺诈罪上而来的。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合同为媒介而导致的欺骗行为,而后者则是涉及到更广泛的领域。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所涉及的数额不限,只有容易造成财务损失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认定为该罪类的重大犯罪行为。

1、虚假卖保险某公司销售保险时,标榜自己为全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并发布虚假宣传,欺骗客户把钱拨给该公司,若干年后,发现所购买的保险根本不存在,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

2、担保借款某人为了向银行借款,使用虚假抵押物而让银行相信了被担保人的能够偿还,当某人拿到银行的贷款后逃跑,银行向法院起诉某人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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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研究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形式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以李兵涉嫌诈骗一案为切入点,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来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兵在并未承包金洋花园二期工程混凝土劳务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做该工程,与姜海口头达成合伙协议,骗取姜海2.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

二、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李兵的违法所得69.146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法不一。

李兵诈骗案中,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定口头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合理呢?依据我国《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该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范围和形式之内,本案的定性正确。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理论简要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财物,因此,明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的范围和形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刑法学界众说纷纭。

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

”2这一观点强调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了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要准确体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尝试以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范围。

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即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并扰乱了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不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国家合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赠与合同及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本罪所指的合同。

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

否定论的理由:一,从订立口头合同的当时人双方的心理来看,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本身并不那么重要。

二,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是不能开口说话来表达意思的,但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没有成为口头合同主体的可能。

肯定论认为,“尽管口头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低,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之外,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无疑是不利于此类罪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0页。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23页。

笔者认为,肯定说比较可取。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

如果仅仅是因为证据的客观可见性,就将利用口头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从合同诈骗罪中予以排除,势必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混乱。

我们应当看到,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往来中,简易快捷的口头合同无处不在,甚至必不可少,如餐馆吃饭、买水、租房等,都是广义的口头合同,它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正是由于经济交往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一些利用口头合同形式存在的固有弱点实施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便悄然滋长。

可见将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规定在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之内,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通过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的理论分析可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

并且,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已由先前的单一书面形式扩大到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在内的各种合同形式。

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李兵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口头合伙协议的方式虚构自己在做工程而骗取被害人姜海合伙资金2.5万元的行为已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做工程而骗取他人合伙资金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合理并且于法有据的。

在实践中, 具体判定此类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也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从合同诈骗的最基本原理出发, 而不是死板的根据《合同法》将合同归类, 避免以偏盖全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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