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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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研究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形式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李兵涉嫌诈骗一案为切入点,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来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兵在并未承包金洋花园二期工程混凝土劳务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做该工程,与姜海口头达成合伙协议,骗取姜海2.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

二、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李兵的违法所得69.146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法不一。李兵诈骗案中,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口头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合理呢?依据我国《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该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范围和形式之内,本案的定性正确。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理论简要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财物,因此,明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的范围和形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2这一观点强调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要准确体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尝试以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范围。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即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并扰乱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不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国家合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赠与合同及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本罪所指的合同。

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的理由:一,从订立口头合同的当时人双方的心理来看,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二,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是不能开口说话来表达意思的,但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没有成为口头合同主体的可能。肯定论认为,“尽管口头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低,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之外,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无疑是不利于此类罪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0页。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23页。

笔者认为,肯定说比较可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如果仅仅是因为证据的客观可见性,就将利用口头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从合同诈骗罪中予以排除,势必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混乱。我们应当看到,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往来中,简易快捷的口头合同无处不在,甚至必不可少,如餐馆吃饭、买水、租房等,都是广义的口头合同,它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由于经济交往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一些利用口头合同形式存在的固有弱点实施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便悄然滋长。可见将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规定在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之内,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通过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的理论分析可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并且,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已由先前的单一书面形式扩大到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在内的各种合同形式。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李兵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口头合伙协议的方式虚构自己在做工程而骗取被害人姜海合伙资金2.5万元的行为已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做工程而骗取他人合伙资金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合理并且于法有据的。在实践中, 具体判定此类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也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从合同诈骗的最基本原理出发, 而不是死板的根据《合同法》将合同归类, 避免以偏盖全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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