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抓紧编制2009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本地区或本领域的服务业发展现状;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同时,需要提供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
2、明确工作部门。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明确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办理事项的工作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5月31日前将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联系名单表(附件4)反馈至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03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贺志锋,电话:23112841,传真:63586461)。
3、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宝府〔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7年11月13日区政府印发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2013年3月7日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管理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信息化、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大型居住社区、老镇旧区改造等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和维护类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区财政预算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政府融资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定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概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和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修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32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4.04.02【实施日期】2014.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3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21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2日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以及需重点引进的企业。
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宝府〔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26日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意义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重点聚焦。
聚焦科创中心建设,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聚焦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二)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
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宝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2020 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四个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
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并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第四条支持对象(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服务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四)符合相关补贴条款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一)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1、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经认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
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宝府[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宝府〔2007〕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今后五年,是宝山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区的重要时期。
为落实本市、以及区五次党代会和区六届人代会关于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要求,特制定本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该计划将在本届政府任期内,逐年滚动修定实施。
一、发展现状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统计范畴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行业等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
2006年,宝山区域增加值为927.5亿元,其中服务业增加值为252.8亿元,占区域增加值的27.3%;区属统计增加值为373.5亿元,区属服务业增加值为191.2亿元,占区属增加值的51.2%。
详见下表。
2006年宝山区区域、区属服务业增加值构成表(略)我区服务业与全市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经济总量上,2006年,本市服务业增加值为5205.4亿元,增长率为11.5%;宝山服务业增加值为252.8亿元,增长率为10%,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4.9%,增长率低于全市增长率1.5个百分点;二是在产业结构上,主导产业还不够突出,与钢铁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够快,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业也不够强;三是在服务业载体上,近年来我区建设的服务业载体项目还存在着布局不够合理,集聚度不够高等问题,一批楼宇效应尚未显现,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还不明显。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为全面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商务载体品质和商业品牌集聚度,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上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4800万元(原文件:5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明确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服务、健康服务、电子商务及各类商务商业服务等领域的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税关系落户的企业。
且这些企业应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条件(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
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优质重点企业1、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集聚总部经济,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原文件:300万元)。
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内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
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1)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区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形式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民营企业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认定条件另行制定)(2)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宝山区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认定条件另行制定)4、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0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支持举办、参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
支持引进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五)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执行。
(六)支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为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辐射和溢出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执行。
(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
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一)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根据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转发申报通知。
各申报企业经所属镇、园区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资料。
2、申报受理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及综合评估工作。
3、审核转报区商务委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上报申报资料至申报主管部门。
4、资金配套区商务委将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项目),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资金配套。
5、验收评估申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
(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流程1、申报受理区商务委每年定期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在线发布申报通知。
各镇、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及筛选,审核通过后予以上报。
2、综合评审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走访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3、资金拨付经审议通过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相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
4、绩效评估区商务委根据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一)申报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以国家、本市各相关部门的申报文件要求为准;2、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需申报单位和所属镇、园区分别加盖公章);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4、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